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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State Bank Monopoly
国有银行垄断
2)  state-owned monopoly industries
国有垄断行业
1.
At present government allows private enterprises to enter state-owned monopoly industries,such as power,telecom,roads,civil aviation,petroleum,finance.
本文在界定市场准入制度内涵及其在我国演化进程的基础上,从经济效用视角运用博弈模型对民营企业进入国有垄断行业进行了相关分析,揭示出政府的准入许可还是不同参与主体利益的重新分配,是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政府收益的转移,博弈的均衡状态直接取决于民营企业进入产品的差异化程度。
3)  banking monopoly
银行业垄断
1.
Although some of the banking monopoly is in the exemption area in some countries, generally speaking, almost all the countries have regarded banking monopoly as ordinary monopoly and regulate it due to its serious damage.
银行业垄断在很多国家从最初作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之一渐渐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4)  state-owned administrative monopolistic enterprise
国有行政性垄断企业
5)  nationalized monopoly
国有化垄断
6)  bank monopoly capital
银行垄断资本
补充资料: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禁止的%26quot;垄断行为%26quot;:

反垄断法中%26quot;垄断%26quot;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号称%26quot;经济宪法%26quot;。

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即美国石油业第一个托拉斯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的开始。过度的经济集中引发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这种反垄断思潮导致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的诞生。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从而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

反垄断法禁止的%26quot;垄断行为%26quot;:
(一)禁止卡特尔(限制竞争性的协议),包括:价格卡特尔、数量卡特尔、地域卡特尔

豁免:统一产品规格或者型号的协议,适用统一的生产、交货以及支付条件的协议,中小企业间的合作协议,以及统一出口价格的协议,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改善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的生产率,它们一般被视为合理的限制,可以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

(二)控制企业合并
控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企业的绝对规模,而是保证市场上有竞争者。主要法律制度是合并的申报和审批制度,即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合并需要向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进行申报。

(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不反对合法的垄断(如国家专营许可、公用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但因为合法的垄断者同样不受竞争的制约,它们就非常可能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997年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公司违反美国反垄断法,重要案例。


(四)禁止行政垄断

政府限制竞争是对竞争损害最甚的行为。在我国当前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