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额结算概述
净额结算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其买入和卖出交易的余额进行轧差,以轧差得到的净额组织结算参与人进行交收的制度。净额结算又可以分为双边净额结算和多边净额结算两种形式。
双边净额结算(bilateral netting)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交易双方之间达成的全部交易的余额进行轧差,交易双方按照轧差得到的净额进行交收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下,交易对手就是交收对手。
多边净额结算(multilateral netting)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介入证券交易双方的交易关系中,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然后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其达成的所有交易的应收应付证券和资金予以冲抵轧差,每个结算参与人根据轧差所得净额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个交收对手进行交收的结算方式。
实行净额结算制度,一般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介入原证券交易合同,成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CentralCounterparty,CCP)即成为 每一个卖方的买方,和每一个买方的卖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充当“共同对手方”,将保证对守约结算参与人的交收,使得交易参与者无需担心原交易对手的信用风 险,有利于增强投资信心和活跃市场。共同对手方机制实现了对交收风险的集中管理,是对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十分有利的制度安排。但是,这一制度也 将交收风险集中在登记结算机构。因此,为了防范和化解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交收风险,必须实行“货银对付”等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
1989年3月,由各国证券清算交收领域专家组成的G-30小组(Group of Thirty)为提高证券市场交割效率和降低风险,提出九项结算交割作业建议(G-30 Recom-men-dation)。其中一项建议为推动银货对付DVP(Delivery versus Pay-ment),将证券市场款项收付和证券的转账连结。
国际证券服务协会(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Service Association,ISSA)将DVP定义为:银货对付结果是实时同步的、最终的且不可撤销的。建立DVP制度的目的是降低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Credit Risk),消除卖方已交付证券却未收到相应款项,或是买方已交付资金而未收到证券的本金风险(Princi-pal Risk)。即DVP的核心内涵是证券与资金的交收同时进行,从而防范交收对手方的违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