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ecutive Officer System
执行委员制度
3) Executive Action Committee
执行行动委员会
4) Analysis of the Entrusted Execution System
委托执行制度评析
5) Area Executive Committee
区域执行委员会
补充资料:南斯拉夫联邦执行委员会
南斯拉夫联邦议会的执行机关,即南斯拉夫联邦政府。
联邦执行委员会的前身是1943年11月29日在反法西斯战争中成立的南斯拉夫全国解放委员会。1945年 3月7 日改组为民主联邦南斯拉夫政府。同年11月29日,制宪议会宣布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成立,要求南斯拉夫政府继续留任。1946年 1月宪法通过后,成立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政府。1953年 1月宪法性法律把它改名为联邦执行委员会。
联邦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各联邦秘书(相当于部长),各联邦委员会主任组成。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人选由联邦主席团经 2/3多数通过后向联邦议会提名,由联邦议会两院选举产生。联邦执行委员会委员、各联邦秘书和各联邦委员会主任,则根据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候选人的提名并依照联邦议会选举和任命委员会的意见,由联邦议会两院选举和任命,在确定人选时要贯彻各共和国均等地派代表和各自治省相应地派代表的原则。联邦议会代表当选为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委员后,即失去原来的代表资格。联邦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 4年,1981年宪法修正案规定,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不得连任(原来可连任 1次),委员可连任1次(原来在特殊情况下可连任2次)。
联邦执行委员会在联邦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就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状况、联邦议会制定的政策和法律的实施情况、指导和协调各联邦管理机关工作的情况,对联邦议会负责。联邦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建议联邦议会制定对内对外政策,向联邦议会提出法律草案,有权对其他机关和团体提出的法律草案发表意见,有权建议联邦议会暂缓讨论某一法律草案;确定联邦社会计划、联邦预算和决算的草案;为贯彻执行法律和政策而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命令和通过行政决议;关注国防政策的实施和国防准备工作;批准不由联邦议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协调、指导和监督联邦管理机关的工作,撤销它们发布的与联邦法律相抵触的文件;规定联邦管理机关内部组织的一般原则,设置各种专门机构,任免联邦法律规定的公务员等。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执行领域不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联邦执行委员会可依据法律独立地制定行政法规。
联邦执行委员会如果认为它无法保证联邦议会制定的政策和法律的实施,或无法保证联邦主席团建议的措施的执行,或联邦议会不通过它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措施就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可以提出集体辞职,或要求联邦议会就对它的信任问题进行表决。联邦议会联邦院根据10名以上代表的提议,共和国和自治省院根据 1个代表团的提议,也可以讨论和表决对联邦执行委员会的信任问题。1981年宪法修正案规定,联邦执行委员会任期满 2年后,须向联邦议会做全面的工作报告,联邦议会两院要对报告进行专门讨论,对其工作作出评价,并对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委员进行信任投票。
为了保证联邦法律在全国的贯彻执行,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如果共和国和自治省管理机关不执行联邦法律和条例,经提醒后仍无改进,联邦执行委员会将保证这些法律的贯彻执行,同时建议联邦议会将这一情况通知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并要求它们追究该管理机关领导人的责任。
南斯拉夫实行社会主义自治制度后,联邦的权力不断下放,联邦管理机关大大精简。1989年 3月组成的联邦执行委员会设有外交,国防,内务,财?酝饩霉叵担桃担茉春凸ひ担煌ê陀实纾⒄?,农业,劳动、卫生、退伍军人和社会保障,司法和管理等12个秘书处(相当于部)。此外,联邦执行委员会还设有各种联邦管理局、联邦检查署、联邦专业局、联邦经理处以及若干工作机构和咨询机构。
1991年 6月以后,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马其顿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等共和国分别宣告独立。1992年 4月,塞尔维亚共和国和黑山共和国组成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至此,南斯拉夫联邦解体。
联邦执行委员会的前身是1943年11月29日在反法西斯战争中成立的南斯拉夫全国解放委员会。1945年 3月7 日改组为民主联邦南斯拉夫政府。同年11月29日,制宪议会宣布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成立,要求南斯拉夫政府继续留任。1946年 1月宪法通过后,成立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政府。1953年 1月宪法性法律把它改名为联邦执行委员会。
联邦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各联邦秘书(相当于部长),各联邦委员会主任组成。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人选由联邦主席团经 2/3多数通过后向联邦议会提名,由联邦议会两院选举产生。联邦执行委员会委员、各联邦秘书和各联邦委员会主任,则根据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候选人的提名并依照联邦议会选举和任命委员会的意见,由联邦议会两院选举和任命,在确定人选时要贯彻各共和国均等地派代表和各自治省相应地派代表的原则。联邦议会代表当选为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委员后,即失去原来的代表资格。联邦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 4年,1981年宪法修正案规定,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不得连任(原来可连任 1次),委员可连任1次(原来在特殊情况下可连任2次)。
联邦执行委员会在联邦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就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状况、联邦议会制定的政策和法律的实施情况、指导和协调各联邦管理机关工作的情况,对联邦议会负责。联邦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建议联邦议会制定对内对外政策,向联邦议会提出法律草案,有权对其他机关和团体提出的法律草案发表意见,有权建议联邦议会暂缓讨论某一法律草案;确定联邦社会计划、联邦预算和决算的草案;为贯彻执行法律和政策而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命令和通过行政决议;关注国防政策的实施和国防准备工作;批准不由联邦议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协调、指导和监督联邦管理机关的工作,撤销它们发布的与联邦法律相抵触的文件;规定联邦管理机关内部组织的一般原则,设置各种专门机构,任免联邦法律规定的公务员等。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执行领域不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联邦执行委员会可依据法律独立地制定行政法规。
联邦执行委员会如果认为它无法保证联邦议会制定的政策和法律的实施,或无法保证联邦主席团建议的措施的执行,或联邦议会不通过它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措施就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可以提出集体辞职,或要求联邦议会就对它的信任问题进行表决。联邦议会联邦院根据10名以上代表的提议,共和国和自治省院根据 1个代表团的提议,也可以讨论和表决对联邦执行委员会的信任问题。1981年宪法修正案规定,联邦执行委员会任期满 2年后,须向联邦议会做全面的工作报告,联邦议会两院要对报告进行专门讨论,对其工作作出评价,并对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委员进行信任投票。
为了保证联邦法律在全国的贯彻执行,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如果共和国和自治省管理机关不执行联邦法律和条例,经提醒后仍无改进,联邦执行委员会将保证这些法律的贯彻执行,同时建议联邦议会将这一情况通知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并要求它们追究该管理机关领导人的责任。
南斯拉夫实行社会主义自治制度后,联邦的权力不断下放,联邦管理机关大大精简。1989年 3月组成的联邦执行委员会设有外交,国防,内务,财?酝饩霉叵担桃担茉春凸ひ担煌ê陀实纾⒄?,农业,劳动、卫生、退伍军人和社会保障,司法和管理等12个秘书处(相当于部)。此外,联邦执行委员会还设有各种联邦管理局、联邦检查署、联邦专业局、联邦经理处以及若干工作机构和咨询机构。
1991年 6月以后,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马其顿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等共和国分别宣告独立。1992年 4月,塞尔维亚共和国和黑山共和国组成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至此,南斯拉夫联邦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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