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legal relations in legal aid
法律援助法律关系
2) legal aid
法律援助
1.
The foundation of legal aid system;
确立法律援助制度的三个基础
2.
Discussing about the Fulfillment Problem of the Village Legal Aid;
论农村法律援助的实践问题
3.
The Sunrise Area with Hope——study on the legal aid organizations by college students;
充满希望的朝阳领域——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研究
3) legal assistance
法律援助
1.
Social organization participating in legal assistance bears its unique advantages,but at present there exists quite a lot of vacancy in the material operating system.
社团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但目前在具体的运作方式上还存在相当多的空白,因此应当建立健全一系列的制度予以促进和规范,使法律援助真正成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有力手段,为更多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2.
The legal assistance regulations concerning the related problems of national legal assistance has been put into practice on September lst,2003.
2003年9月1日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关于民族法律援助的相关问题,由于民族地区的特殊性需要从立法到具体法律实践都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4) law assistance
法律援助
1.
By the analysis of the status of the law assistance in our rural areas,som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aspect of law assistance in rural areas are presented,followed by the suggestions of the outlet for the law difficulties in the countryside.
通过对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现状的分析,指出了农村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进而有针对性地指出了解决农村法律援助困境的出路。
2.
At present,there are lots of problems in law assistance in Zhangjiakou city,which have affected the social harmonious and stable development.
张家口市法律援助工作目前存在一些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尽快解决,将影响张家口市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5) law aid
法律援助
1.
Hence, this essay is to propose we set up an expense bearing system, perfect law aid system, improve the reform on lawsuit expense system and budget the law court to ensure the people to enjoy their lawsuit right.
因此,应建立诉讼费用负担体系,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推进诉讼费用管理制度改革,实行法院经费综合预算,以实现对公民诉权的保障。
2.
The three key problems are the worrying work circumstances,the unreasonable law aid system and weak management.
现今律师行业存在诸多严重问题,执业环境令人堪忧、法律援助难于满足社会需求、行业管理过于疏松,可称为三大关键问题。
3.
Civil Law aid and Criminal Law aid have different developing sequence.
民事法律援助与刑事法律援助有不同的发展脉络。
6) legal aid system
法律援助体系
1.
Firstly,this Article addressed the key role that China s legal aid system has had on the advancement of rights protection for its citizens,and the necessary.
文章首先论述了,中国的法律援助体系在其公民权利保护进程中扮演的关键角色和继续发展法律援助对中国长远利益的必要性。
2.
The paper makes an initial discuss for the legal aid system through the way of analytical investgation and comparative study.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法律援助体系中存在诸多问题。
