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he nature of reconsideration
复议性质
2) objection character
异议性质
3) reconsideration independence
复议独立性
4) genuine issue of material fact
实质性争议
5) substantive agreement
实质性协议
6) a substantive motion
实质性动议
补充资料:财政行政复议
财政行政复议
财政行政复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财政执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不服,向有复议权的财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再次审理,并由有复议权的财政机关进行裁决的一种制度。它是中国财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财政监督和解决财政行政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财政部门建立和健全这种制度,有利于维护和监督财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财政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强化财政系统的内部监督机制,增强财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法制观念,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提高财政机关的工作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依据199。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和1991年3月14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以及有关的法律规范文件,财政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容主要是: 申请复议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财政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财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①对加收滞纳金、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财产的扣押、冻结、变卖和扣款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财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资金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财政机关批准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或者颁发其他证照,财政机关拒绝批准、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认为财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缴纳税款、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等义务的。⑥认为财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⑦财政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至于下列事项,财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①财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财政决定、命令。②预算收支指标的分配和决算指标的确定。③财政机关对本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④财政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申请复议的其他行为。 当事人在财政行政复议中,向财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引起财政行政复议程序发生的当事人有三方,一为财政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有些情况下,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二为被申请人,在财政行政复议中,被提出复议申请的一方.包括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机关。三为财政复议机关,指有权管理财政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裁决的财政机关,主要是原作出行政决定的财政机关的上级机关 复议管辖财政复议案件,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财政机关的上一级财政机关管辖。但还有特殊的具体规定,主要是:①对各级财政机关代管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代管的财政机关管辖。其中属于税收、物价、州〔方面的案件.移送同级税务、物价、外汇管理机关管辖。②对各级财政机关委托代行部分财政职能的建设银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委托机关的上一级财政机关管辖。③对财政部派设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财政部管辖。 复议机构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机关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行使复议和应诉职能。具体职权是:①审查复议申请决定是否受理。②审理财政复议案件。③受行政首长委托组织应诉。④指导下级财政复议机关的财政复议和应诉工作。⑤代表财政复议机关纠正下级财政复议机关错误或者不当的复议决定。 复议程序①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要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形式向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②受理复议申请。财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各项要求的,应予受理,不得拒绝;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例如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的;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尚未决定是否受理的;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无延长期限理由的,均不予受理。财政复议机关决定接受复议申请的,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通知其在法定期限内,全面、及时、准确地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辩书。③审查有争议的具体财政行政。包括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两个方面。前者主要是审查具体财政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后者主要是审查具体财政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的财政法规是否正确等。④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通过审查证据和有关材料,调查研究,组织复议参加人进行辩论,全面审查具体财政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有关财政法规,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以下不同的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少、合法权益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法律效力财政复议决定,应采取书面形式。属于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的,一经作出,送达后就发生法律效力,复议被申请人必须服从。不属于终局决定的,如果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财政行政诉讼,则该复议决定,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如复议申请人服从复议决定,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财政行政诉讼的,则复议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财政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必须履行,否则财政复议机关或被申请人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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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