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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CC article 2
美国《统一商法典》买卖篇
2)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美国统一商法典
1.
As representative of the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the Forged Indorsement System provided in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is of great value.
作为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关于背书伪造制度的规定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但据笔者了解,目前国内学者对其所作的研究仅仅限于将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与统一商法典的零散条文进行比较,而从未对该制度进行过整体、系统的研究。
3)  American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Article 9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
4)  Article 2A
美国统一商法典关于法定融资租赁的条款
5)  the UCC
统一商法典
1.
The Guarantee System in the UCC of the US;
简评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篇担保制度
6)  Blue Sky
[美国] 蓝天法;股票买卖交易法
补充资料:《统一商法典》
      美国各州法律统一化工作的一项产物。原是向各州推荐的商法典的一个范本,后基本上为美国各州所接受。
  
  美国各州的商法长期不统一。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由各州代表组成的全国州法律统一委员会议陆续起草了一些单行商事法规,如1896年的《统一流通票据法》和1906年的《统一买卖法》等,供各州立法机关采用。这些单行法规内容比较陈旧,也不能形成较完整的商法,因而20世纪40年代初由全国州法律统一委员会议和美国法学会联合倡议并负责起草统一商法典。主要起草人是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K.N.卢埃林(1893~1962)。1952年《统一商法典》第一个正式文本发表,向各州推荐后,又相继发表了1957、1958、1962和1972年的修正文本。60年代初成立《统一商法典》常设编委会,负责推动这一法典在各州的通过、统一解释和提出新修正案的工作。到1968年为止,除路易斯安那州外,其他49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和维尔京群岛的立法部门都已基本上采用这一商法典。
  
  《统一商法典》共分9篇:①总则;②买卖;③商业文件;④银行存款和收款;⑤信用状;⑥大批转让;⑦产权证明,涉及提单和货栈收据等;⑧投资证券;⑨有担保的交易。其中以第2篇"买卖"最长,也最重要。这一法典代替了过去的一些单行商事法规,包括《统一流通票据法》(1896)、《统一买卖法》(1906)、《统一仓库收据法》(1906)、《统一提单法》(1909)、《统一股票转让法》(1909)、《统一附条件销售法》(1918)和《统一信托收据法》(193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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