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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ducational Law
教育法学
1.
The objectives of this course are to teach the basic knowledge of educational law,to improve thinking methods,and to foster the advanced ideas.
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兼具教育学和法学的应用性学科。
2)  law education
法学教育
1.
Thinking of law education in Chongqing University;
重庆大学法学教育的思考
2.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Orientation of the Target of Law Education in Local Universities;
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目标定位的思考
3.
Enlightenment from the Reformation of "Dual System" on Law Education in Germany;
德国“双轨制”法学教育改革的启示
3)  legal education
法学教育
1.
On the legal method in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education;
法学教育视野内的法律方法——法律思维的视角
2.
The Judiciary Examination-oriented Legal Education & the Reformation of China s Legal Education;
司法考试导向性法学教育与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3.
The Historical Mission and Re-orientation of Legal Education;
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
4)  legal science education
法学教育
1.
Higher professional legal science education practical teaching model;
高等职业法学教育的实践性教学模式
2.
People often carelessly equate legal science education to the law school s education.
人们往往不经意间将法学教育等同于大学法学院的教育,将培植法律人才的期望系于法学院一身,失望之余,又对法学院颇多苛责。
3.
University-Based legal science education shoul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ule of law, feature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legal professions and follow the generality and the usual patterns of university education as well.
从法治视野看,大学法学教育,除了遵循大学教育的一般共性和规律之外,还具有与法律职业具有紧密联系的特质;除了对学生进行学科教育之外,还必须培养与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与技能;除了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司法职业角度确定大学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还应该把握法律产生类型的作用和意义。
5)  education of law
法学教育
1.
proper usage of teaching method by case in high level education of law;
案例教学法在高等法学教育中的合理运用
2.
The practicalness of law and its inclusive association with education of law
法律的实践性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关联与融合
3.
Western education of law have some characters and shortages.
西部法学教育有自己的特色,但也有一些缺点。
6)  jurisprudence education
法学教育
1.
Contemporary jurisprudence-character education that is open and creative,positive and mutual dynamic and taking in everything,in essence is a kind of education idea running through the jurisprudence education but not a certain fixed of education mode at all.
当代法学素质教育实质上是贯穿法学教育始终的一种教育理念,是开放创新的、兼容并蓄的,积极互动的教育观念,而绝非某个固定的教育模式。
2.
At present, the educational mode of jurisprudence in our country is far from the demands of the entry of WTO toward qualified personnel in law and from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of jurisprudence education, either in education value, training mode, educational system and methods, or in the criterion of fostering high-quality, professional personnel with international level.
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方式培养的法律人才远不能适应加入WTO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要,不能达到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标准,无论在教育理念、培养模式、教育体制、培养方法上都与国际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律人才相差甚远。
3.
This paper holds that our jurisprudence education should have a clarified locating, thereby integrate its educational resources, reform the evaluation institution of professional titles, improve the teaching content and methodology, so that the jurisprudence education can be well combined with the law profession.
文章提出,法学教育应当有明确的定位,进而整合法学教育资源,改革职称评定制度,进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使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机地结合起来。
补充资料:基督教僧侣教育和教民教育
      西欧中世纪早期,基督教成为封建社会的支柱,教育被教会垄断,教师由教会委任,教育内容以神学为主,异教学校被取缔,世俗文化教育几乎被一扫而光。基督教僧侣教育和教民教育成为西欧中世纪教育的主体。
  
  基督教教会的教育机构
  
  僧院学校 基督教教会最主要的、水平较高的教育机构是僧院学校。僧院学校是由僧院发展而来的。公元3 世纪起,罗马帝国进入奴隶社会的崩溃阶段,特权阶级穷奢极欲,民不聊生。众多基督教教徒遂隐遁山野,企图借独居隐修生活,忘却尘世疾苦。这些"修行者"大多居住在埃及的荒漠之地,过着森严的禁欲生活。由于隐居修行的人日增,后来便建立公共场所,开展集体苦修活动。公元 4世纪,在埃及出现了最初的僧院。此种修行制度渐渐遍及埃及、叙利亚、巴勒斯坦等地,并传至希腊、意大利等地,不久,便盛行于西欧各地。修行制度经基督教教父之一的哲罗姆、著名神学家圣奥古斯丁、J.卡西安等人改进,特别是本尼狄克制定教规后,西欧僧院的风尚和活动为之一新。僧侣除注意自身虔修外,还注意读经学习。修行者为了诵读,便搜集经卷,广为抄写。僧院一般都设有图书馆及阅览室,逐渐成为文化和知识的贮藏所。有些修行者也著书立说,内容涉及宗教、道德和历史等。公元 9世纪时,几乎所有僧院都附设学校,称为僧院学校。
  
