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leveraged lease
减税优惠租赁
4) Tax Preference
税收优惠
1.
The application of enterprise tax preference of papermaking industry and the tax saving strategy;
造纸企业税收优惠的运用与节税策略
2.
Tax preference policy analysi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high-tech industries;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3.
A Study on Tax Preference Policies for Small and Middle-sized Enterprise in China;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5) preferential taxation
税收优惠
1.
Host countries offer preferential taxation as an incentive to attract foreign investment.
目前,东道国在吸引外国投资时,多用诸如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
2.
The absence of preferential taxation policy is a major factor for slow development of corporate pension business in China.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缺乏是导致企业年金发展迟缓的主要因素。
3.
Currently,the ap- propriate means of fiscal support in China are premium subsidy,preferential taxation,management fee subsidy and establis- hing a catastrophe risk fund.
当前,我国财政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宜采取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管理费补贴和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四类途径。
6) preferential tax
税收优惠
1.
The reason is that it has three restricting factors,namely insufficient demand of workers,insufficient ability and power of enterprises,insufficient policies of preferential tax.
究其原因在于存在三大制约因素,即职工的需求不足、企业的能力和动力不足、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足。
2.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unifies the Income tax rate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enterprises,the criterion of pre-tax deduction and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标准及税收优惠政策,为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竞争创造了一个公平的环境。
3.
The researches on their relations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stipulating of preferential tax policy and the realization of planning targets.
税收优惠政策是我国目前广泛应用的重要财政工具之一,影响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能否有效实现的因素很多,其中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筹划活动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通过对两者及其关系的研究,对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目标的确定及如何更好地利用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确保预期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补充资料:先秦租税
先秦时期天子、诸侯以及卿、大夫等征收的众、庶人等生产者土地上的各种产物和工、商、衡、虞的收入,以供"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春秋以前,天子、诸侯、大夫具有土地世袭所有权,他们向劳动者征收租和税合为一体的剩余劳动产品,实行贡、助、彻之制。春秋、战国时在保持井田的形式下,进行了履亩而税的改革。商鞅变法以后,民得买卖土地,确立了私有土地制,租与税才分离开来。
租税是由原始社会末期,个体家庭成为生产单位以后,公社首领侵占"公田"上的收获或由社员代耕其占有的土地,逐渐变成经常化的贡献而形成的。相传虞、夏时就有了贡赋,《史记·夏本纪》说:"自虞夏时,贡赋备矣。"但有关虞的贡赋内容,连传说都没有流传下来。夏代的贡,《孟子·滕文公》说是"夏后氏五十而贡"。即分给每家土地五十亩,不问年岁的丰歉,按历年收获的平均数献纳十分之一。此外,还有直接取自庶人耕作的"藉"敛。殷代甲骨卜辞有命令众为王耕作的记载。《孟子·滕文公上》说:"殷人七十而助","惟助为有公田","助者,藉也",即把土地分为"公田"和"私田",分给每家"私田"七十亩,让他们共耕公田。《礼记·王制》说:"古者公田藉而不税。"这就是把"公田"的收获献给王、侯、大夫,私田不再缴税。关于周代的租税,《孟子·滕文公》说:"周人百亩而彻","虽周亦助也",可见,"彻"是一种类似"助"的制度。但由于孟子说"彻者,彻也",使人无法知其确切涵义,故两千年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孟子鉴于周代国人服兵役,野人不服兵役,国、野实行两种不同的制度,向滕文公称述应该实施的制度是"国中什一使自赋","野九一而助",即在郊内"国人"地区,分给每家土地一百亩,各自交纳土地上收获的十分之一作为"军赋";在郊外"野人"地区,分给每家一百亩,八家同井,共耕其中的一百亩"公田","公田"上的收获就作为交纳的租税。
