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语言运用的经济原则
1)  economical principle in language application
语言运用的经济原则
2)  new economy principle of speech
言语配置的新经济原则
1.
Meanwhile,this paper holds the view that the new economy principle of speech concords with CP & PP in some way.
在会话含义理论和语言经济原则层面上分析了语言交际活动,指出成功的语言交际受制于“合作原则”(CP)和“礼貌原则”(PP),“言语配置的新经济原则”其实质在某种程度上是与CP和PP原则是一致的。
3)  principle of economy
语言经济原则
1.
The motivation of noun s verbalization is explored from four perspectives in this paper: philosophy,semantics,principle of economy,and culture.
从哲学基础、语义基础、语言经济原则基础、社会文化基础等方面探讨了英语名词动词化产生的动因。
2.
In this paper, we discuss English breviary form in Chinese with the principle of economy , interprete the principle of economy and summarize its universality.
从语言经济原则的视角探讨汉语中的英语简省形式,对语言经济原则进行了理论阐释,对它的普世性予以概括。
4)  the economy principle of language
语言经济性原则
1.
In its long period of application and development,the business correspondence has shaped its own linguistic features,which embodies an outstanding principle—the economy principle of language.
在长期的使用和发展过程当中,商务信函形成了自身独特的语言特点,这些特点体现了语言经济性原则。
5)  the economic function of language
语言的经济功能
1.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 society, the economic function of language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本文运用经济学和语言学的基本理论从人力资本、语言本身的经济价值、国民整体语言水平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几个方面论述了语言的经济功能。
6)  economy of language
语言的经济性
1.
This thesis aims at a dynamic study of the economy of languag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verbal communication.
人类语言系统本身具有经济性这一特点早为众多语言学家所认识,他们立足于语言系统本身,从语音、音系、词汇、句法、语法等角度对语言的经济性做了不少静态层面的研究。
补充资料:保险原则在再保险中的运用


保险原则在再保险中的运用


【保险原则在再保险中的运用】再保险接受人与分出人承保的是同一风险,所以分保接受人对分保业务同样要求运用以下这些保险原则: 1.必须有可保利益。再保险的可保利益是授予分出人所签发保单和接受他的原被保险人的责任已经确定,从而给分出人具有能够安排分保充分的可保利益。1899年下莱茵符腾堡对塞奇威克案例,其要点是:虽然分出人对财产并无实际法定利益,标的物是原保险人所有,但是他要对这项财产负有责任,所以他的地位,被法律确认,当发生此项财产遭受损失,他就要受到损害,因此他的可保利益必须受到负责的责任范围和性质所限制。所以一个承保财产火险的分出人,如分保的是盗窃险对再保险来说就不受损害。 伦敦特许协会对“海上保险索赔”教材中对可保利益的阐说是:可保利益的要旨是对从事海上冒险中的财产,被保险人必须有法律承认的利益关系,如果发生损失,他将受害;如果财产安全,他可得益。这对保险和再保险同样可以应用。海上保险人“对他的风险有可保利益,可以对它再保险”。西德海上保险总规则:“保险人所负担的风险视为‘可保利益’。” 2.是一个信守“诚信”的合同。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是对发生损失后的补偿的承诺。一般商业合同是要讲诚信的,而保险合同就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同。世界各国的保险管理当局非常重视再保险合同的签订须以缔约双方“洛守信誉”为前提并对保险公司资信和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管理。哥尔亭在其再保险法律与实践一书中说:“原保险人的诚信学说和直接保险一样普遍应用于再保险。” 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七条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方应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投保方应当按照保险方面的要求,将保险方在决定其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所需了解的有关主要情况告知保险方。“诚信”原则是同样普遍应用于直接保险和再保险的,他要求分出人对分保接受人说明每个关系对原保险风险的每一个实质情况,正像他在对保户签发保险契约前要求保户向他说明所有实质性风险有关的情况一样,所不同的是他还须说明他的自留额。因为分出人自留额的大小,可以使分保接受人判断他和分出的业务利害枚关的深度,以便他们可以考虑是否接受分出人的分保建议,达成接受再保险的协议。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