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ppellate Procedure
上诉审程序
1.
Research on the Civil Appellate Procedure of Our Country;
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研究
2) Appellate and Review Procedures of WTO
WTO上诉审查程序
3) Procedures for Appellate Review
上诉审议的程序
4) appellate procedure
上诉程序
1.
One of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echanism to solve disputes of WTO is to lead into the appellate procedure and to establish appellate organization.
新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引入上诉程序,并建立上诉机构。
2.
So we should establish appellate procedure.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给付判决、调解书由于义务主体规避法律而得不到履行的案例并不少见 ,变更被执行人主体的裁定应允而生 ,其执行力等同于判决或调解书 ,法律救济不明 ,应设立上诉程序。
5) review prosecution procedure
公诉审查程序
1.
The review prosecution procedure aims to avoid the prosecution or trial that is groundless, to prevent the abuse of the state s power to prosecution, and to protect rights of criminal suspects.
公诉审查程序以防止无根据的追诉和审判 ,防止国家公诉权滥用 ,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为要。
补充资料:上诉审程序
在两审终审的国家,上诉审程序为第二审程序。在三审终审的国家,上诉审为第二审和第三审程序。上诉审程序包括刑事上诉审和民事上诉审程序:
刑事上诉审程序 上级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对下一级法院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进行的重新审判。上诉审是一个重要的诉讼程序,目的是使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裁定,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
上诉制度的历史发展 欧洲古希腊雅典已有上诉制度的雏形。当事人如果对议事会所作的判决不服,可以向陪审法院上诉,陪审法院的投票表决具有最高权力。在古罗马的共和时期,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民众大会上诉。帝制时期,可上诉至皇帝。12世纪法兰西王国建立了正式的上诉制度。中国古代也有类似上诉制度的申诉复审制。秦、汉时对判决不服提出申诉,称为"乞鞫"。唐律规定对徒刑以上的判决,囚人"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审详"(《断狱·狱结竟取服辩》,见历代狱讼制度)。
西方国家大多采取三审终审制。即第二审、第三审都是上诉审程序,如对第二审判决不服,还可以再上诉,第三审才是终审。比较典型的程序是第二审从事实和法律上审查第一审判决是否正确,第三审只审查原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第二审又称事实审,第三审又称法律审。为了区别第二审和第三审,日本称前者为上诉审,后者为上告审。
苏联实行两审终审制,即第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再行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7条也规定了两审终审制。
上诉和抗诉 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法一般规定,当事人,包括检察官、被告人和自诉人有上诉权。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保佐人在不违背被告人意愿的情况下,可以为他上诉。上诉权可以放弃,但日本1948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处死刑或无期惩役、无期监禁的判决,不得放弃上诉。上诉必须在判决、裁定送达后的法定期限内提出,超过期限,上诉权即丧失。各国对判决的上诉法定期限,长短不同。法国10天;联邦德国7天;日本14天;英国对治安法院判决3周,对刑事法院判决 4周。上诉可用口头或书面向原审法院提出。口头提出时,书记官应作记录。上诉书必须通知对方当事人和检察官。关于上诉的理由,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理由包括法律上和事实上两个方面,向第三审法院上诉的理由通常限于法律方面。如联邦德国1975年《刑事诉讼法》第337条第1款规定:对第二审判决上诉的唯一理由是判决违背法律。日本《刑事诉讼法》第 405条规定上告的理由为:违反宪法或错误解释宪法;作出违反判例的判断。
苏联法律规定,受审人及其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有权上诉。检察长有权抗议(即抗诉)。上诉和抗议的期限为7天。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对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对裁定为5日。198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针对犯罪的性质对上诉和抗诉期限作了新的规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其上诉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期限,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10日改为 3日。对于案情比较复杂、主要犯罪事实还不完全清楚的案件,不能适用这个决定的程序;对于反革命案件和贪污等其他一般刑事案件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仍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诉可以用书状或者口头提出。当事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在 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上诉审的审判 西方国家的上诉审法庭,不论是第二审或第三审,多是由法官3人以上组成合议庭,没有陪审官参加。第二审的审理范围,有的国家,如联邦德国,限于上诉的部分;如上诉没有指明具体事项,就认为对全部判决内容不服。有的国家,如日本,则规定不仅必须调查上诉的事项,而且可依职权调查其他有关的事项。第二审审理,当事人、辩护人一般都要到庭。轻微犯罪被告人不需要到庭,可委托律师出庭。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关于适用5000元以上罚金或罚款的案件,如法院认为被告人到庭有利于保护其权利时,可以命令他出庭。关于法庭审理的程序,联邦德国规定,在法庭调查事实完毕后,由被告人、辩护人、检察官进行辩论,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英美法系的国家在上诉审中强调双方的辩论。日本《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在上诉审中,"检察官和辩护人都应当根据控诉书要旨进行辩论。"第三审由于是法律审,因而其审理程序没有调查事实。其他与第二审基本相同。
