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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BC cement share limited company
ABC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  joint-stock limited company
股份份有限公司
3)  joint-stock company
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4)  limited-liability company
股份有限公司
5)  limited companies
股份有限公司
1.
Research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rity Shareholders in Limited Companies;
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
The 80s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witnessed the beginning of reform of the supervision model for limited companies in world s major countries.
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世界主要国家开始股份有限公司监督模式的变革。
6)  Joint-stock company
股份有限公司
1.
Sponsors, Regulations and Capitals are three essential factors of establishing joint-stock company.
发起人、章程与资本被称为公司设立的三大要素,而发起人作为“人”的要素是否诚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其中最关键的因素,其行为对股份有限公司能否健康有效地设立以及公司成立后能否正常运营息息相关。
2.
Generally speaking, the shareholders of joint-stock company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groups: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and minority shareholder.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股东一般可以分为两大阵营,即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
补充资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limited company
    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而不以其私人的全部财产负责的公司。
   设立方式主要有:①发起设立。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②招募设立。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在不同的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认足时,公司才得以成立。有的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以认足全部股份为成立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可以不认足全部股份。
   组织机构主要包括:①股东大会。即全体股东所组成的机构。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议事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均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股东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听取和审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审计员的报告;负责任免董事、监察人或审计员以及清算人;确定公司盈余的分配和股息红利;缔结变更或解除关于转让或出租公司营业或财产以及受让他人营业或财产的契约;做出增减资本、变更公司章程、解散或合并公司的决策。②董事会。即由两个以上的董事组成的集体机构。它是公司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理事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有:代表公司对各种业务事项做出意见表示或决策,以及组织实施和执行这些决策;除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公司日常业务活动中的具体事项,均由董事会决定。③监事会。即对董事会执行的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的机构。它是公司的常设机构,由股东大会从股东中选任,不得由董事或经理兼任。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有:列席董事会会议,监督董事会的活动,定期和随时听取董事会的报告,阻止董事会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行为;随时调查公司业务和财务情况,查阅帐簿和其他文件;审核公司的结算表册和清算时的清算表册;召集股东大会;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筹集资金的方式主要有:①发行股票。股票是公司发给股东的入股凭证,是股东拥有公司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证书,也是股东据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可以依法进行买卖,价格随行就市。股票的种类有: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有票面值股票和无票面值股票、单一股票和复数股票等。②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是公司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手续发行,承担在指定时间内支付一定利息和偿还本金义务的有价证券。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两种。记名债券在转让时,除要交付债券外,还要在债券上背书;无记名债券在转让时立即生效。公司债券持有者是公司的债权人,无权参与公司事务和业务的决策,只是根据债券金额享有向公司请求支付固定利息的权利。公司债券清偿期届满时,公司负有向债券持有者清偿债券本金的义务,公司解散时,债券持有者有权优先从公司财产中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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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