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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pecial property rights
特定产权
2)  particular estate
特定地产(权)
3)  property right characteristic
产权特征
1.
Based on enterprise contract theory and the property theory in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this paper analyzes in detail the property right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articipation elements of enterprise contracts,which are the root of problems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从企业合约思想的角度出发,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详细分析了企业合约参与要素的产权特征,这些特征正是公司治理问题的根源;在经济发展史中,公司治理问题是在现代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才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并不能说明公司治理是新问题,它只是问题的新的形式而已,是企业合约结构上的变化。
4)  character of property right
产权特征
1.
This thesis introduces the character of property right of our high-tech firm,which points out that the key of the firm frame is the property rightness of the manpower capital.
本文介绍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产权特征 ,指出人力资本产权化是高新技术企业产权治理结构的关键 ,分析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上存在的若干缺陷 ,提出必须进行产权制度创新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 ,并提出了若干对策建
5)  property right character
产权特征
1.
Starting from the property right characters of enterprise and the property right characters of human capital,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e importance of human capital especially of the enterprisers, analyzes on the shortages of the state-owned system under the fixed thinking modes, and puts forward the design of optimum mechanism of enterprise s ownership.
从企业的产权特征及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入手,提出人力资本特别是企业家能力的重要性,分析了在固定思维的模式下国有体制的弊端,提出了企业所有权的最优机制设计。
6)  characteristics of property right
产权特性
1.
A study on the internalizing of human capital externality from the view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roperty right;
从产权特性认识人力资本外部性的内在化
补充资料:《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全称《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它包括公约正文及其所附 3项议定书。1980年10月10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会议上通过,同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81年 4月10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签署,1983年12月2日生效。 公约未规定有效期限。至1984年底,有25个国家批准或加入。
  
  公约包括序言和约文11条。主要内容是:强调国际法关于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作战方法和手段并非是毫无限制的原则;规定公约的适用范围与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一致,即包括民族解放战争;参加国应至少接受两项议定书;对本公约提出的修正案必须得到有关缔约国的一致通过。
  
  《关于无法检测的碎片的议定书》(第 1议定书)仅有约文一条:"禁止使用任何其主要作用在于以碎片伤人而其碎片在人体内无法用X射线检测的武器。"
  
  《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饵雷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第2议定书)包括约文 9条和1项技术性附件。约文规定:本议定书中的"水雷"指用于封锁海滩、水道或河流渡口的水雷;"饵雷"指被设计成表面无害,但有人扰动或趋近时会出乎意料地给人以杀伤的装置;"其他装置"指人工放置,利用遥控或定时自爆造成杀伤或破坏的弹药和装置;禁止使用这些武器伤害平民或损坏民用物体;禁止使用旨在引起不必要痛苦或为国际法规则禁止的诈骗性的饵雷;用飞机、火箭或大炮等手段远距离撒布的雷器,应装有自毁或遥控装置,能在撒布后失去军事目的时立即自毁或失效;冲突各方应将其撒布或埋设的各种雷器或装置的位置精确地记录下来,并在敌对行动停止后,根据协议相互公布处于对方领土上的位置。技术性附件规定了作记录的指导方针。
  
  《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第3议定书)包括约文两条,规定本议定书中的"燃烧武器"指通过其化学反应产生的火焰和热量使所攻击的目标燃烧的任何武器;禁止使用燃烧武器攻击平民或民用物体以及未供军用的森林或植被;禁止使用空投燃烧武器以外的燃烧武器攻击居民集聚区内的军事目标,除非该军事目标能同周围的民用设施明显区分或相隔离。
  
  中国参加了拟定这个公约的会议,并分别于1981年9月14日和1982年4月7日签署和加入这个公约。 中国在签署时发表声明指出:公约的基本精神反映了世界广大国家和人民要求禁止或限制使用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的合理主张和善良愿望,也符合中国的一贯立场,有利于反侵略和维护和平的目的。但是,公约缺少监督与核查规定。 第2议定书未体现既能严格限制侵略国在他国领土上使用,又能充分保障被侵略国用作自卫手段的权利。 第3议定书没有提到限制对战斗人员使用燃烧武器。对这些不足之处中国政府希望在适当时候能予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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