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uota scheme employment
按比例就业
2) Employment Proportion
就业比例
3) to scale
按比例的
4) margin ratio
按金比例
补充资料: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
社会主义社会,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国民经济发展中,自觉地保持各部门、各环节之间适当比例的客观必然性。亦称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
经济规律的提出 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是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首次提出的。它的理论根据是马克思关于节约劳动时间和有计划地分配劳动时间规律的论述。马克思说:"一切节约归根到底都是时间的节约。正象单个人必须正确地分配自己的时间,才能以适当的比例获得知识或满足对他的活动所提出的各种要求,社会必须合理地分配自己的时间,才能实现符合社会全部需要的生产。因此,时间的节约,以及劳动时间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有计划的分配,在共同生产的基础上仍然是首要的经济规律。这甚至在更加高得多的程度上成为规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20页)。列宁也指出,经常的自觉保持的比例性就是计划性。
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是在社会分工十分发展和生产日益社会化的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社会主义的国民经济是由各个部门、各种行业以及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组成的有机总体。各个生产单位(企业)之间、各个环节之间,既相对独立又互相依存、互相制约。劳动的社会分工越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高,各部门、各环节间的联系性、依存性就越密切。正是这种情况,要求各部门、各环节之间就必须互相协调、配合,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资本家为榨取最大限度利润而互相攘夺,他们的社会性的生产不能为协同一致的理性所把握,只能被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所支配。因而在那里,全社会的生产联系和比例性的实现是盲目的,一般要通过周期性的生产过剩危机得到强制的贯彻。只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才作为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对立物而产生。在社会主义社会,国民经济的发展不是象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完全听凭价值规律自发地调节,而是由协同一致的集体理智,而通过作为全社会的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管理,通过国家的自觉地运用各种经济规律,特别是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和价值规律,来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的调节。
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比例关系 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所指的比例包括国民经济发展中多方面的比例:①综合性比例,这是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变化的比例。如生产与需求,物资消耗基金与国民收入,消费与积累,社会生产两大部类比例,等等。②部门间比例。如农业与工业,轻工业与重工业的比例。实际上任何部门间的比例都是反映国民经济许多部门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③部门内部比例。如农业部门的农、林、牧、渔,纺织工业的纺、织、染,冶金工业的采矿和冶炼,等等。④生产内部比例。即企业内各车间或各工段之间的比例。⑤地区间比例。任何企业或生产单位都是在一定的空间存在的,从而构成了地区间的比例。⑥再生产的各环节,如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相互间的比例。人们在习惯上不把它们之间的关系称为比例关系,实际上它们相互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才能均衡地、协调地发展。
除物质技术比例,仅按实物定额计算其比例外,一般的经济比例都要分别按货币形式(价值)和实物形式(使用价值)进行计量。有些综合性比例,不可能一一按实物计量,但按货币形式计量的指标也还是以一定的实物形式作为物质承担者,否则它就不能得到实现。社会再生产的运动过程,在生产领域中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生产是统一的;在流通领域中实物和货币分别按各自的渠道运动;至于分配,一般都是以货币形式进行;经过分配交换,然后才能把劳动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在交换阶段,在社会产品的数量和结构为一方,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求的数量和结构为另一方,要求保持供求平衡,这种总供求与总需求的平衡关系,实际上是对整个国民经济诸比例是否恰当的集中检验。
实现协调的比例关系,要自觉利用价值规律 上述比例关系,在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中,可以在国家计划机关所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指导下实现。特别重要的是要在计划工作中遵循与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依靠指导性计划,通过经济杠杆的作用来引导企业的经济活动,使之服从于国家计划的要求。在实行指令性计划的场合,也必须运用价值规律。实践证明,企图单纯依靠行政命令式的指令性计划来实现各种极其多样、极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活动的比例关系,或者在制定和安排指令性计划中,不考虑甚至违反价值规律的要求,必然造成计划与实际脱节。
自觉地运用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并不意味着人们要去安排一个无所不包的经济计划。在很长的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内,国家计划就总体来说只能是粗线条的和有弹性的,只能是通过计划的综合平衡和经济手段的调节,保证重大比例关系比较适当,国民经济大体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斯大林在提出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时,贬低了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作用,是不符合实际的。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阶段,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实现并不排斥价值规律,恰恰相反,只有遵循价值规律和自觉利用价值规律,各种经济计划才会符合实际,才有可能使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在一定期间的计划可以采用这样的比例,也可以采用那样的比例。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只能告诉人们,怎样办是合比例的,怎样办是不合比例的。但它不能表明按哪种比例制定计划才是最优的,是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的。也就是说,这个规律并不表明国民经济计划发展所要实现的任务,只有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节约劳动时间规律和以价值规律为依据的,通过对几种不同比例的计划方案的比较分析,从中选择出消耗最小、效益最大的计划方案,才能确定有科学根据的计划任务。
在中国,有的经济学家把"有计划"和"按比例"分开,认为有计划是计划规律,为社会主义经济所特有;按比例是比例规律,为不同形式的社会所共有。另一些经济学家则认为有计划和按比例是一致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特有的规律,不应机械地分解为两个规律。按照俄文原意,"有计划"和"按比例"是同义语。在斯大林的原著中,有的地方把有计划、按比例平列;有的地方又在有计划之后,把按比例加上括号写出。可见,这个规律在当初就是作为一个规律提出的。
