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Financial mechanism for the adjustment of income distribution gap
财政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机制
3) regulatory tax on differential incomes
差额收入调节税
4) income inequality
收入差距
1.
Creative Destruction and Oscillating Enlarge of Income Inequality;
创造性破坏与收入差距的振荡式扩大
2.
Decomposition of Rising Income Inequality based on the Distributions;
基于收入分布的收入差距扩大成因的分解
3.
Factor analysis on the urban-rural income inequality in China;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5) income disparity
收入差距
1.
The impact of economic transition and structure adjustment on resident income disparity and its path change during 1980-2002;
经济转型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及其路径变迁(1980~2002)
2.
Studies on Means to Increase the Income of Poor Rural Households——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income disparity among farmers;
贫困农户增收路径研究——基于农民收入差距分析
3.
A Study on Income Disparity and Human Capital Investment of Peasants in China;
农民的收入差距与人力资本投资研究
6) income gap
收入差距
1.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Influence of Income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on Insurance Demand in Xinjiang;
新疆城乡收入差距对保险需求影响的实证分析
2.
Investment Strategy for Income Gap Per Capita Minimization;
人均收入差距导向的投资战略
3.
Theil Coefficient Analysis on Income Gap and Inequality in China;
中国收入差距不平等状况的泰尔指数分析
补充资料:个人收入调节税
中国对在本国境内有住所,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所征收的一种个人所得税。
沿革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已列有薪给报酬所得税。由于中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且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单一,因而这种税一直未开征。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既适用于外籍居民,也适用于本国公民。但是,由于这个税法主要是针对外籍人员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制定的,一些征税办法不完全适应中国公民的实际情况。1984年以后,随着分配形式的多样化和个人收入渠道的增多,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开始拉大,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日趋突出。为了调节部分社会成员的较高收入,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保障社会安定,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务院于 1986年9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并决定自1987年1月1日开征。适用于中国公民。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内容 个人收入调节税采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课税制。征税项目包括八类个人收入:①工资、薪金收入;②劳务报酬收入;③承包、转包收入;④财产租赁收入;⑤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⑥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⑦股息、利息、红利收入;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对纳税人取得的前四项收入为综合收入项目,实行按月合并征收,采用五级超倍累进税率。即将纳税人的个人收入按全国不同类别的工资区,划分为四档,每个档次都规定有相应的个人收入计税基数,不超过基数三倍的个人综合收入为免征额,只对超过基数三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税率累进征收。对个人取得的⑤⑥两项收入实行分项计税,按次征收,税率为20%。其费用扣除规定是,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相当每次收入额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征税。利息、股息、红利属于纯投资性所得,不允许从中扣除任何费用,按每次收入额征税20%。
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免税项目有: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奖金;②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③在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的储蓄存款利息;④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⑤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⑥保险赔款;⑦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⑧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金、离休工资、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费;⑨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收入。
征收方法 实行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法。支付各项应税收入的单位,所支付给纳税人的金额达到纳税标准,依法应扣税的,在支付的同时,必须按收入来源性质及有关规定扣缴税款,并给纳税人出具纳税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属于综合所得的各项收入,不论其单项收入是否已扣税,凡合并后的综合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必须自行申报纳税,已扣缴的税款,可持纳税凭证,在应纳税额中减除。
沿革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已列有薪给报酬所得税。由于中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且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单一,因而这种税一直未开征。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既适用于外籍居民,也适用于本国公民。但是,由于这个税法主要是针对外籍人员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制定的,一些征税办法不完全适应中国公民的实际情况。1984年以后,随着分配形式的多样化和个人收入渠道的增多,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开始拉大,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日趋突出。为了调节部分社会成员的较高收入,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保障社会安定,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务院于 1986年9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并决定自1987年1月1日开征。适用于中国公民。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内容 个人收入调节税采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课税制。征税项目包括八类个人收入:①工资、薪金收入;②劳务报酬收入;③承包、转包收入;④财产租赁收入;⑤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⑥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⑦股息、利息、红利收入;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对纳税人取得的前四项收入为综合收入项目,实行按月合并征收,采用五级超倍累进税率。即将纳税人的个人收入按全国不同类别的工资区,划分为四档,每个档次都规定有相应的个人收入计税基数,不超过基数三倍的个人综合收入为免征额,只对超过基数三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税率累进征收。对个人取得的⑤⑥两项收入实行分项计税,按次征收,税率为20%。其费用扣除规定是,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相当每次收入额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征税。利息、股息、红利属于纯投资性所得,不允许从中扣除任何费用,按每次收入额征税20%。
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免税项目有: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奖金;②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③在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的储蓄存款利息;④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⑤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⑥保险赔款;⑦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⑧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金、离休工资、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费;⑨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收入。
征收方法 实行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法。支付各项应税收入的单位,所支付给纳税人的金额达到纳税标准,依法应扣税的,在支付的同时,必须按收入来源性质及有关规定扣缴税款,并给纳税人出具纳税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属于综合所得的各项收入,不论其单项收入是否已扣税,凡合并后的综合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必须自行申报纳税,已扣缴的税款,可持纳税凭证,在应纳税额中减除。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