1) sovereignty sea
主权水域
1.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the contents of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and how the convention divides the sea areas, then argues the jurisdiction of China Maritime Administration to vessel oil pollution in China sovereignty sea and China non-sovereignty sea.
本文简介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内容及其对海域的划分,论述了我国海事主管机关在本国主权水域内和本国主权水域外对船舶油污的管辖权,最后提出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相应的修改。
2) regional water right
区域水权
1.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ight to take water from rivers are analyzed, and the concept of regional water right is proposed.
分析了河流取水权的特点,提出了区域水权概念,认为水权分配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有现状用水量、理论用水量、投资贡献、水量贡献、政策倾斜、上游优先、水源依赖程度、地区重要性及其他修正等因素。
2.
Based on the descriptions of water right,regional water right,initial water right,the water right of the WUA has been discussed.
在对水权、区域水权、初试水权论述的基础上,对灌区用水者协会的水权进行了探讨。
3) Regional Water Rights
区域水权
1.
The Initial Collocation of Regional Water Rights——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Dispositional System of Water" in the Black River Valley;
区域水权的初始分配——以黑河流域“均水制”为例
5) water rights entity
水权主体
6) inland waters sovereignty
领水主权
1.
Signing new treaties and resuming partly the inland waters sovereignty in the governance of the Repybblic of China;
民国时期中外新条约的签订与领水主权的部分恢复
补充资料:《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
《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
Declaration on Permanent Sovereignty over Natural Resources
guanyu tianran ziyuan zhi yongiiu zhuquan xuanyan《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Deelaration。nPe~nisovereigntyoverNatu耐Resou二es)国际社会公认的关于自然资源的重要国际政治法律文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原来的殖民地纷纷独立,成为主权国家。但是,政治上的独立并没有立即带来经济上的独立。由于殖民主义者的百般阻挠,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仍被外国公司或跨国公司所控制。这不仅破坏了这些国家的主权完整,而且严重危害其经济发展和生存。因此,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国际社会确认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以实现经济上的独立,维护国家主权的完整,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这种形势下,联合国大会自1952年1月起通过了一系列关于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的决议,并于1%2年12月14日通过了《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宣言强调各国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民族自决权的基本要素。在这方面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必须承认各国依其本国利益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与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尊重各国的经济独立。”宣言宣布:①各民族及各国行使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必须为其国家的发展着想,并以关系该国人民的福利为依归。②此种资源的查勘、开发与处置,以及为此目的而输人外国资本,均应符合各民族及各国家自行认为在许可、限制或禁止此等活动上所必要或所应有的规则及条件;输人资本及其收益应受许可条款、现行国内法及国际法的管辖,并务必使受助国家对其天然财富与资源的主权绝对不受损害。③各国必须根据主权平等原则,互相尊重,以促进各民族及各国家自由而有利地行使对天然资源的主权。④以谋求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为目的的国际合作,均应以促进其国家独立发展为目的,并应以尊重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主权为基础。⑤侵犯各国对其天然财富与资源的主权,即系违反联合国宪章的精神与原则,并妨碍国际合作的发展与和平的维持。此后,联合国大会1974年通过《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重申并进一步发展了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的原则。其中《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宣布,“所有遭受外国占领、外国和殖民统治或种族隔离的国家、领地和民族,对其自然资源和所有其他资源受到的剥削、消耗和损害有权要求偿还和充分赔偿”。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马骤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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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