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奖,是由中国作家协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主办的少数民族文学的国家级文学奖。这一奖项的设立,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体现了中华各民族的大团结,体现了各民族文学交流互补,共同繁荣的盛世气象,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祖国的统一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指导思想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奖的评选工作,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的统一,民族的团结,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和倡导关注现实生活、体现时代精神,反映少数民族新的精神风貌的好作品。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扶植人口较少民族文学出新人新作。评选出思想性、艺术性、民族多样性都完美统一的优秀作品。
二、评奖项目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奖设有以下奖项:
长篇小说;
中篇小说集;
短篇小说集
诗集;
散文集;
报告文学集;
评论、理论集;
翻译;
新人新作。
三、评奖范围
1、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奖每三年评选一次,凡在评选年度内在国家地、州以上出版社(港、澳、台出版社暂不列入)出版的少数民族作者用汉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长篇小说、中篇小说集、短篇小说集、诗集、散文集、报告文学集、评论集、儿童文学集及报纸、刊物发表的单篇作品均可参加评选(单篇作品,为新人新作所设,每届评奖年度内初次发表作品的作者方有资格入选)。单篇作品以报刊发表时间为准,作品集以版权页上的出版时间为准。
2、凡在评选年度内用汉文翻译发表的当代少数民族文学作品(不限民族成份),都可作为翻译奖入选参评,此奖只评译者不评作品。
3、10万人口以下民族(以国家1990年人口普查公布的统计数字为准)的少数民族作者,可以单篇作品(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的小说、诗歌、散文、评论)参评。
四、评选标准
1、所选作品应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对于体现时代精神和历史发展趋势,反映现实生活,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形象,催人奋进、给人鼓舞的优秀作品,应重点关注。同时兼顾题材和主题内容多样化。
2、重视作品的艺术品位。鼓励在继承我国优秀文学传统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基础上的探索和创新,尤其鼓励那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具有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富有艺术感染力的作品。同时兼顾艺术风格、流派。
3、注重作品的民族特色和多样性。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是我国各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中共同创造丰富的整体文化。所选作品,应在继承各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反映各民族多姿多彩的生活方面具有较强的特色,特别关注那些反映各民族在改革开放后的新生活、新变化的作品
4、民族文学翻译奖人选,应在翻译当代少数民族文学作品中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数量、质量均有突出成果。
五、评选机构
1、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奖,由中国作协、国家民委联合发文到少数民族聚居的省、区,由这些省、区作协(文联)推荐人选及聘请文学界有影响的作家、理论家、评论家和文学组织工作者出任评委会委员,每一届评委会成员的组成应有更新。更新名额不少于评委总数的1/2。评委会组成人选报中国作协和国家民委党组批准,评委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国作协和国家民委有关领导担任,组成评委会。
2、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奖,由创联部民族文学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六、评奖程序
1、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奖作品的征集工作由民族文学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