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planning law
计划法
1.
Recent years, quite a few experts hold the position that we did not need any kind of planning law at all.
管制性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是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系统工程,其中计划法律制度的建设是不可忽略的重要方面。
2) legislation plan
立法计划
3) plan legislation
计划立法
4) Plan Algorithm
计划算法
5) statutory plan
法定计划
6) ranking method(plan)
划分等级法<计划>
补充资料:计划法
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主要是社会主义国家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在编制、审批、执行、监督、检查计划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领导、组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
计划经济与计划法 计划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国家用计划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法依据社会主义原则,运用法律手段,保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制定出符合客观规律的、切合实际的计划,并保证计划的顺利执行和圆满完成。社会主义计划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沿革 苏联是最早建立计划经济制度的国家。苏维埃国家第一个长期远景规划是全俄电气化计划。从1928年开始,实行以5年为期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曾先后颁布了保证计划制定和执行的法令、决议和条例,形成了最早的一批社会主义计划法。
在中国,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即建立了计划经济制度。为了保障计划的正确制定和顺利执行,先后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调整计划关系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如财政经济委员会《国民经济计划编制暂行办法》(1952年 1月公布)、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编制国民经济年度计划暂行办法(草案)》(1953年8月5日试行)、国务院《关于各部负责综合平衡和编制各该管生产、事业、基建和劳动计划的规定》(1957年1月15日发布)、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改进计划管理体制的规定》(1958年9月24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加强综合财政计划工作的决定》(1960年1月14日公布),《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的报告的通知》(1983年4月6日)等等。
其他实行计划经济制度的国家,也都曾制定过有关计划方面的法律。罗马尼亚1949年颁布的第一号法律就是关于计划的法律,1979年 7月 6日大国民议会通过的《罗马尼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是现行有关计划的全面的法律,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有关的法律、决议等。南斯拉夫关于计划的基本法律是1976年颁布的《南斯拉夫社会计划体制基础和社会计划法》。东欧其他一些国家,也都颁布了有关计划的法规。
计划法的内容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主要内容有:①计划法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原则。主要是通过调节计划关系,保护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关系,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在有关计划的法律、决议和指示中,还规定了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方法和步骤。②计划体系和指标体系。规定本国实行的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的种类、计划内容、指标分类及其适用范围等,并要求各类计划具有科学性、连续性、稳定性。计划种类,根据计划期限,一般分为长期(10年或20年)、 中期(5年)和短期计划,根据计划范围或对象,一般分为全国(中央)计划、地区计划、企业计划、部门计划、行业计划、专题计划等。计划内容,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各个主要方面,如工业生产计划、农业生产计划、基本建设计划、科学发展计划、文教卫生计划、人民生活和社会公用事业计划等。计划指标,按法律拘束力的不同,大体分为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参考性)指标,两类指标的适用范围由法律规定。③综合平衡。主要是安排国民经济诸方面的主要比例关系,如生产资料与消费资料两大部类的比例关系,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公用服务事业之间的比例关系,以及经济事业和科学、文教事业之间的比例关系等等。综合平衡还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的平衡,在有的国家还包括在全国统一计划指导下各地区的综合平衡。综合平衡是编制计划的基本方法。④计划的管理体制和编制程序。包括中央、地方、企业等各级计划机关的职权范围和任务,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计划制定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时,必须报请原批准机关或其常设机构批准,以维护计划的严肃性。计划正式下达后,必须认真执行,法律规定了对计划执行的检查与监督程序。在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经济合同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有关计划与经济合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计划法的组成部分。⑤计划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奖惩制度以及计划争议的仲裁或司法解决程序。计划法采取计划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任何计划单位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有的国家在有关法律中还规定:对编制和完成计划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编制计划上的错误、破坏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或擅自变更计划、不执行计划的,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经济以至刑事责任。计划法一般还规定了审理计划争议的仲裁程序或司法程序,这部分规范的目的在于用司法或仲裁手段以保证计划的正确制定和顺利执行。
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计划法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在维护生产资料资本主义么私有制的前提下,在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经济发展的情况下,有的也在特定范围内实行一定的计划(如财政计划、农业计划、建房与郊区计划等)和国家干预。为了保证这些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有的国家也颁布了一些有关计划的法规。这些立法同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实行计划经济制度的计划法,具有本质的区别。
