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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C Arbitration Court
国际商会仲裁院
1.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during the 20th century promoted the foundation of a group of reputabl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establishments, among which the ICC Arbitration Court enjoys an exceptional popularity.
其中,国际商会仲裁院是被最广泛接受与使用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
2)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Commercial Arbitration
国际商业仲裁会
3)  court of arbitration
国际仲裁院
4)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Commercial Arbitration
国际商业仲裁委员会
5)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国际商事仲裁协会
6)  Conference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国际商业仲裁会议
补充资料:1975年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1975年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是1975年6月1日开始生效的规则,分为任择性调解和仲裁两个部分。凡是向仲裁院提起的仲裁,仲裁院根据这一规则审理案件,规则无规定的,可依靠当事人原先约定的原则,当事人无约定的,可由仲裁员确定。
规则规定,双方当事人向国际商会提出调解的申请后,由国际商会主席任命三人组成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审查案情后,在可能情况下,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后,即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和解条件。如果达成和解,可以提交仲裁。仲裁时,调解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再任命为同一争议案件的仲裁员。
当事人发生争议,如愿直接提交仲裁,可向仲裁院秘书提出申请,也可通过申诉人所属国的国际商会提出仲裁的申请。仲裁由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审理裁决。仲裁院秘书处收到仲裁申请后,需将申诉书副本及附件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30天内提出答辩书,并对仲裁员人数提建议,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当事人双方未就独任仲裁员达成协议,独任仲裁员由仲裁院任命。如果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担任仲裁庭主席的第三名仲裁员,应由仲裁院任命。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愿接受国际商会仲裁,在仲裁进行中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仲裁,仲裁程序仍应照常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提出抗辩,只要仲裁院确信协议依然存在,就可继续进行仲裁。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员的管辖范围应由他本人决定。规则还规定,仲裁员不得以断定合同无效或合同不存在或者已经生效,仲裁员仍应继续行使其职权以确定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并对他们的请求进行裁决。
关于仲裁员的裁决,规则规定,仲裁员只在下列情况与期限下作出裁决,方为有效。首先,仲裁员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由仲裁员在拟定的审理文件签名日起6个月作出。裁决草案需仲裁院批准后经由仲裁员签署。裁决是终局的。
1988年国际商会对该规则进行了修订,公布了《1988年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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