补充资料:法国法律概况
法国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发轫地之一,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最早创立了系统反映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典,成为大陆法系的主要发源国。法国法是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维护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法律,它的法律体系的特点是:①较全面地接受了罗马法的概念和原则,结合某些日耳曼法和教会法,形成现代大陆法系法律的完整系统;②运用资产阶级政权,最早建立适用于全国的统一法制和统一的司法体系;③以成文法典为主,判例只供参考,严格区分立法与司法职能,一般否定判例的法律拘束力,否定法官的造法作用;④存在独特的、与普通法院并列的行政法院体系,适用以判例和行政法规为主的行政法。
历史沿革 法国法的发展大致可分为4个时期:
日耳曼法时期(5~9世纪) 公元5世纪以前,高卢全境主要适用罗马法。日耳曼部落入侵以后,并未全部废止罗马法的效力,而是适用以部落为本位的属人法。高卢罗马人仍适用罗马法,日耳曼各部落则适用各自的习惯法。其中有的习惯法曾汇编成简单的法典,如《萨利克法典》、《里普利安法典》等,为数众多,大都失传,西方学者贬称之为"蛮族法典"(见欧洲中世纪法律)。这些习惯法反映了初期阶级社会的不平等,同时又保留了氏族社会的残余。例如,刑法上由同态复仇逐渐转变为因等而异的赎罪金,土地法上由公社土地所有转变为初期的嫡子继承制等。讼案多为自诉,证明方式主要是誓证、神明裁判或决斗。
诸法并立时期(9~18世纪下半叶) 封建制度下的法国经历过封建割据、 等级代表制和君主专制3个阶段,其中以等级代表制持续时间较长。法律制度虽历经变化,但发展缓慢,基本构成为各种法律并存;全国大陆以奥莱龙岛至日内瓦湖一线为界,北部为习惯法地区,南部为罗马法地区。原来的部落习惯法已逐步为各地领主法庭所适用的地方习惯法所取代,有的后来经私人集编成册,发展为成文的习惯法,其最著者有《诺曼底大习惯法》;同时,还出现许多涉及商事和海事的城市习惯法,如《巴黎习惯法》等。继12世纪查士丁尼《学说汇纂》重新被发现、意大利开始注释和传播罗马法之后,罗马法在法国南部重新兴起,它适应了资本主义初期发展的急需。中世纪的法国培养了一批熟悉罗马法的法官、学者,出版了一批罗马法论著,而且形成了自己的罗马法学派,即根源于注释法学派的人文主义法学派。16世纪罗马法曾一度被查禁,但不久又恢复,权威更盛。这种情况对后来大陆法系的形成有深远的影响。教会法在中世纪的法国也起过重大作用,其适用范围虽仍仅限于异端罪、教会纪律、婚姻道德案件,但已有所扩大,兼及以宣誓订立的民事契约的纠纷以及信贷利息纠纷等。宗教法庭的刑讯逼供、严刑峻罚不亚于其他国家。封建制后期,国王陆续颁布各种敕令,镇压农奴起义,维护王室贵族的利益,但其法律权威一直不如英国。
资产阶级立法时期(18世纪末~19世纪末) 除了革命后制定的《人权宣言》和法国宪法以外,19世纪初拿破仑亲自审订的民法、刑法、商法、民诉、刑诉五部法典,对法国法是个根本改革。其中的《法国民法典》,更是集中地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权利平等、财产私有和契约自由等基本口号和立法原则。虽历经修改,至今仍基本完整地适用。它不但对巩固和发展资产阶级生产关系起了重大作用,而且长期以来是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民法典拟订的楷模,或者被作为母法,或者在作了个别改动以后全面移植。这五部法典是奠定大陆法系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1793~1794年雅各宾政权所制定的关于取缔投机、限制物价的法令,特别是关于分配和拍卖逃亡贵族和地主土地的若干法令,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中最激进、最彻底的措施。1871年的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最初尝试。巴黎公社法律包括关于建立和巩固无产阶级专政、镇压反革命、缉捕逃亡敌人和保护劳动人民的各项法令,它和公社政权一样,虽只存在了很短时间,但它是世界上第一批无产阶级法律。
现代立法时期(20世纪) 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经济危机和阶级矛盾不断尖锐化的情况下,法国对原有法律不作根本变动,而是通过增订特别法、修改条文和重新解释等方式,使法律适应统治的需要。除了宪法几经更迭外,在劳工法和公司法方面制定了新的单行法,对商法和诉讼法作了较大修改。妇女在家庭中法律地位的提高和权利的扩大,反映了社会的趋势;各部门法的社会化倾向,反映了国家扩大对经济的干预,所有权和契约自由受到一定限制。此外,现代立法的又一特点是行政法规大量增加。
宪法 现行的是1958年宪法,所建立的政体,西方学者有称之为"欧洲议会制与美国式总统制的混合体",或称之为"半总统制的共和国"政体(见法国宪法)。法国成文宪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不象美国那样突出,表现在:①行政法比较发达,有关这方面的许多宪法原则均具体见诸行政法;②法官无权以某一法律违宪为理由而宣布其无效或拒绝加以适用;③宪法的理论研究多着重于一般抽象原则,如人权、自由等,而且大部分课题纳入政治学的范围;关于共和国与共同体的关系又纳入海外法(旧称殖民地法)的研究范围。
行政法 法国重视公共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19世纪以前,行政法的成文法规不多。1804年民法典制定以后,行政诉讼的解决一般以民法为准,但其判决从不直接援引民法。其后,由于民法原则不尽适合于行政诉讼,而且行政法令增多,行政法已成独立部门,其构成以行政法院的判例为主,行政法的发展反而成为民法发展的推动力之一。但行政法不论在立法上或司法上均不如民法严密和明确。法国行政法院兼具审查行政法令和处理行政诉讼之权,因而其判例不但对诉讼有拘束力,而且往往直接影响行政法令的制订。
