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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oman jurists
罗马法学家
1.
In the history of western legal thought,it was the Roman jurists who formed the earliest professional jurist group in secular world.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罗马法学家是最早的世俗职业法学家集团,他们第一次将法学与政治学、伦理学、哲学相分离,对法的概念、起源、分类、结构等进行了系统阐述,从而开启了人类对法学独立研究的历程。
2)  family in Rome law
罗马法家
3)  Rome's law science
罗马法学
4)  jurisprudential [英][,dʒuərispru:'denʃəl]  [美][,dʒʊrɪspru'dɛnʃəl]
罗马法理学
5)  school of Romanists
罗马法学派
6)  Rome [英][rəʊm]  [美][rom]
罗马国家
1.
The Plunder and Exploitation of Rome on Its Provinces;
略论罗马国家对行省的盘剥
补充资料:罗马法学
      泛指古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法学,尤指罗马共和国末期至公元3世纪的法学以及 3世纪末叶至6世纪法学家编纂法典的重大成就。
  
  罗马古典法学  罗马共和末期至公元 3世纪的罗马法学。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见罗马法)内容原很简单,于公元前5世纪中叶颁布,颁行不久即被毁坏,所余残缺不全;而自公元前3世纪,罗马版图逐渐扩大,与希腊、埃及等国交往频繁,各族杂居,发生不少法律问题有待解决。最初宗教、天文、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以及解决法律问题的职权均为贵族中的僧侣所垄断。公元前254年,平民中的僧侣戈伦卡留斯将有关文献全部公开,并公开讲解法律,学习法律的人遂不限于僧侣。由于法律研究者逐渐增多,加以受到希腊哲学、艺术和科学的影响,在法的解释方面也对原来拘泥成文、忽视理论的情况有所突破。一些法学家并将提出的法律问题及其解答汇编成书,还从个别问题概括出一般性的规则。到共和末年,更有人将这些规则以格言形式编辑整理成书,遇有法律未曾规定的问题,即根据书中规则加以解决,从而使罗马法学有了发展。
  
  两大学派  奥古斯都(公元前27~公元14在位)当政时期,开始有M.A.拉别奥(约公元前50~公元20)和G.A.卡皮托(?~公元22)两大法学家互相争辩,形成两大学派。拉别奥博学而富才华,在政治上坚持共和政体,主张革新法律,曾任裁判官,但未接受奥古斯都向他提出的罗马执政的要职,常年从事教学和著述,死后留下的著作包括对《十二铜表法》的注释等在内,达400卷之多。查士丁尼执政时于公元533年编成的《学说汇纂》,引证了不少拉别奥的语录。卡皮托是拉别奥的对立派,拥护帝政,在法学界的影响不及拉别奥。拉别奥的门人主要有普罗库卢斯,卡皮托则有门人M.萨宾(?~公元64)。双方各持门户之见,争辩激烈,所以后人惯用普罗库卢斯和萨宾两派的对立代替原有的拉别奥和卡必多两派。1世纪初,继普罗库卢斯派的主要有P.J.凯尔苏斯(约公元67~130),继萨宾派的主要有S.尤利亚努斯等人。那时两派间已渐趋融洽。继之又出现S.庞皮尼乌斯(?~约161)和盖尤斯两大学者,后者自称属于萨宾学派,身世不详。他们曾对罗马法学作出重要贡献,特别是盖尤斯著有《法学阶梯》,长期用作法科学生的课本。查士丁尼时于公元533年完成的《法学阶梯》,即以他的原著为蓝本。该书手抄本于1816年由德国史学家B.G.尼布尔(1776~1831)在意大利维罗纳图书馆发现。
  
  
  
  法学家的解答  自公元前27年帝政伊始到戴克里先(284~305在位)被拥立为帝止,为罗马法的发达时期。在这一时期中,法学家的解答成为当时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家的活动有编撰、办案、答复和著述四项,其中对罗马法贡献最大的是答复和著述。法学家解答问题的共同原则是:凡依旧法解决问题有失公平时,就从旧法的基本原则中推演新的具体办法,加以解决。但历代皇帝对法学家的解答一贯采取限制态度。首先是奥古斯都对法学家的解答加以限制,规定了所谓解答特权,即凡享有该项特权的法学家的解答才有法律效力。以后的皇帝也无不沿用这一办法。哈德良皇帝(117~138年在位)规定:法学家对于同一问题的解答,必须内容一致时才有法律效力,如不一致,法官援用与否可自行决定。
  
  五大法学家  公元 426年颁布并在东、西罗马帝国同样生效的《引证法》正式承认盖尤斯、J.保罗(?~约222),D.乌尔比安(约170~228)、A.帕皮尼安(约150~212)和H.莫德斯蒂努斯(?~约 244)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规定凡法律问题未经明文规定的,悉依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加以解决;如他们的解答并不一致,取决于多数;人数相同时则以帕皮尼安的解释为准。
  
  罗马法有市民法(一译公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万民法适用于非罗马市民之间或他们与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五大法学家中,帕皮尼安和莫德斯蒂努斯二人与另一位法学家U.马塞卢斯(?~约166)对调和市民法及万民法的矛盾也作出了贡献。
  
  在法学理论方面,早在公元1~2世纪,普罗库卢斯派的凯尔苏斯在希腊哲学和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就对法下了一个定义:"法是决定善良和公平的一种艺术。"这个论点标志着《十二铜表法》中家父权,即在家庭中父权高于国家法律的陈旧观点的改变,对罗马法学的发展曾起了积极作用。五大法学家中的乌尔比安认为自然法就是生物间的规则。在罗马法的分类方面,他主张分为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见古典自然法学派)三大类,并指出万民法规定奴隶不被认为是人,而自然法则认为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另一罗马法学家弗洛伦提努斯(?~约 111)也认为奴隶制违反自然。盖尤斯对于自然法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留传下来,但他主张二分说,即将自然法和万民法合成一类,与市民法相对。
  
  3~6世纪的罗马法学 这一历史阶段的罗马法学,主要表现在法学家在法典编纂方面的贡献。公元 294年颁布的《格雷戈里安努斯法典》,其内容原为哈德良皇帝当政时期至294年的法律,法典就因由法学家格雷戈里安努斯主编而得名。《海摩格尼安努斯法典》颁布于 324年,也以主编该法典的法学家海摩格尼安努斯的名字命名。《狄奥多西法典》颁布于438年,虽以敕令编纂该法典的东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二世命名,但这部法典之编成,有赖于许多法学家的共同努力。至于《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其中《杳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三个部分,都是由查士丁尼皇帝(525~565在位)选任的法学专家组成委员会负责编纂,并由著名法学家特里波尼亚努斯(约470~545)主持;《法学阶梯》的编成,主要就是出于他的建议,并由法学教授三人完成任务。最后一部分《新律》,也全部是由法学家汇集查士丁尼执政期内所颁发的敕令,编辑整理成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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