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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rade price of merger and acquisition
并购交易价格
2)  enterprise merging transaction
购并交易
1.
Probe the concert operations of forestry enterprise merging transaction.
本文主要探讨林业资本运营的核心———购并 ,分析林业企业的购并动机与购并行为、购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探索林业企业购并交易的具体操作 ,并论述林业企业购并市场进一步发展的政策及战略选择以及政府对林业企业购并的监管等相关问题。
3)  M&A Price
并购价格
1.
The pricing mechanism of M&A is as following: with intention of M&A, acquiring corporation evaluate and putting forth top limit of M&A price for discussion based on market power; acquiring corporation evaluate and putting forth bottom limit of M&A price for discussion in the same way.
企业并购价格形成的一般过程与机制为 :拟并购双方在接触、考察、对比并形成初步并购意向的前提下 ,以市场为基础 ,拟并购企业初步估算并报出并购价格上限 ,拟被并购企业 (目标企业 )初步估算并报出并购价格下限。
4)  Trading Price
交易价格
1.
Comparative Study on Criminal Legislation of Crimes of Manipulating Securities and Future Trading Price;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刑事立法比较研究
5)  transaction price
交易价格
1.
The low transaction price of the SOE in the foreign investor\'s M & A can be attributed to the un-equilibrium condition in supply and demand and the non-market-oriented purposes of the government.
论文运用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分析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各参与方的行为动机,特别是从委托代理的角度分析国有企业经理层和政府参与并购的特殊动机,进而探讨了各参与者的行为动机对外资并购中国国有企业交易价格的影响。
6)  M & A
企业并购交易
1.
A Game Analysis in Enterprises M & A Decision—Making;
企业并购交易决策博弈分析
补充资料:公司购并内幕交易


公司购并内幕交易


[公旬助并内幕交昌】如果收购要约的消息事先走漏,那么股价即会上涨。在开始发动收购时目标公司的股票常常以高于市价的价格转手。如有人利用内幕消息囤积目标公司的股份,待收钧建议公开时,以收购价格或更高价位抛出从中牟取攀利。这种方法可能使目标公司的股东失去其应得的利益,也可能迫使企图收购的公司付出更大的代价才能实现目标。因此各国法律一般称此种行为为内幕交易(In-sider介adi飞),并且在立法上禁止之,同时赋予损害赔偿请求权。其立法理由如下: (义)使证券交易公平进行一方知悉有关交易事项的重大消息,未向他方透露,而他方对此一无所知,显失公平。 (2)禁止利用未经公开的重要消息,将促进公司公开有关信息,使证券市场信息的流传更为迅速有效,有利于公平价格的形成。 (3)正当利用公司资产。公司内部消息是公司的资产,仅能为公司目的而加以利用,不得娜为私用而图私利。 (4)促进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健全,公司内部信息传达正确而迅速,才能使决策有效,如果承办人员为利用内部消息谋利而延迟传递,将影响正当决策程序。 为此禁止内幕人士交易,对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信心以及投资公平性,均有重大的意义。美国著名证券交易法学者罗斯教授曾幽默地说,如果允许内幕人士交易,则就像玩牌时允许一个人在牌上做记号,结果是除此人之外无人再愿意玩牌。 以美国为例,对于公司董事,主要股东等利用未公开的内部情报买卖自己公司股票的交易,早在本世纪初习惯法就制定出初步规范,嗣后经联邦证券诸法加以制定而法律化。一是1934年(证券法》第16条规定内部人员6个月以内买卖自己公司股票所获利益应归还公司,如果公司忽略了请求归还,赋予股东代位诉讼的权利;同时规定内部人员负有报告持股数额变动的义务。二是适用1933年《证券法》第17条lm项,1934年《证券法》第ro条(B)项,巧条(C)项等禁止诈欺规定,尤其是依据1934年《证券法》第10条制定的规则10B一5为中心,从而确立了“公开内部信息否则放弃交易”的二者择一原则。关系到禁止诈欺规定时,内部人员的范围扩至凡能直接、间接获得情报者;更进一步,根据内部人员违背信赖义务的共同法理,获取内部信息者也要依法追究责任。1987年,美国华尔街传出“列文和鲍斯基泄露内情罪”的丑闻,列文任职于莱赫曼兄弟银行,专门从事收购中的套利生意,他化名在巴哈马开设一个证券帐户,利用自己对华尔街收购内情的熟悉而大肆买卖证券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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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