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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egislation and regulation
立法与监管
2)  Supervision Legislation
监管立法
1.
Some Ideas on Consummating the Supervision Legislation for Foreign -owned Banks;
完善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的构想
3)  independence and authority of supervision
监管独立与权威
4)  environmental supervisory legislation
环境监管立法
1.
Justice and efficiency are the key values that legislators must pursue in the course of environmental supervisory legislation, and they influence the effectiveness of environmental supervisory implements.
公平与效率是环境监管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它关系到环境监管法实施的有效性。
5)  legal and regulatory reform
法律与监管改革
6)  legislation and supervisory system
法律与监管体系
补充资料:非立法监管


非立法监管


【非立法监管】在英国法律往往由习惯法原则来代替,这使得英国的银行业监管具有非立法的特点。所谓“非立法”指:(l)除少数在法律上对银行从事某项活动的规定外,整个银行业的管理是由银行同业组织进行的自我管理;(2)英格兰银行是银行业监管的权力机关,但其权威力量的获得是由于作为中央银行在观念上拥有的力量,其对银行业监管的作用发挥的有效性仅取决于银行对它的认可程度。英格兰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仅表现在它在重大事件中的干预行动。 根据1946年英格兰银行法,英格兰银行在认为必要时可向银行索取资料报告并向银行提出建议,并可在财政部批准下向银行发布指令,要求其采取行动。但事实上,这一权力从未被行使过,在英国,中央银行更愿采取自愿主动协作的做法。虽然法律规定了英格兰银行有审查银行帐册的权利,但这一权利也从未主动行使。 英格兰银行对银行业活动的管理制度是灵活的、共同参与的;但由于缺乏法律规定,英格兰银行的监督必须是各有关银行自愿接受的。这种制度缺乏必要的强制力,到·70年代,英格兰二级银行业发生了严重危机。这一危机带来了以l卯9年银行法为标志的英国银行向“立法监管”的转变。同时,这也是欧共体银行业管理协调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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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