上诉审法庭审理后,不论第二审或第三审,一般都可作出三种处理:维持原判;直接改判;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新审理。
苏联的上诉审法庭由审判员3人组成,没有陪审员参加。上诉审法庭不受上诉理由的限制,对所有被判刑人全部审查。所有诉讼当事人都可参加,通知后未到庭,不妨碍审理。开庭前上诉、抗诉人有权撤回上诉和抗诉。
中国第二审法院的审判,由审判员3人或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参加第二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人民检察院出庭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第二审审判程序参照第一审程序进行,除案情简单、事实清楚、驳回上诉、抗诉或发回更审等情形可进行书面审理外,应直接审问被告人,讯问其他当事人和证人,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应当分别作出下列处理:①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③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诉不加刑原则 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许多国家普遍规定,上诉审法庭对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例如,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58条第2款规定:"如果上诉是由公诉被告人独立提起的,或由检察官为他的利益提起的,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对于被声明不服的判决在刑罚种类和量刑方面,不得作不利于公诉被告人的变更"。但法国、联邦德国、日本都限于为被告人的利益上诉时,才不加刑;如果检察官、上诉人不是为被告人利益上诉时,就可以加刑。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把上诉不加刑规定为一般原则。1958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纲要》第46条规定:"依上诉程序审理案件时,法庭可以减轻第一审法院判处的刑罚,或适用规定较轻罪行的法律,但无权加重刑罚或适用规定较重罪行的法律。只有在检察长认为必须适用规定较重罪行的法律或由于判刑过轻而提出抗议或受害人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才能根据这些理由撤销刑事判决。"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抗诉和自诉人上诉的不受此限制。这同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规定基本上是相同的。
对第一审裁定的上诉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对第一审裁定的上诉,都有专门规定,其中日本和联邦德国规定得比较具体,其基本内容为:①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定,一般是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决定。对一审裁定,在日本,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可提出抗告,检察官可提出抗诉;联邦德国则统称为抗告。②对第一审的裁定,有的不得抗告、抗诉,但对羁押、取保、扣押、罚款、讼费、报酬的裁定,都允许抗告、抗诉。③抗告、抗诉一般向原审法院提出,原审法院认为有理由,可以更正;认为没有理由,再移送抗告法院审理。④对裁定的抗告、抗诉,不停止该裁定的执行;但原法院和抗告法院可以暂时停止其执行。⑤抗告法院可以驳回抗告、抗诉,撤销原裁定或改变原裁定。
1960年《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331条规定,对第一审法院的裁定和审判员的决定,受害人可以提出抗告,检察长可以提出抗议。但有的裁定、决定,如将被告人交付审判,将案件发还补充侦查,终止诉讼等,不得抗告,但检察长可以提出抗议。该条还列举了25种情况不得抗告、抗议,如移送管辖、终止诉讼、决定社会公诉人和社会辩护人等。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起诉和第一审审判中的诉讼问题,一般都用决定。决定作出后立即生效,不得上诉,但可向原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申诉,申诉有理由,可以变更原决定。对第一审的裁定,只有对延期期限申请的裁定,自诉案件驳回的裁定,可以上诉。
民事上诉审程序 同刑事上诉审大体相同。但上诉审的开始和刑事不同。刑事上诉审是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开始的,而民事上诉审则是由当事人提起上诉开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8条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并在第3编中对第二审程序作了专章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遵守法定期限,对判决为15日,对裁定为10日。上诉应当提出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中以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最为重要,并应提出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
提交上诉状有两个途径,一般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被上诉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人也可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 5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无论通过哪个途径收到上诉状,都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后,则应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与利益。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当连同全部卷宗和证据,尽快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以便及时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是被上诉人的权利,过期不提出的,不影响原审人民法院报送案卷,也不影响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民事上诉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方便群众诉讼的原则,可以在本法院进行,也可以派出法庭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就地进行。合议庭对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判。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判的,也可以迳行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加以处理: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③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参照上述原则,分别加以处理,但一律使用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再行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上诉案件,也要贯彻着重调解的原则,凡是能调解的案件,都要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即制作调解书,写明争议的事实和协议的内容,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应即视为撤销,按照调解书的内容执行。
