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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ransfer of control
控股权转让
2) equity transfer
股权转让
1.
Combined with the water equity transfer project of Tianjin North Water Co.
结合天津市北水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对业内长期担忧及以往水务股权转让项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从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体现国有资产控制力、明确转让收益的流向、打破水务市场垄断、合理确定股权价值、综合评定投资商、资产处置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探索与实践。
2.
The rule for equity transfer of limited companies in the new Corporation Law(2006) is liable to limit the efficiency of the transfer and may lead to the unfairness of shareholders′ interests.
2006年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的设计上仍然存在逻辑上的缺憾,使得股权转让的效率受到限制,难以保证交易各方的利益公平。
3.
In case of equity transfer of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O.
有限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特点,因而,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上,既要维护股东之间的信赖利益关系,禁止股权随意转让,同时又要保障股权流通渠道的畅通,同时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不仅关涉股东和其他股东的关系、还涉及到第三人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甚至涉及到公司的存续和组织形式的变更。
3) share transfer
股权转让
1.
The best is buyout merger, then comes share transfer and the least efficient is assets exchange.
因此,本文采用财务指标分析方法对在2000年发生并购活动的119家上市公司进行了并购绩效的实证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从整体上看并购绩效有一个先升后降的过程,但不同并购方式对并购绩效的影响又有很大的差异,收购兼并最优,股权转让次优,资产置换效果较差。
2.
Using legal theories, the author discussed in detail the validity of various kinds of share transfering contracts.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是公司法理论学习中的难点,也是法律实务中常见的争议所在。
4) stock transfer
股权转让
1.
Stock transfer is the most popular way for shareholders to implore his stock rights.
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
5) stock right transfer
股权转让
1.
4 of our country s Company Law makes provision of limited company s stock right transfer become the arbitrary clause,but this does not mean there is no border in the corporation by-law autonomy of stock right transfer.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范成为任意性条款,但这不意味着股权转让的公司章程自治没有边界。
2.
Illustrated its reason,trying process and final result,especially the disputing focus of the case of a serious dispute which was caused by stock right transfer,presented as a reference for enterprises when they meet with similar problems,especially involved in problems related to law concerned.
对一起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所发生的原因及审理过程、最终审理结果、特别是关于案例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阐述,以期为各企业在遇到类似问题,特别是涉及相关的法律问题时,提供明确的借鉴作用。
6) transfer of shares
股权转让
1.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about the transfer of shares of company ltd.
《公司法》第三章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所作的规定存在着一些问题。
2.
In the transfer of shares, the effect of the share transfer contract and the effect of the share transfer should be treated separately.
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指定同等条件之受让人的权利,已足以维护股权转让中其他股东的利益,在此之外股东应享有充分的股权转让权。
3.
Transfer of shares of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is that the shareholders transfer their own shares to others,and it is a legal action of others made equity qualified of shareholders.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和股东资格的法律行为。
补充资料: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东有权处置自己的股份。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 股权转让的实施程序 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方面,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如何才能保证股权有效转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登记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实践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手续繁琐而不为从而留下隐患。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还应当注意法律对转让主体、内容、程序上的一些规制。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之,股权转让是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股权转让模式的好处 1、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机构持股比例达到发行在外股份的30%时,应发出收购要约,由于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从而可以在不承当全面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轻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权,大大降低了收购成本。 2、目前我国的同股不同价,国家股、法人股股价低于流通市价,使得并购成本较低;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得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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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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