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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evaluation of human capital contribution
人力资本出资评估
2)  human capital value assessment
人力资本价值评估
1.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research status quo of human capital value assessment of Professional managers,this article,which is made to be the incentives and disincentives oriented of professional managers,establishes a professional managers comprehensive quality assessment system and constructs Human capital value assessment model of Professional managers.
文章在分析我国职业经理人力资本价值评估研究现状的基础上,以职业经理激励约束为导向,建立了职业经理综合素质测评体系,构建了职业经理人力资本价值评估模型,最后结合实例验证了模型的有效性。
3)  the valuation method of human capital value
人力资本价值评估方法
4)  the valuation procedure of human capital value
人力资本价值评估程序
5)  human capital investment
人力资本出资
1.
Legal problems and system conception about human capital investment under the new Company Laws;
新《公司法》下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问题和制度构想
2.
With raid growth of the economy,human capital investment becomes the general trend.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力资本出资已经是大势所趋。
6)  human capital contribution
人力资本出资
1.
The human capital contribution refer to the behavior that the human capital owners take knowledge, skill and information as contribution object, obtain the corresponding stock.
人力资本出资是指人力资本所有者将蕴含在人身上的知识、技能、信息等作为出资标的,获得相应股份的行为。
2.
According to this situation, the law system about human capital contribution should be build.
以人力资本出资入股公司则将是人力资本理论在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因此,根据这种情况,有关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制度也应相应地有所设计。
补充资料: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释义]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一、“数额巨大”的起点,沿海发达省份一般确定在30万元以上、占出资额的30%以上。后果严重主要是指导致合法债权人由于其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而无法追回财产,损失巨大的。
二、本罪主体是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发起人和股东可以是个人或单位,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三、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他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四、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已废止,有关内容已纳入新《刑法》,并有调整。
虚假出资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这里的“虚假出资”,显然是对“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这些行为性质的概括,而不是与这些行为并列的另一种独立的虚假出资行为,因此,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只能是“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三种行为之一,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评估作价时,以欺骗的方法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虚假出资的情况。
  由于虚假出资罪的主体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因此,这两种人之外的人虚假出资,不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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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