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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ird parties right (against insurers)
第三方(对保险人的)权利
2)  the insurer's right on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
3)  the third party's rights
第三人的权利
4)  right against insurer
告保险人的权利
5)  third-party insurance
第三方保险
6)  the theory of third party effect
宪法权利对第三人的效力
补充资料:再保险人的权利


再保险人的权利


利。检查范围为有关再保险的事务,包括自、留的取舍、危险的分散与安排、再保险费的计算、赔款等。检查对象为上述各项有关的账册、单据、文件等记录。 检查的结果,如发现有不诚实或未尽再保险实务应尽的义务或有处理不当的事情时,可请求原保险人改正,也可以据此解除合同。 在实务中,再保险人实际行使检查权利的极少。因为再保险合同的签订,是基于双方高度的诚信与相互信赖的基础。 6.指示权利。再保险人在认为有必要时忆可指示原保险人采取防止损失扩大与减轻的措施,这种指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直接规定,也可以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予指示。【再保险人的权利】 1.再保险人有权向原保险人收取再保险合同中为其规定的再保险费。 2.再保险人有权要求原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中为其规定的义务。 3.当原保险人不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时,再保险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解除或终止再保险合同。 4。如有损余收回或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回款项时,再保险人可以向分出公司要求按分保比例摊回有关款项。 5.在工作需要时,再保险人可以向原保险人要求行使检查权利。再保险合同中的检查条款规定:“一切有关本合同的账册、登记本、记录单证和文件,在任何时候均可由接受公司所授权的代表进行检查。” 检查条款的目的是在于保护再保险人的利益。当对合同的经营发生怀疑或双方发生争执,需要进行查账时,再保险人应先通知原保险人,并承担查账和复印文件的所有费用。 原保险人全权处理再保险事务,可视作受再保险人的委托。从受托人的立场而言,原保险人为表示诚意,愿意随时接受再保险人的检查。再保险人为了某一目的,有权行使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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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