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债权法保护
1)  protect law of obligation
债权法保护
2)  The Protection of Debt Right by the Public Law
债权的公法保护
3)  protection of the credit rights
保护债权
4)  Creditor Protection
债权保护
1.
Research on Enterprises' Performance Manipulation and Banks' Creditor Protection
企业业绩操纵与银行债权保护研究
5)  creditor protection
债权人保护
1.
Research on Creditor Protection System dur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Corporation;
公司设立中债权人保护制度研究
2.
Analyzes the creditor protection sy.
对《公司法》修改前后债权人保护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对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设想。
3.
Based on the weak creditor protection and the aspect of debt agent costs, this article pays attention to that creditors affect the debt maturity structure in order to avoid suffer from managements.
本文基于债权人保护程度较弱的国内现状,从债务代理成本的角度讨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不受管理者的侵占,债权人是否影响了企业债务融资期限结构的选择,由此形成的债务期限结构是否通过有别于西方信号传递的方式显示了企业的有关信息。
6)  protection of creditors
债权人保护
补充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huanjing baohufa(shix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中国第一部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79年9月13日原则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由于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城市的增加和扩大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规模越来越大。从60年代起,生产和资源开发对环境产生日益明显的危害,对自然资源和造成严重的破坏,对人们的生活环境、大气、水域等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从而影响人民的生活和健康、妨碍生产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情况要求国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73年 8月召开了,会议制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1974年成立。以后,国务院陆续颁发了有关环境保护的各种国家标准,对和作了具体规定。1978年 3月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确认环境保护是国家职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就是根据宪法的规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在总结中国环境保护工作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法》共7章,33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①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通过“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达到“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②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③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1.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国务院和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2.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在制定发展国民经济计划的时候,必须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必须作出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解决。”3.控制新污染源的基本制度和原则是:“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4.治理现有污染源的原则:“谁污染谁治理”。④本法的适用范围:1.适用地域为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2.适用对象包括进入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航空器、船舶、车辆、物资、生物等。⑤“环境”一词的含义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⑥群众监督制度:“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措施,以及各种禁止事项。基本要求是:在土地保护方面,应“合理使用土地,改良土壤,增加植被,防止土壤侵蚀、板结、盐碱化、沙漠化和水土流失”。防止在开垦荒地等活动时,破坏生态系统。在水域保护方面,要求维持水质良好状态,严格管理和节约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在矿藏资源保护方面,要求“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利用”,“妥善处理尾矿矿渣,防止破坏资源和恶化自然环境”。在森林保护方面,要求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合理采伐,大力植树造林,绿化国土。在草原资源保护方面,要求积极规划和进行草原建设,合理放牧,防止草原退化等。在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保护方面,要求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
 第三章规定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基本要求和措施。①在大气污染方面要求“一切排烟装置、工业窑炉、机动车辆、船舶等,都要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有害气体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②在水体污染方面规定“禁止向一切水域倾倒垃圾、废渣。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船舶向国家规定保护的水域排放含油、含毒物质和其他有害废弃物。”严禁使用渗坑等或用稀释办法向地下排放有毒有害废水。③在噪声污染方面规定“各种噪声大、震动大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航空器等,都应当装置消声防震设施”④在食品污染方面要求“严防食品在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的污染。”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严禁出售、出口和进口。⑤在放射性污染和电磁波污染方面要求“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加防护和管理。”本章还规定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时应采取的措施,包括:①“积极试验和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②对那些所排污染物“一时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限制企业的生产规模。”③征收排污费。“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④在一些特殊保护地区,不准建立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调整或搬迁。
 第四章规定了环境保护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国务院设立环境保护机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环境保护局,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环境保护机构。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大、中型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设立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机构。本章并分别规定了各级环境保护机构的职责。
 第五章为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的规定。
 第六章是有关“奖励和惩罚”的规定:“国家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法和其他环境保护的条例、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可予以批评、警告、罚款,或责令赔偿损失、停产治理。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引起人员伤亡或者造成重大损失者,应承担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七章为附则,授权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条例、规定。
 环境立法和司法的展望 《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环境管理走上法治道路的标志,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环境立法和司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该法为“原则通过”的“试行”法,所以,应根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的变化,在条件成熟时加以修订。《环境保护法》是一个基本法,为使其中规定的方针、原则、要求等得到正确实施,还要制定各种有关的单行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水体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噪声控制等方面的法规,以及关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违法者应承担的各种责任方面的法规。
             文伯屏 程正康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