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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olice Law Enforcement
民警执法权益
2)  civilian police's law-enforcement rights and interests
公安民警执法权益
3)  police law enforcement interest
警察执法权益
4)  the protection of right and interests of police's executing the law
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
5)  policeman rights and interests
民警权益
6)  Law Enforcement
民警执法
补充资料:美国国民警卫队

美国国民警卫队

美国国民警卫队是美国军队的重要后备力量。美军的预备役部队分为国民警卫队和联邦后备役部队两大部分,其中国民警卫队是由美国殖民地时期的民兵组织发展而来。1903年,按照民兵法案,美国各州的民兵组织组合为国民警卫队体系。直至现在,国民警卫队既是美国国家武装力量的一部分,也是各州的地方武装,不能跟其他专为军事作战目的而训练的后备军相混淆。平时,国民警卫队由各州政府指挥,受所在州专管国民警卫队事务的副州长直接领导,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防部和各州州长的命令,维护国家和当地政府的安全利益,维持社会稳定和参加抢险救灾;战时,联邦政府有权调动国民警卫队部队服现役。国民警卫队队员大部分直接从地方招募而来,编组成各部(分)队。

目前美军只有陆军和空军两个军种有国民警卫队编制,即陆军国民警卫队和空军国民警卫队,均由国民警卫队局管理,其局长是参谋长联席会议的一员。为实现与现役部队的“一体化”,他们还装备了如m1a1坦克和f-15战机等先进武器。

  • 源于民兵*

美国建国之初,没有一支统一编制的国家军队,当时在全民义务兵役制基础的民兵是一种地方性的军事组织。在独立战争期间,尽管民兵作战英勇,但民兵的这种“纯地方性”的弱点也暴露无遗。

独立战争结束后,乔治.华盛顿等开国先贤强调指出,在建立一支国家常规军队的同时,必须对民兵制度加以彻底改革,以使民兵在战争期间或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可以迅速而有效地扩充为正规部队。

美国国民警卫队的前身就是独立战争时期各州的民兵。民兵是各州的地方武装力量。美国宣布独立之后,是否应当继续保留民兵?如果保留,怎样确定民兵的统率权?经过激烈的辩论,美国各州最终得以保留民兵,州长担任本州民兵的统帅,但出于执行联邦法律的需要以及发生叛乱和外国入侵时,联邦政府有权征调各州民兵服役,总统拥有对民兵的临时统辖权。

  • 与正规军的共性*

1903年,美国国会通过“民兵法案”,把各州民兵整合为国民警卫队体系。1916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国防法案”,使国民警卫队取得享受联邦政府年度拨款的资格以及联邦预备役军事力量的地位,其编制、装备和训练开始参照正规部队的条款实施。在应征服现役时,国民警卫队与正规部队一样接受统一法规的约束,并享受与正规部队同样的工资待遇和补助。因此,国民警卫队同时肩负着治安与国防这两项任务。

  • 平时由各州指挥*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国民警卫队是美国正规军的重要后备力量,但除了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接受联邦政府的征召之外,国民警卫队仍由各州政府指挥,因此不能把国民警卫队与专为军事作战而组建和训练的后备役军队混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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