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state's interference principle
国家干预原则
1.
This paper begins with the illumination of history and background of state's interference principle.
从对国家干预原则历史背景的阐述入手,论证了环境法的国家干预原则与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原则的诸多不同,并深入分析了国家干预原则作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存在的必然性以及在我国现行的环境法中贯彻实施的可行性,这种必然性无论是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是毋庸质疑的。
5) intervention rule
干预规则
1.
Survey on mining kinetic intervention rule from sub-complex systems;
亚复杂系统中动力学干预规则挖掘技术研究进展
6)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预防原则
1.
It discussed whether the gold principle of environmental legislalion-precautionary principle could be used in Shanghai wetland legislalion from legal basis.
从法律依据上,讨论了上海湿地立法中能否运用到环境立法的"黄金原则"——预防原则,并从环境立法的理念,湿地损害和威胁,我国目前环境立法中的体系和具体内容上的缺陷,提出了对于预防原则能否写入上海湿地立法中的看法。
2.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has been written into many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s.
预防原则已被写入许多国际的环境法中 ,然而不同的国家以不同的方法定义与应用预防原则。
3.
This paper examined the dynamics of science and governance ,and described the main factors as advic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research control .
本文以发达国家经验为基础,分析了“科学与治理”兴起和发展的动因,把其核心内容归纳为:制度化的咨询、信息公开和预防原则、公众参与以及对研究的规范。
补充资料:国家干预原则
指法院代表国家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它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一种限制。
在资本主义国家里,民事权利称为"私权",国家在原则上不加干涉。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民事权利,是在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权利不是权利主体的"私权",民事权利的行使往往涉及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因此,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是否合法,国家必须干预。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提出了国家干预民事关系和民事案件的原则,1922年他在《给德·伊·库尔斯基的便条》中指出:"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我们"扩大国家干预'私法'关系的范围,扩大国家废除'私人'合同的权力,不是把corpus juris romani①,而是把我们的革命法律意识运用到'公民法律关系'上去,通过一些示范的诉讼案来有系统地、坚持不懈地说明应当怎样头脑清醒地精力充沛地从事这种工作"(《列宁全集》第36卷,第587页。页尾注①为罗马法典)。根据列宁这一思想,1923年《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国家干预民事诉讼的原则:为了维护国家和劳动群众的利益,必要时检察长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上参加诉讼(第2条),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行使自由和处分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 集体的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行为须受群众、有关单位和国家的监督、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代表国家进行监督,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当,人民法院不承认该行为有效,不接受、不批准当事人的请求。诉讼如已开始,仍然照常进行,不受当事人处分行为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的任务,主要是和刑事犯罪作斗争,不提起、也不参与民事诉讼,不监督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但是,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2条),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根据当事人的控告和群众的检举,检察机关发现审判人员在办案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情况时,有权进行侦查,依照法律规定,对应当提起公诉的,依法提起公诉,对应当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在资本主义国家里,民事权利称为"私权",国家在原则上不加干涉。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民事权利,是在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权利不是权利主体的"私权",民事权利的行使往往涉及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因此,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是否合法,国家必须干预。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提出了国家干预民事关系和民事案件的原则,1922年他在《给德·伊·库尔斯基的便条》中指出:"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我们"扩大国家干预'私法'关系的范围,扩大国家废除'私人'合同的权力,不是把corpus juris romani①,而是把我们的革命法律意识运用到'公民法律关系'上去,通过一些示范的诉讼案来有系统地、坚持不懈地说明应当怎样头脑清醒地精力充沛地从事这种工作"(《列宁全集》第36卷,第587页。页尾注①为罗马法典)。根据列宁这一思想,1923年《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国家干预民事诉讼的原则:为了维护国家和劳动群众的利益,必要时检察长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上参加诉讼(第2条),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行使自由和处分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 集体的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行为须受群众、有关单位和国家的监督、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代表国家进行监督,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当,人民法院不承认该行为有效,不接受、不批准当事人的请求。诉讼如已开始,仍然照常进行,不受当事人处分行为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的任务,主要是和刑事犯罪作斗争,不提起、也不参与民事诉讼,不监督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但是,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2条),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根据当事人的控告和群众的检举,检察机关发现审判人员在办案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情况时,有权进行侦查,依照法律规定,对应当提起公诉的,依法提起公诉,对应当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