  僧院学校的学生分为两类。一类是准备充当僧侣的儿童,称为"自愿献身者"(Oblate)。另一类是学成后仍为俗人,不准备充当僧侣者,称为"外来者"(Externe)。公元10世纪时,已有两类僧院学校。为前类儿童设的学校称为内学,为后类儿童设立的学校称为外学。僧院学校学生入学年龄约在10岁左右。 学习期限约8~10年。僧院学校的教育目的是培植学生具有僧侣所必备的"服从、贞洁、安贫"三种品质。
  
  僧院学校除传授基督教教义外,也进行简单的读、写、算的基本知识教育。这些都是为诵读圣经、抄写圣书和计算宗教节日服务的。后来逐渐把七艺纳入课程。一些学校只教授三艺(文法、修辞、辩证法)称为三科学校 (Trivial schools)。只有高级的学校才在三艺之后学习四艺(算术、几何、天文、音乐)。中世纪的七艺经过基督教教会的加工,已贯穿了宗教的精神,而神学则是整个学科体系的"王冠"。神学加上七艺,构成了中世纪中等教育的主要内容。
  
  僧院学校的教师多由僧侣担任。领导学校的僧侣称为校长,大的学校校长则配有助手。一般学校中设有唱歌长,负责教唱教会歌曲,也负责抄写?捅9芡际椤I枰幻Ъ啵涸鸺喽窖难孕小?教学方法是由教师口授,说明意义,学生记录讲述的内容,诵读牢记。学生入学时间不一,学习进度不等,学习时间也因人而异。教学用语为拉丁语。教学多采用问答法,实行个别教学。僧院学校对学生的管教是极为严格的,盛行严酷的不容申辩的体罚和侮辱性的惩罚。
  
  大主教学校 早在基督教教会建立之初,教会便设立了教义学校,对洗礼入教的教民施行有关教义、教规的训练。为了传播教义,培训传教人员,基督教教会又在城市的大教堂中设立教义问答学校,由主教以带徒弟的方式传授神学。基督教传遍罗马帝国全境后,曾划分主教管区,各主教管区内设立大主教学校,直接由主教管理。后来,主教又委托专人(称为Scholastius)主管大主教学校。大主教学校以培养未来的僧侣为目的,学校的水平同僧院学校比较接近,学校设备较其为好,学科内容也更完备些。
  
  其他教育机构 教会对教民和一般世俗群众进行教育的主要机构是教区学校。教区学校设在牧师所在的村落,学校规模很小,设备简陋,只教授一般读、写、算和基督教的初步知识。
  
  基督教教会对女童的教育主要是在家庭和女修道院中进行的。封建贵族常把他们的女童送入女修道院中接受文化和宗教教育。学习内容除读、写外,还有音乐、纺织、女红等。
  
  在中世纪后期,基督教教会创办了拉丁文法学校,同时产生了教徒私人捐款设立的义院学校。前者是由教会控制的中等教育性质的学校。后者由神职人员任教师,但受俗人的支持和监督。
  
  基督教教派对教育的影响 基督教内部派系复杂,各派为扩大本教派的影响,都在传教的同时致力于教育事业。中世纪早期影响较大的是本尼狄克派,后期影响较大的是托钵修会。
  
  ①本尼狄克派。本尼狄克生于意大利的贵族家庭。初为基督教修行主义者。公元 529年在拿波里附近山中建立僧院,对徒众进行宗教教育,并改进修行制度,制定教规。本尼狄克教规共73条。其中规定修行者每日参加体力劳动7小时,读书学习2小时。僧徒除斋戒冥思、孤身修炼、进行传教活动外,还从事耕作、慈善事业及儿童教育工作。后来,还从事土地开垦和学术研究等。因此,本尼狄克派名声大振,影响扩及英国、法国、比利时、奥地利和瑞士等国,在各地建立僧院多达250所。
  
  ②托钵修会。托钵修会中,方济各派和多米尼克派对教育有较大的影响,有许多高级僧侣以研究经院哲学著称。方济各派是由意大利人方济各于 1209 年创立的,1212年得到教皇的明令认可。此派一面宣传基督教教义,一面致力于平民教育。1230年方济各派在巴黎建立一所僧院,加强神学教育,也注意提高文化知识教育水平。此派曾造就了许多有名的学者。多米尼克派是由西班牙僧侣多米尼克建立的,于1217年经教皇认可。此派注重对社会中上阶级进行高等教育。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法国的巴黎大学、英国的牛津大学都是此派的活动据点。
  
  基督教垄断西欧教育事业达1000余年之久。至中世纪后期,新兴市民阶层兴起,几经斗争,赢得了开办世俗学校的权利,基督教独占教育的局面才告结束。但是,基督教教会仍开办相当数量的教会学校,对世俗学校的控制和影响仍是相当深远的。 (见彩图)
  
  

参考书目
   Margaret Deansley , A History of the MedievalChurch,590~1500,2ed,Methuen & Co.,Ltd.,London,1938.
   Lan C.Hannah, Christiɑn Monasticism , A Great Force in History,The Macmillan Company,New York,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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