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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名公书判清明集》
      书名,系一种判牍汇编。辑录南宋时期朱熹、真德秀、吴毅夫、陈子华、徐清叟、王伯大、蔡抗、赵汝腾等28人担任官吏期间所作的一些判词而成。本书现仅存"户婚"一门,包括立继、户绝、归宗、分析、检校、孤幼、女承分、遗嘱、别宅子、义子、取赎、争业、违法交易、伪冒交易、坟墓、屋宇、库本、争财、婚嫁、离、接脚夫、雇赁(目录作雇妾)等22类,计117条,绝大部分属于民事案件的判词。这些判词突出阐明了一些封建正统法律规范,如立继必须听命于家长;立继不得立异姓子;"衣冠"的后裔不得卖与"非类"之人的农民;儿子不准对继母起诉;读书人娶妓女为妻是"名教罪人";男方死后,未过门的女方不准悔亲;妇女一再改嫁叫做"失节"等。这些判词集中反映了当时的法律和司法官吏极力维护封建宗法秩序与伦理道德,借以巩固和加强封建统治的指导思想,也反映了当时的理学教条对法律和司法审判的渗透。本书现存的版本,比较常见的是上海涵芬楼影印的《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线装1函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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