不少发展中国家为发展本国经济,也执行了各种各样的经济计划,不少计划的实现对于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和巩固本国的经济独立发挥了良好作用。为了保障这些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有的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计划法规。但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这些立法也不同于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法。
计划经济与计划法 计划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国家用计划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法依据社会主义原则,运用法律手段,保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制定出符合客观规律的、切合实际的计划,并保证计划的顺利执行和圆满完成。社会主义计划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沿革 苏联是最早建立计划经济制度的国家。苏维埃国家第一个长期远景规划是全俄电气化计划。从1928年开始,实行以5年为期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曾先后颁布了保证计划制定和执行的法令、决议和条例,形成了最早的一批社会主义计划法。
在中国,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即建立了计划经济制度。为了保障计划的正确制定和顺利执行,先后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调整计划关系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如财政经济委员会《国民经济计划编制暂行办法》(1952年 1月公布)、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编制国民经济年度计划暂行办法(草案)》(1953年8月5日试行)、国务院《关于各部负责综合平衡和编制各该管生产、事业、基建和劳动计划的规定》(1957年1月15日发布)、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改进计划管理体制的规定》(1958年9月24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加强综合财政计划工作的决定》(1960年1月14日公布),《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的报告的通知》(1983年4月6日)等等。
其他实行计划经济制度的国家,也都曾制定过有关计划方面的法律。罗马尼亚1949年颁布的第一号法律就是关于计划的法律,1979年 7月 6日大国民议会通过的《罗马尼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是现行有关计划的全面的法律,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有关的法律、决议等。南斯拉夫关于计划的基本法律是1976年颁布的《南斯拉夫社会计划体制基础和社会计划法》。东欧其他一些国家,也都颁布了有关计划的法规。
计划法的内容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主要内容有:①计划法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原则。主要是通过调节计划关系,保护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关系,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在有关计划的法律、决议和指示中,还规定了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方法和步骤。②计划体系和指标体系。规定本国实行的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的种类、计划内容、指标分类及其适用范围等,并要求各类计划具有科学性、连续性、稳定性。计划种类,根据计划期限,一般分为长期(10年或20年)、 中期(5年)和短期计划,根据计划范围或对象,一般分为全国(中央)计划、地区计划、企业计划、部门计划、行业计划、专题计划等。计划内容,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各个主要方面,如工业生产计划、农业生产计划、基本建设计划、科学发展计划、文教卫生计划、人民生活和社会公用事业计划等。计划指标,按法律拘束力的不同,大体分为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参考性)指标,两类指标的适用范围由法律规定。③综合平衡。主要是安排国民经济诸方面的主要比例关系,如生产资料与消费资料两大部类的比例关系,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公用服务事业之间的比例关系,以及经济事业和科学、文教事业之间的比例关系等等。综合平衡还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的平衡,在有的国家还包括在全国统一计划指导下各地区的综合平衡。综合平衡是编制计划的基本方法。④计划的管理体制和编制程序。包括中央、地方、企业等各级计划机关的职权范围和任务,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计划制定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时,必须报请原批准机关或其常设机构批准,以维护计划的严肃性。计划正式下达后,必须认真执行,法律规定了对计划执行的检查与监督程序。在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经济合同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有关计划与经济合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计划法的组成部分。⑤计划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奖惩制度以及计划争议的仲裁或司法解决程序。计划法采取计划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任何计划单位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有的国家在有关法律中还规定:对编制和完成计划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编制计划上的错误、破坏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或擅自变更计划、不执行计划的,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经济以至刑事责任。计划法一般还规定了审理计划争议的仲裁程序或司法程序,这部分规范的目的在于用司法或仲裁手段以保证计划的正确制定和顺利执行。
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计划法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在维护生产资料资本主义么私有制的前提下,在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经济发展的情况下,有的也在特定范围内实行一定的计划(如财政计划、农业计划、建房与郊区计划等)和国家干预。为了保证这些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有的国家也颁布了一些有关计划的法规。这些立法同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实行计划经济制度的计划法,具有本质的区别。
不少发展中国家为发展本国经济,也执行了各种各样的经济计划,不少计划的实现对于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和巩固本国的经济独立发挥了良好作用。为了保障这些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有的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计划法规。但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这些立法也不同于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法。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