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ocial pension Security Level
社会养老保障水平
2) old-age social security
养老社会保障
1.
Strategic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old-age social security covering city and countryside;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思考
3) old-age social security law
养老社会保障法
1.
The old-age social security law is the result of social change.
作为社会法的养老社会保障法是社会转型的产物。
4) social endowment security
社会养老保障
1.
The multitudinal undertakings of peasant-workers' social endowment security——besed on the administration perspective
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障多元化责任分担——基于治理理论的视角
5)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level
社会养老保险水平
6) social security pension system
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1.
The unity of the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in social security pension system is an important aspect of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and is the real and current need of maintaining political stability and realizing social harmonious development.
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是中国城乡统筹的重要方面,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2.
As far as unity of the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in social security pension system is concerned,it is an important aspect of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it is the real and current need of maintaining political stability and realizing social harmonious development.
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是我国城乡统筹的重要方面,是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现实需要。
补充资料:养老社会化
对老年人的赡养方式由家庭向社会的转化过程及所产生的结果。内容包括:劳动就业和收入保障,医疗保健和生活服务,以及社会参与和生存意义创造等多个侧面。
养老社会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它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雇佣劳动制的出现为其经济基础。在以小生产为主的传统农业社会,老年人的赡养主要靠家庭承担。尽管当时也有一些救济孤寡老人的机构和措施,但远未形成制度化。随着工业化、都市化和雇佣劳动制度的出现,生产的职能逐渐集中于现代化企业,家庭已不再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因而老年人在家庭中也就不再具有生产的领导者或指导者的地位。同时,原有家庭教育的部分功能也被大规模、普及化的文化教育机构所取代,加之其他社会性服务机构(如托幼机构)的出现,使老年人在家庭中照管和教育晚辈的作用减弱。随着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下降,家庭结构必然随之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家庭的养老功能也随之降低。雇佣劳动制度的出现,生产者的劳动首先和直接地体现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也成为社会价值,赡养老年人的责任自然就由家庭逐渐转移到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促使经济日益繁荣,物产日趋丰富,服务性行业和部门日渐增多,这些也为老年人的赡养由家庭转向社会创造了条件和可能。
养老社会化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古代的瑞典就有"仁杖"制度,其中包含某些社会养老的因素。"仁杖"即在村镇长者的监管下,将一根长约 3尺的方形木杖按户传递。传至谁家,谁家就有对邻居的老弱贫病者给予扶助、照顾的义务。中国古代也有许多敬老的传统和规定,其中包含一些社会养老的萌芽。在中世纪,随着济贫活动的发展,社会养老有所发展。最早的济贫活动是由私人慈善机构举办的。但是此种办法不足以解决贫穷和困苦的问题,以后就逐渐改为由法律和宗教来实行。例如,1601年英国的伊丽莎白济贫法规定,教区负责向老人、病人和贫穷儿童提供救济。17~18世纪,欧洲其他一些国家也仿效此法。但贫困老人得到的救济甚少,教会的救济也只限于其信徒。欧洲行会制盛行时期,参加行会的老人,多由行会给予赡养救助,这实际上是一种团体养老,仍然谈不上养老社会化。19世纪末,英国统计学家C.布思在伦敦、B.S.郎特里在约克城,通过社会调查得出结论:贫穷与人口众多、年老和失业有关,对这些人实行救助是社会的责任。这一理论适应了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发展的需要,促进了社会救济向社会养老的过渡,有力地推动了养老社会化的发展。