西周中期,根据卫盉、卫鼎、格伯簋记载,周穆王、周共王时出现了贵族交换、质押土地,这是先王"田里不鬻"之制的变化的先声。西周后期,由于"民不肯尽力于公田",周宣王只得"不藉千亩",废除由天子亲耕其收获用来祭祀鬼神的公田(即藉田)的藉礼。废除藉礼也就是役使人民耕种公田的制度的废除。取而代之的租税制度,因史无明文,已难详知。但据《周礼·地官·小司徒》:"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已由"八家同井"变为"九夫同井",当是废除了其中的"公田",即在郊外"野人"地区废除了助法,改为"履亩而税"。至于各诸侯国的租税改革,估计要比周王朝中心地区晚一些。
从西周后期到商鞅变法为止的租税改革是在保护井田制形式下,进行"履亩而税"的改革。"履亩而税"的内容,在《管子》中有简略的记载。诸侯国中首先改革租税制度的是齐国。齐桓公十九年(前 668)采纳管仲的建议,实行井田制下的"相地而衰征",即取消公田,以九夫为井,视土地的美恶及年岁的丰歉而征收田税。其后晋国于晋惠公六年(前 645)"作爰田"。爰,易也,变易的意思。有人认为作爰田就是像齐国那样"案田而税"。《春秋》宣公十五年(前594),鲁国"初税亩"实行了"履亩而税"的改革。此后,楚、郑等国似乎也进行过类似的改革。秦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较慢,秦简公七年(前 408)"初租禾",即案田禾收入的多寡而收取租税。商鞅变法,于孝公十二年(前350)"制辕(通爰)田","訾粟而税",即建立辕田制,计算粮谷收入的多寡而征税。同时,废除井田,民得买卖土地。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于三十一年(前316)"使黔首自实田",命令黔首申报占有的土地数量,在全国范围内确认了私有土地制,租税发展为地租和赋税两种形式。
原始社会末期,公有的工商业,一部分逐渐为公社首领所侵占,演变为官府的工商业,直接为满足国君的特殊需要而生产和买卖货物;另一部分则演变为"通工易事,以羡(多余)补不足"的民间工商业。公有的山林川泽也演变为国君的私产,所出成为国君的财富。周文王治岐时,置官员管理关市及山林川泽而不征税,西周以后对关市及山林川泽始征收实物税,即"任工以饬材事,贡器物;任商以市事,贡货贿;......任衡以山事,贡其物;任虞以泽事,贡其物"。关市之赋,主要用以供给王之膳服,但也作其他用途,如晋平公收市赋作为供养食客的费用;李牧防备匈奴,得以便宜置吏,收取市租为士卒费用。"山泽之赋"则主要用于丧事。其税率,据《管子·幼官》说是"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大匡》又说:"弛关市之征,五十而税一",都是降低关市之征税率的意见,实际的税率当高于此数。至于山泽的税率,则未见有具体的记载。
租税是由原始社会末期,个体家庭成为生产单位以后,公社首领侵占"公田"上的收获或由社员代耕其占有的土地,逐渐变成经常化的贡献而形成的。相传虞、夏时就有了贡赋,《史记·夏本纪》说:"自虞夏时,贡赋备矣。"但有关虞的贡赋内容,连传说都没有流传下来。夏代的贡,《孟子·滕文公》说是"夏后氏五十而贡"。即分给每家土地五十亩,不问年岁的丰歉,按历年收获的平均数献纳十分之一。此外,还有直接取自庶人耕作的"藉"敛。殷代甲骨卜辞有命令众为王耕作的记载。《孟子·滕文公上》说:"殷人七十而助","惟助为有公田","助者,藉也",即把土地分为"公田"和"私田",分给每家"私田"七十亩,让他们共耕公田。《礼记·王制》说:"古者公田藉而不税。"这就是把"公田"的收获献给王、侯、大夫,私田不再缴税。关于周代的租税,《孟子·滕文公》说:"周人百亩而彻","虽周亦助也",可见,"彻"是一种类似"助"的制度。但由于孟子说"彻者,彻也",使人无法知其确切涵义,故两千年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孟子鉴于周代国人服兵役,野人不服兵役,国、野实行两种不同的制度,向滕文公称述应该实施的制度是"国中什一使自赋","野九一而助",即在郊内"国人"地区,分给每家土地一百亩,各自交纳土地上收获的十分之一作为"军赋";在郊外"野人"地区,分给每家一百亩,八家同井,共耕其中的一百亩"公田","公田"上的收获就作为交纳的租税。
西周中期,根据卫盉、卫鼎、格伯簋记载,周穆王、周共王时出现了贵族交换、质押土地,这是先王"田里不鬻"之制的变化的先声。西周后期,由于"民不肯尽力于公田",周宣王只得"不藉千亩",废除由天子亲耕其收获用来祭祀鬼神的公田(即藉田)的藉礼。废除藉礼也就是役使人民耕种公田的制度的废除。取而代之的租税制度,因史无明文,已难详知。但据《周礼·地官·小司徒》:"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已由"八家同井"变为"九夫同井",当是废除了其中的"公田",即在郊外"野人"地区废除了助法,改为"履亩而税"。至于各诸侯国的租税改革,估计要比周王朝中心地区晚一些。
从西周后期到商鞅变法为止的租税改革是在保护井田制形式下,进行"履亩而税"的改革。"履亩而税"的内容,在《管子》中有简略的记载。诸侯国中首先改革租税制度的是齐国。齐桓公十九年(前 668)采纳管仲的建议,实行井田制下的"相地而衰征",即取消公田,以九夫为井,视土地的美恶及年岁的丰歉而征收田税。其后晋国于晋惠公六年(前 645)"作爰田"。爰,易也,变易的意思。有人认为作爰田就是像齐国那样"案田而税"。《春秋》宣公十五年(前594),鲁国"初税亩"实行了"履亩而税"的改革。此后,楚、郑等国似乎也进行过类似的改革。秦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较慢,秦简公七年(前 408)"初租禾",即案田禾收入的多寡而收取租税。商鞅变法,于孝公十二年(前350)"制辕(通爰)田","訾粟而税",即建立辕田制,计算粮谷收入的多寡而征税。同时,废除井田,民得买卖土地。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于三十一年(前316)"使黔首自实田",命令黔首申报占有的土地数量,在全国范围内确认了私有土地制,租税发展为地租和赋税两种形式。
原始社会末期,公有的工商业,一部分逐渐为公社首领所侵占,演变为官府的工商业,直接为满足国君的特殊需要而生产和买卖货物;另一部分则演变为"通工易事,以羡(多余)补不足"的民间工商业。公有的山林川泽也演变为国君的私产,所出成为国君的财富。周文王治岐时,置官员管理关市及山林川泽而不征税,西周以后对关市及山林川泽始征收实物税,即"任工以饬材事,贡器物;任商以市事,贡货贿;......任衡以山事,贡其物;任虞以泽事,贡其物"。关市之赋,主要用以供给王之膳服,但也作其他用途,如晋平公收市赋作为供养食客的费用;李牧防备匈奴,得以便宜置吏,收取市租为士卒费用。"山泽之赋"则主要用于丧事。其税率,据《管子·幼官》说是"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大匡》又说:"弛关市之征,五十而税一",都是降低关市之征税率的意见,实际的税率当高于此数。至于山泽的税率,则未见有具体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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