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isposition evidence
倾向性证据
1.
Although disposition evidence is an important evidence rule of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Chinese scholars seldom introduce and study it explicitly.
倾向性证据是英美法系一个重要的证据形式,但我国证据法学界却很少对这一特殊的证据进行详细的介绍。
2) On Disposition Evidence
论倾向性证据规则
3) data trend
数据倾向
4) slant
[英][slɑ:nt] [美][slænt]
倾斜,斜向,倾向性
5) orientation
[英][,ɔ:riən'teɪʃn] [美]['ɔrɪən'teʃən]
倾向性
1.
Fuzzy Classification of Ore Rock Orientation by Neural Network;
应用神经网络对矿岩的倾向性进行模糊分类
2.
Choice representative gas in coal sample and experimental research for spontaneous combustion orientation
煤样标志性气体的选择与自燃倾向性实验研究
3.
Based on this,we using the method of elasticity energy exponent estimate the coal and rock impact orientation of Guantai coal mine.
以观台煤矿二水平(-270 m水平)总回风巷掘进头及2403轻放工作面煤层及顶、底板煤岩为研究对象,利用试验机测定并分析其物理力学性质,以此为基础,利用弹性能量指数法评价观台煤矿煤、岩冲击倾向性,最终得出工作面内不会产生冲击地压现象,在以后的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得到了验证。
6) tendency
[英]['tendənsi] [美]['tɛndənsɪ]
倾向性
1.
The effect of moisture content on the tendency of coal to combust spontaneously;
湿度对煤自燃倾向性影响
2.
Construction and application of modeling tendency of land type transition based on spatial adjacency
基于空间相邻的地类转换倾向性模型的构建及应用
3.
Firstly,some main methods for identifying tendency of spontaneous combustion of coal were evaluated,and the shortages of the method for identifying tendency of spontaneous combustion of coal by oxygen adsorption with chromatograph in China were indicated.
对国内外主要煤自燃倾向性鉴定方法进行了分析和评价,指出了我国现行的煤自燃倾向性色谱吸氧鉴定法的不足之处,同时给出了煤自燃倾向性鉴定标准的基本原则。
补充资料: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采性
关联性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能够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可采性指证据必须在法律所容许,可用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
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采性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的重要内容。立法要求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必须与他的主张和争议事实绝对有关,与案件无关的应予排除,以限制法庭调查的范围。法庭采纳的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但有关联的证据不一定都具有可采性。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了一系列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则,如在一般情况下,传闻证据不得采纳;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品格证据不得采纳,刑事案件中除非被告人先提出自己品格良好作为证据,法庭不得采纳品格证据;有关联的证言可能因证人无资格作证或拒绝作证而被排除,等等。英美法系国家允许当事人提出他们认为适当的证据,如一方提出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经对方提出异议,法官可予以制止。
大陆法系国家诉讼中,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法官在组织法庭调查时,应明确指出待证事实,严格排除无关联的证据。立法上没有关于证据可采性的繁琐规则,证据是否采纳,由法官自由裁断。但也有若干限制性规定,如非法取得的刑事被告人的供述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等。
在中国立法中,也有某些关于证据关联性和可采性的原则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时,如果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应当制止;除《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证据种类外,其他材料如匿名信等,不得作为证据;法律规定在证明某些民事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时,必须有合同、公证证书等书面证据作证。
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采性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的重要内容。立法要求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必须与他的主张和争议事实绝对有关,与案件无关的应予排除,以限制法庭调查的范围。法庭采纳的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但有关联的证据不一定都具有可采性。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了一系列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则,如在一般情况下,传闻证据不得采纳;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品格证据不得采纳,刑事案件中除非被告人先提出自己品格良好作为证据,法庭不得采纳品格证据;有关联的证言可能因证人无资格作证或拒绝作证而被排除,等等。英美法系国家允许当事人提出他们认为适当的证据,如一方提出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经对方提出异议,法官可予以制止。
大陆法系国家诉讼中,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法官在组织法庭调查时,应明确指出待证事实,严格排除无关联的证据。立法上没有关于证据可采性的繁琐规则,证据是否采纳,由法官自由裁断。但也有若干限制性规定,如非法取得的刑事被告人的供述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等。
在中国立法中,也有某些关于证据关联性和可采性的原则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时,如果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应当制止;除《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证据种类外,其他材料如匿名信等,不得作为证据;法律规定在证明某些民事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时,必须有合同、公证证书等书面证据作证。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