刑事上诉审程序 上级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对下一级法院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进行的重新审判。上诉审是一个重要的诉讼程序,目的是使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裁定,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
上诉制度的历史发展 欧洲古希腊雅典已有上诉制度的雏形。当事人如果对议事会所作的判决不服,可以向陪审法院上诉,陪审法院的投票表决具有最高权力。在古罗马的共和时期,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民众大会上诉。帝制时期,可上诉至皇帝。12世纪法兰西王国建立了正式的上诉制度。中国古代也有类似上诉制度的申诉复审制。秦、汉时对判决不服提出申诉,称为"乞鞫"。唐律规定对徒刑以上的判决,囚人"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审详"(《断狱·狱结竟取服辩》,见历代狱讼制度)。
西方国家大多采取三审终审制。即第二审、第三审都是上诉审程序,如对第二审判决不服,还可以再上诉,第三审才是终审。比较典型的程序是第二审从事实和法律上审查第一审判决是否正确,第三审只审查原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第二审又称事实审,第三审又称法律审。为了区别第二审和第三审,日本称前者为上诉审,后者为上告审。
苏联实行两审终审制,即第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再行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7条也规定了两审终审制。
上诉和抗诉 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法一般规定,当事人,包括检察官、被告人和自诉人有上诉权。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保佐人在不违背被告人意愿的情况下,可以为他上诉。上诉权可以放弃,但日本1948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处死刑或无期惩役、无期监禁的判决,不得放弃上诉。上诉必须在判决、裁定送达后的法定期限内提出,超过期限,上诉权即丧失。各国对判决的上诉法定期限,长短不同。法国10天;联邦德国7天;日本14天;英国对治安法院判决3周,对刑事法院判决 4周。上诉可用口头或书面向原审法院提出。口头提出时,书记官应作记录。上诉书必须通知对方当事人和检察官。关于上诉的理由,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理由包括法律上和事实上两个方面,向第三审法院上诉的理由通常限于法律方面。如联邦德国1975年《刑事诉讼法》第337条第1款规定:对第二审判决上诉的唯一理由是判决违背法律。日本《刑事诉讼法》第 405条规定上告的理由为:违反宪法或错误解释宪法;作出违反判例的判断。
苏联法律规定,受审人及其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有权上诉。检察长有权抗议(即抗诉)。上诉和抗议的期限为7天。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对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对裁定为5日。198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针对犯罪的性质对上诉和抗诉期限作了新的规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其上诉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期限,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10日改为 3日。对于案情比较复杂、主要犯罪事实还不完全清楚的案件,不能适用这个决定的程序;对于反革命案件和贪污等其他一般刑事案件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仍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诉可以用书状或者口头提出。当事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在 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上诉审的审判 西方国家的上诉审法庭,不论是第二审或第三审,多是由法官3人以上组成合议庭,没有陪审官参加。第二审的审理范围,有的国家,如联邦德国,限于上诉的部分;如上诉没有指明具体事项,就认为对全部判决内容不服。有的国家,如日本,则规定不仅必须调查上诉的事项,而且可依职权调查其他有关的事项。第二审审理,当事人、辩护人一般都要到庭。轻微犯罪被告人不需要到庭,可委托律师出庭。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关于适用5000元以上罚金或罚款的案件,如法院认为被告人到庭有利于保护其权利时,可以命令他出庭。关于法庭审理的程序,联邦德国规定,在法庭调查事实完毕后,由被告人、辩护人、检察官进行辩论,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英美法系的国家在上诉审中强调双方的辩论。日本《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在上诉审中,"检察官和辩护人都应当根据控诉书要旨进行辩论。"第三审由于是法律审,因而其审理程序没有调查事实。其他与第二审基本相同。
上诉审法庭审理后,不论第二审或第三审,一般都可作出三种处理:维持原判;直接改判;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新审理。
苏联的上诉审法庭由审判员3人组成,没有陪审员参加。上诉审法庭不受上诉理由的限制,对所有被判刑人全部审查。所有诉讼当事人都可参加,通知后未到庭,不妨碍审理。开庭前上诉、抗诉人有权撤回上诉和抗诉。