参考书目
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9。
经济规律的提出 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是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首次提出的。它的理论根据是马克思关于节约劳动时间和有计划地分配劳动时间规律的论述。马克思说:"一切节约归根到底都是时间的节约。正象单个人必须正确地分配自己的时间,才能以适当的比例获得知识或满足对他的活动所提出的各种要求,社会必须合理地分配自己的时间,才能实现符合社会全部需要的生产。因此,时间的节约,以及劳动时间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有计划的分配,在共同生产的基础上仍然是首要的经济规律。这甚至在更加高得多的程度上成为规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20页)。列宁也指出,经常的自觉保持的比例性就是计划性。
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是在社会分工十分发展和生产日益社会化的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社会主义的国民经济是由各个部门、各种行业以及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组成的有机总体。各个生产单位(企业)之间、各个环节之间,既相对独立又互相依存、互相制约。劳动的社会分工越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高,各部门、各环节间的联系性、依存性就越密切。正是这种情况,要求各部门、各环节之间就必须互相协调、配合,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资本家为榨取最大限度利润而互相攘夺,他们的社会性的生产不能为协同一致的理性所把握,只能被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所支配。因而在那里,全社会的生产联系和比例性的实现是盲目的,一般要通过周期性的生产过剩危机得到强制的贯彻。只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才作为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对立物而产生。在社会主义社会,国民经济的发展不是象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完全听凭价值规律自发地调节,而是由协同一致的集体理智,而通过作为全社会的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管理,通过国家的自觉地运用各种经济规律,特别是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和价值规律,来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的调节。
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比例关系 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所指的比例包括国民经济发展中多方面的比例:①综合性比例,这是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变化的比例。如生产与需求,物资消耗基金与国民收入,消费与积累,社会生产两大部类比例,等等。②部门间比例。如农业与工业,轻工业与重工业的比例。实际上任何部门间的比例都是反映国民经济许多部门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③部门内部比例。如农业部门的农、林、牧、渔,纺织工业的纺、织、染,冶金工业的采矿和冶炼,等等。④生产内部比例。即企业内各车间或各工段之间的比例。⑤地区间比例。任何企业或生产单位都是在一定的空间存在的,从而构成了地区间的比例。⑥再生产的各环节,如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相互间的比例。人们在习惯上不把它们之间的关系称为比例关系,实际上它们相互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才能均衡地、协调地发展。
除物质技术比例,仅按实物定额计算其比例外,一般的经济比例都要分别按货币形式(价值)和实物形式(使用价值)进行计量。有些综合性比例,不可能一一按实物计量,但按货币形式计量的指标也还是以一定的实物形式作为物质承担者,否则它就不能得到实现。社会再生产的运动过程,在生产领域中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生产是统一的;在流通领域中实物和货币分别按各自的渠道运动;至于分配,一般都是以货币形式进行;经过分配交换,然后才能把劳动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在交换阶段,在社会产品的数量和结构为一方,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求的数量和结构为另一方,要求保持供求平衡,这种总供求与总需求的平衡关系,实际上是对整个国民经济诸比例是否恰当的集中检验。
实现协调的比例关系,要自觉利用价值规律 上述比例关系,在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中,可以在国家计划机关所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指导下实现。特别重要的是要在计划工作中遵循与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依靠指导性计划,通过经济杠杆的作用来引导企业的经济活动,使之服从于国家计划的要求。在实行指令性计划的场合,也必须运用价值规律。实践证明,企图单纯依靠行政命令式的指令性计划来实现各种极其多样、极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活动的比例关系,或者在制定和安排指令性计划中,不考虑甚至违反价值规律的要求,必然造成计划与实际脱节。
自觉地运用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并不意味着人们要去安排一个无所不包的经济计划。在很长的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内,国家计划就总体来说只能是粗线条的和有弹性的,只能是通过计划的综合平衡和经济手段的调节,保证重大比例关系比较适当,国民经济大体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斯大林在提出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时,贬低了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作用,是不符合实际的。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阶段,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实现并不排斥价值规律,恰恰相反,只有遵循价值规律和自觉利用价值规律,各种经济计划才会符合实际,才有可能使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在一定期间的计划可以采用这样的比例,也可以采用那样的比例。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只能告诉人们,怎样办是合比例的,怎样办是不合比例的。但它不能表明按哪种比例制定计划才是最优的,是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的。也就是说,这个规律并不表明国民经济计划发展所要实现的任务,只有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节约劳动时间规律和以价值规律为依据的,通过对几种不同比例的计划方案的比较分析,从中选择出消耗最小、效益最大的计划方案,才能确定有科学根据的计划任务。
在中国,有的经济学家把"有计划"和"按比例"分开,认为有计划是计划规律,为社会主义经济所特有;按比例是比例规律,为不同形式的社会所共有。另一些经济学家则认为有计划和按比例是一致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特有的规律,不应机械地分解为两个规律。按照俄文原意,"有计划"和"按比例"是同义语。在斯大林的原著中,有的地方把有计划、按比例平列;有的地方又在有计划之后,把按比例加上括号写出。可见,这个规律在当初就是作为一个规律提出的。
参考书目
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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