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he system of local Party committee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制
3)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CPC
中国共产党党章
1.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the Demand for Maintaining the Advanced Feature of the Party Members Set by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CPC;
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党员先进性要求的历史发展
4)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中国共产党
1.
Three Policy Shift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Toward Taiwan After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对台政策的三次转变
2.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Explores the Dynamics of China Modernization Theory;
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现代化理论的动力
3.
Cognition and Innovation of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bout Regional Autonomy of Minority Nationalities;
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认识和创新
5)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中国共产党
1.
Ecology Sense s Logical Development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中国共产党生态观念的逻辑发展
2.
People-orientation:the New Connotations of Ideological Lin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以人为本:中国共产党思想路线的新内涵
3.
The Cultural Selection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nd the Value Beliefs of the Chinese People;
中国共产党的文化选择与中国人的价值信仰
6) CPC
中国共产党
1.
Historical Experience and Epochal Choices of CPC s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
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的历史经验与时代选择
2.
From the Basic National Situation to the Fundamental Programmer——Fundamental Ideas of the CPC on Socialist Construction;
从基本国情到基本纲领——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思路
3.
Innovation-Source of Vitality of CPC;
创新是中国共产党永葆生机的源泉
补充资料:党委制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设立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制度。党的各级委员会是各该部队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实现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制度。
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的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委员会批准;必要时可由上级党委员会指定。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师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师以上单位的机关(部门)设立党的委员会,对本机关(部门)的工作实施集体领导,其成员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指定。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全营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委员会批准。
党的各级委员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部队中的重大问题,都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然后按照分工,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指挥员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临机处置,事后向党委员会报告。军政首长要服从党委员会的领导,执行党委员会的决议;党委员会尊重军政首长的职权,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上级的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部队的政治思想领导和作风建设;部队作战及一定时期的军事、政治、后勤工作和民兵工作的计划;党组织的建设,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建设;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和干部的培养、选拔、奖惩问题;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问题;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提出的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其他必须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实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把中国人民解放军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既保证了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又充分发挥了军政首长的才智和积极性,对部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令,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的建军原则,保持人民军队的无产阶级性质以及完成各项任务等方面,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党委制,经历了建立、中断、恢复和发展的过程。1927年南昌起义和湘赣边秋收起义后,即在部队设立了党的委员会。1929年12月,古田会议决议阐明了党对军队领导的原则,强调在红军中建立党的领导中枢,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奠定了党委制的基础。1931年11月,在"左"倾冒险主义错误的影响下,苏区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案,决定取消红军中的各级党委员会,党委制由此中断。1934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为适应新的斗争形势的需要,先后在红 6军团、红10军团设立了军政委员会,以加强党的集体领导。1935年 1月,遵义会议结束了"左"倾冒险主义的错误领导后,党中央采取成立革命军事委员会分会等多种形式,逐步恢复党的集体领导。1937年 7月以后,在军、师、旅、团及纵队、支队、军区、军分区先后成立了军政委员会,统一领导部队的军事和政治工作。1945年,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根据古田会议决议的原则,组织军队中党的各级委员会。此后,各部队便陆续重建党的委员会,军政委员会随之撤销。1947年,总政治部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员会条例草案》中,规定了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职权,强调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各级党的委员会是各该部队领导和团结的核心。1948年 9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对军队健全党委会议制度、加强集体领导起了重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1954年 4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党对军队的领导制度。"文化大革命"中,党委制遭到严重破坏。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人民解放军贯彻"坚持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的原则,健全了这一制度。
参考书目
《毛泽东选集》:《井冈山的斗争》、《关于健全党委制》,人民出版社,北京,1964。
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的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委员会批准;必要时可由上级党委员会指定。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师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师以上单位的机关(部门)设立党的委员会,对本机关(部门)的工作实施集体领导,其成员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指定。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全营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委员会批准。
党的各级委员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部队中的重大问题,都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然后按照分工,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指挥员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临机处置,事后向党委员会报告。军政首长要服从党委员会的领导,执行党委员会的决议;党委员会尊重军政首长的职权,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上级的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部队的政治思想领导和作风建设;部队作战及一定时期的军事、政治、后勤工作和民兵工作的计划;党组织的建设,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建设;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和干部的培养、选拔、奖惩问题;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问题;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提出的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其他必须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实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把中国人民解放军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既保证了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又充分发挥了军政首长的才智和积极性,对部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令,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的建军原则,保持人民军队的无产阶级性质以及完成各项任务等方面,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党委制,经历了建立、中断、恢复和发展的过程。1927年南昌起义和湘赣边秋收起义后,即在部队设立了党的委员会。1929年12月,古田会议决议阐明了党对军队领导的原则,强调在红军中建立党的领导中枢,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奠定了党委制的基础。1931年11月,在"左"倾冒险主义错误的影响下,苏区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案,决定取消红军中的各级党委员会,党委制由此中断。1934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为适应新的斗争形势的需要,先后在红 6军团、红10军团设立了军政委员会,以加强党的集体领导。1935年 1月,遵义会议结束了"左"倾冒险主义的错误领导后,党中央采取成立革命军事委员会分会等多种形式,逐步恢复党的集体领导。1937年 7月以后,在军、师、旅、团及纵队、支队、军区、军分区先后成立了军政委员会,统一领导部队的军事和政治工作。1945年,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根据古田会议决议的原则,组织军队中党的各级委员会。此后,各部队便陆续重建党的委员会,军政委员会随之撤销。1947年,总政治部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员会条例草案》中,规定了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职权,强调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各级党的委员会是各该部队领导和团结的核心。1948年 9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对军队健全党委会议制度、加强集体领导起了重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1954年 4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党对军队的领导制度。"文化大革命"中,党委制遭到严重破坏。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人民解放军贯彻"坚持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的原则,健全了这一制度。
参考书目
《毛泽东选集》:《井冈山的斗争》、《关于健全党委制》,人民出版社,北京,1964。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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