中国第二审法院的审判,由审判员3人或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参加第二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人民检察院出庭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第二审审判程序参照第一审程序进行,除案情简单、事实清楚、驳回上诉、抗诉或发回更审等情形可进行书面审理外,应直接审问被告人,讯问其他当事人和证人,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应当分别作出下列处理:①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③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诉不加刑原则 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许多国家普遍规定,上诉审法庭对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例如,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58条第2款规定:"如果上诉是由公诉被告人独立提起的,或由检察官为他的利益提起的,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对于被声明不服的判决在刑罚种类和量刑方面,不得作不利于公诉被告人的变更"。但法国、联邦德国、日本都限于为被告人的利益上诉时,才不加刑;如果检察官、上诉人不是为被告人利益上诉时,就可以加刑。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把上诉不加刑规定为一般原则。1958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纲要》第46条规定:"依上诉程序审理案件时,法庭可以减轻第一审法院判处的刑罚,或适用规定较轻罪行的法律,但无权加重刑罚或适用规定较重罪行的法律。只有在检察长认为必须适用规定较重罪行的法律或由于判刑过轻而提出抗议或受害人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才能根据这些理由撤销刑事判决。"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抗诉和自诉人上诉的不受此限制。这同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规定基本上是相同的。
对第一审裁定的上诉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对第一审裁定的上诉,都有专门规定,其中日本和联邦德国规定得比较具体,其基本内容为:①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定,一般是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决定。对一审裁定,在日本,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可提出抗告,检察官可提出抗诉;联邦德国则统称为抗告。②对第一审的裁定,有的不得抗告、抗诉,但对羁押、取保、扣押、罚款、讼费、报酬的裁定,都允许抗告、抗诉。③抗告、抗诉一般向原审法院提出,原审法院认为有理由,可以更正;认为没有理由,再移送抗告法院审理。④对裁定的抗告、抗诉,不停止该裁定的执行;但原法院和抗告法院可以暂时停止其执行。⑤抗告法院可以驳回抗告、抗诉,撤销原裁定或改变原裁定。
1960年《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331条规定,对第一审法院的裁定和审判员的决定,受害人可以提出抗告,检察长可以提出抗议。但有的裁定、决定,如将被告人交付审判,将案件发还补充侦查,终止诉讼等,不得抗告,但检察长可以提出抗议。该条还列举了25种情况不得抗告、抗议,如移送管辖、终止诉讼、决定社会公诉人和社会辩护人等。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起诉和第一审审判中的诉讼问题,一般都用决定。决定作出后立即生效,不得上诉,但可向原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申诉,申诉有理由,可以变更原决定。对第一审的裁定,只有对延期期限申请的裁定,自诉案件驳回的裁定,可以上诉。
民事上诉审程序 同刑事上诉审大体相同。但上诉审的开始和刑事不同。刑事上诉审是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开始的,而民事上诉审则是由当事人提起上诉开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8条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并在第3编中对第二审程序作了专章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遵守法定期限,对判决为15日,对裁定为10日。上诉应当提出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中以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最为重要,并应提出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
提交上诉状有两个途径,一般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被上诉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人也可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 5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无论通过哪个途径收到上诉状,都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后,则应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与利益。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当连同全部卷宗和证据,尽快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以便及时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是被上诉人的权利,过期不提出的,不影响原审人民法院报送案卷,也不影响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民事上诉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方便群众诉讼的原则,可以在本法院进行,也可以派出法庭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就地进行。合议庭对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判。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判的,也可以迳行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加以处理: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③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参照上述原则,分别加以处理,但一律使用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再行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上诉案件,也要贯彻着重调解的原则,凡是能调解的案件,都要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即制作调解书,写明争议的事实和协议的内容,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应即视为撤销,按照调解书的内容执行。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