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领导体制,是国家谋划、决策、指挥、协调国防建设和军事斗争的组织体系,包括国防领导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相互关系及相关制度等。我国国防领导体制是国家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国防领导体制是随着国家建设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为使国防领导体制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适应军事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50多年来,我国国防领导体制进行了多次调整改革,在实践中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完善。
1.发展历程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设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统一领导、管理和指挥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他武装力量,制定军事战略方针。毛泽东作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是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另外,还设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一职,由朱德任总司令。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领导成员,除中国共产党的著名军事将领外,还包括少数党外著名军事将领。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设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建国之初,新生的人民政权肩负着肃清国民党残余势力、政权建设和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等繁重任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千头万绪。为了推动人民解放军尽快转入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制定了人民解放军第一部《队列条令》,同时对《内务条令》和《纪律条令》进行了修订,并于1951年2月颁发全军执行。这三部共同条令的颁发,对建立军队良好的内部关系和正规的内务秩序,维护和巩固军队的纪律,培养整齐划一,令行禁止的作风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有利于领导国防和军队其它方面的建设,从1949年10月至1953年先后制定颁发了《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战时军法纪律暂行规定(草案)》、《志愿军战时军法条例》、《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任免暂行规定》等国防法规。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国防领导体制进行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国防委员会为咨询性机构,不是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会议决定,设立国防委员会和国防部,不再设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并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的设置。国防委员会领导成员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党外的著名军事将领。它是一个带统一战线性质的名义上的国防领导机构。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成立党的军事委员会的决议》,指出,必须同过去一样,在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之下成立党的军事委员会,担负整个军事工作的领导。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军事委员会有关军事工作的决定,可用军事委员会(简称军委)的名义由内部系统下达,需要公开发布的命令和指示,则用国务院或国防部的名义下达。军事委员会由毛泽东等12人组成,毛泽东担任中共中央主席、国家主席、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国防委员会主席,是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彭德怀主持中共中央军委日常工作,并任国务院副总理兼国防部长和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在新的国防和军事领导体制下,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整个军事工作,国务院领导武装力量建设,凡属军事、国防方面的重大决策,均由中共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中央军委会同国家军事机构共同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