20世纪初,为了适应产业结构的变化,欧美各国相继通过各种法案,用法律的形式保障社会养老事业。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这些法案得到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有些国家还专门制订了有关老年人的法案,如美国1965年制订了《美国老人法》,1975年制订了《禁止歧视老人法》;日本1963年制订了《老人福祉法》,1982年制订了《老人保健法》。通过这些法律,老年人不仅可以得到收入和医疗的保障,而且可以在生活服务和参与社会等多方面得到良好的照顾。
在中华民国时期,社会养老已初步有所发展,如属于慈善性的中国红十字会所设立的养老机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2月2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在中国城市推进养老社会化奠定了基础。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村开始实行"五保"制度,这是中国农村实行的一种社会养老措施。《1956年到1967年农业发展纲要》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力、生产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的社员,应当在生产上给以适当安排,使他们能够参加力所能胜任的劳动,在生活上给以适当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他们的生养死葬都有保障。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有些比较富裕的农村,开始发放农民退休金或养老金,使农村社会养老开始有了新的发展。与此同时,作为社会养老设施的职工养老院和农村敬老院也在不断增加和发展。
养老社会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它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雇佣劳动制的出现为其经济基础。在以小生产为主的传统农业社会,老年人的赡养主要靠家庭承担。尽管当时也有一些救济孤寡老人的机构和措施,但远未形成制度化。随着工业化、都市化和雇佣劳动制度的出现,生产的职能逐渐集中于现代化企业,家庭已不再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因而老年人在家庭中也就不再具有生产的领导者或指导者的地位。同时,原有家庭教育的部分功能也被大规模、普及化的文化教育机构所取代,加之其他社会性服务机构(如托幼机构)的出现,使老年人在家庭中照管和教育晚辈的作用减弱。随着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下降,家庭结构必然随之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家庭的养老功能也随之降低。雇佣劳动制度的出现,生产者的劳动首先和直接地体现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也成为社会价值,赡养老年人的责任自然就由家庭逐渐转移到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促使经济日益繁荣,物产日趋丰富,服务性行业和部门日渐增多,这些也为老年人的赡养由家庭转向社会创造了条件和可能。
养老社会化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古代的瑞典就有"仁杖"制度,其中包含某些社会养老的因素。"仁杖"即在村镇长者的监管下,将一根长约 3尺的方形木杖按户传递。传至谁家,谁家就有对邻居的老弱贫病者给予扶助、照顾的义务。中国古代也有许多敬老的传统和规定,其中包含一些社会养老的萌芽。在中世纪,随着济贫活动的发展,社会养老有所发展。最早的济贫活动是由私人慈善机构举办的。但是此种办法不足以解决贫穷和困苦的问题,以后就逐渐改为由法律和宗教来实行。例如,1601年英国的伊丽莎白济贫法规定,教区负责向老人、病人和贫穷儿童提供救济。17~18世纪,欧洲其他一些国家也仿效此法。但贫困老人得到的救济甚少,教会的救济也只限于其信徒。欧洲行会制盛行时期,参加行会的老人,多由行会给予赡养救助,这实际上是一种团体养老,仍然谈不上养老社会化。19世纪末,英国统计学家C.布思在伦敦、B.S.郎特里在约克城,通过社会调查得出结论:贫穷与人口众多、年老和失业有关,对这些人实行救助是社会的责任。这一理论适应了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发展的需要,促进了社会救济向社会养老的过渡,有力地推动了养老社会化的发展。
20世纪初,为了适应产业结构的变化,欧美各国相继通过各种法案,用法律的形式保障社会养老事业。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这些法案得到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有些国家还专门制订了有关老年人的法案,如美国1965年制订了《美国老人法》,1975年制订了《禁止歧视老人法》;日本1963年制订了《老人福祉法》,1982年制订了《老人保健法》。通过这些法律,老年人不仅可以得到收入和医疗的保障,而且可以在生活服务和参与社会等多方面得到良好的照顾。
在中华民国时期,社会养老已初步有所发展,如属于慈善性的中国红十字会所设立的养老机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2月2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在中国城市推进养老社会化奠定了基础。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村开始实行"五保"制度,这是中国农村实行的一种社会养老措施。《1956年到1967年农业发展纲要》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力、生产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的社员,应当在生产上给以适当安排,使他们能够参加力所能胜任的劳动,在生活上给以适当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他们的生养死葬都有保障。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有些比较富裕的农村,开始发放农民退休金或养老金,使农村社会养老开始有了新的发展。与此同时,作为社会养老设施的职工养老院和农村敬老院也在不断增加和发展。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