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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Privacy Rights to Mobile Short Messages
手机短信的隐私权法律保护
2)  legal protection of right of privacy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3)  short-message privacy
手机短信隐私权
1.
This paper probes into the characteristic and connotations of short-message privacy protection,reveals the deficiency of legal protection in our country,and hopes to provide suggestions for the further enhancement of this respect on the basis of learning from foreign experience.
在全面分析和归纳手机短信隐私权的特征和内容的基础上,透视我国对短信隐私保护的不足,进而在借鉴国外相关保护措施的基础上,从加强立法、行政保护、司法救济、技术保障以及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手机短信隐私权的保护措施。
4)  legal protection of privacy
隐私权法律保护
5)  On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Privacy
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6)  Privacy-preserving authorization
保护隐私的授权
补充资料:手机短信

手机短信

短信是用户通过手机或其他电信终端直接发送或接收的文字或数字信息,用户每次能接收和发送短信的字符数,是160个英文或数字字符,或者70个中文字符。

短信是伴随数字移动通信系统而产生的一种电信业务,通过移动通信系统的信令信道和信令网,传送文字或数字短信息,属于一种非实时的、非语音的数据通信业务。

短信可以由移动通信终端(手机)始发,也可由移动网络运营商的短信平台服务器始发,还可由与移动运营商短信平台互联的网络业务提供商SP(包括ICP、ISP等)始发。

从实现短信业务功能的技术手段而言,通过手机终端发送和接收点对点消息虽然占据主流地位,但并非唯一形式,固定电话、小灵通以及互联网正在成为新的工具和载体。

在短信业务发展之初,短信的发送和接收是手机开始,最终到手机,中间经过GSM网/CDMA网、短信中心等网络要素;随着短信点播及定制业务的出现,手机和互联网站、短信增值业务系统可以互相发送短信,互联网站和短信增值业务系统成为新的网络要素,GSM/CDMA网、短信中心仍保持着短信网络核心地位;随着以固定电话网为基础的“小灵通”手机在中国出现,短信业务扩展到固定网,终端不再局限于手机,小灵通手机或特殊固定终端都可以成为短信的发送和接收方,网络基础也不再局限于GSM/CDMA网等数字移动网,固定网也可以成为短信的网络基础,短信网络要素发生了显著变化。

伴随着短信从手机扩展到小灵通及固定终端、从数字移动通信网扩展到固定电话网,人们对短信的认识也不再仅看作是数字手机的“专利”,业务形态在改变、网络要素在变化、信息内容在丰富,这一过程中始终不变的只有两点:

一是短信的信息长度,始终是不超过160个英文或数字字符,或70个汉字,这与短信基于通信系统的信令网传送内容的机制密切相关。二是短信传递的方式——存储转发,当用户无法接收时,短信不会丢失,暂时存放在短信中心,当用户重新登录进网的时候,短信会迅速递交到用户手机上。

这些与生俱来的特点,使短信具备了传递准确可靠、迅速及时的优点,使短信具备了影响人们的习惯的基本条件!

短信作为手机上的一种业务,让本来具有语言传递功能的手机变成了电报式的解读工具,让耳朵闲置,让文字彰显更大的作用;短信作为用文字传递信息和沟通的一种方式,让拇指灵敏发达起来,让嘴巴休息,现代电信的业务具有了技术和文化的双重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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