刑法 1810年颁布的《法国刑法典》确定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等资产阶级刑法的基本原则,对犯罪和刑罚作了较详尽的规定。这部法典一直沿用至今,只作过某些局部性修改。曾两度酝酿重订《刑法典》,均未成事实。20世纪30年代以来,陆续颁布了一些针对游行罢工和恐怖活动的单行法令,作为对《刑法典》的补充。由违警法院审决的违警处罚的范围不断扩大。对海军和陆军官兵,分别适用《海军刑法典》(1938)和《陆军刑法典》(1928)。对海商航运,1926年曾另订有兼具行政和刑事性质的法典,以后并曾数次修改。
民法 1804年《法国民法典》迄今继续有效。20世纪40年代曾设立起草委员会,着手重订民法典,但历时20年后撤销。为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经济生产和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除对约20%的条文作过修改外,还以颁布特别法和承认某些判例的拘束力等方式补充《民法典》之不足。一百多年来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由于公司企业的发展,正式承认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②加强国家对私人所有权的限制,私人对财产的处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丧失原来的绝对性,如准许飞机飞越私人土地上空,政府有权拆除机场附近一定距离内的、包括私人建筑物在内的障碍物,有权征用荒弃土地等。③对契约自由施加一定的限制和干预,允许契约的多样化。例如,某些行业适用特许制,出现例如公用事业契约的三方契约形式。④家庭、婚姻关系上在几经反复后,法律上最终赋予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特别是在财产上的平等权利;离婚自由在法律上获得保障,以及妻子作生前赠与不必经丈夫同意等(见《法国民法典》)。
税法 法国的税法复杂多变,自成体系,既有别于行政法,又有别于民法。直接税争议由行政法院管辖,大部分间接税争议,如印花税、登记税争议,则由普通法院管辖。税法争议有时适用民法,有时不适用。例如,遗产拍卖时如拍卖人为继承人,不按民法解释为遗产的承受,而按税法解释为财产买卖,应予征税。税收争议即使由普通法院受理,税收当局仍有权在审理或判决前与应纳税人协议其罚款数额,这一点又区别于普通民事刑事争议。法国税法法典主要有二,即《普通税法典》和《海关法典》。这两部法典的特点:一是法律规定该管行政部门可以不经立法机关同意而每年以政令增加新的规定,以适应情况的变化;一是《普通税法典》可随时由行政当局以法令增补附录,内容包括公共行政规则、行政法院命令、一般法规和部级机关增订的条文。法国税法的适用有一特殊原则:条文有疑义时应作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但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在运用这一原则时态度不尽相同,前者遵守较为严格。
商法 《法国商法典》的规定多属具体规则,至于一般原则,均见诸《民法典》。商法的渊源来自中世纪末期的海商规则和商业行会的习惯。随着以国际公约和协议为主要构成的海商法的成为独立部门,以及中世纪行会的消失,商法是否应单独成法,在法国曾引起较大争论。20世纪40年代曾建立从事重订商法和公司法的委员会,但未有结果而撤销。目前法国实际施行的商法,是大量的有关商业团体、支票、流通证券、银行、股票交易和破产的各种法规。其主管机构为商事法庭,由各该管辖区内的商人担任法官,职业法官不与闻其事,但其上诉级仍为普通法院。
劳工法 法国劳工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出现的。当时,由于工人运动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政府陆续公布了某些保护童工、保障工伤者利益以及允许组织工会等方面的法律。随着关于雇佣契约、工资、失业救济、集体合同,特别是关于罢工的劳资纠纷不断增加,处理缺乏准绳,各种有关劳资关系的行政规则即应运而生,数量繁多。1901年建立了《劳工与社会福利法典》起草委员会, 拟定了包括7编的法典草案,即:国际劳工公约、劳工条例、 职业团体、 法庭、调解与仲裁、劳工保险、福利与救助。前4编在20年代先后经议会通过,以后又均经过多次修改,而且补充了不少单行法令。1955年开始了统一编纂和修订全部劳工法规的工作,至1982年尚未完成。劳资纠纷的解决机构,在过去数十年中几经变化。现在,基层设有劳资法庭。其最高审级为1950年建立的最高仲裁法庭,但其裁决无强制力。
诉讼法 法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但是,程序法往往被视为从属于实体法,不象英美法系那样受到法官与学者的重视,程序的欠缺对诉讼结果的影响也较小。拿破仑所制定的五部法典中有两部是诉讼法典,其中,《刑事诉讼法典》业已废止。1959年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典》,以后又经过多次修改。不论民事诉讼程序或刑事诉讼程序,法国的规定都是大陆法系中最典型的。以刑事诉讼为例,起诉的检察官垄断制、审理的法官审问制、陪审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有固定审级的统一法院体系等,都为大陆法系许多国家所仿效(见法国法院组织)。
历史沿革 法国法的发展大致可分为4个时期:
日耳曼法时期(5~9世纪) 公元5世纪以前,高卢全境主要适用罗马法。日耳曼部落入侵以后,并未全部废止罗马法的效力,而是适用以部落为本位的属人法。高卢罗马人仍适用罗马法,日耳曼各部落则适用各自的习惯法。其中有的习惯法曾汇编成简单的法典,如《萨利克法典》、《里普利安法典》等,为数众多,大都失传,西方学者贬称之为"蛮族法典"(见欧洲中世纪法律)。这些习惯法反映了初期阶级社会的不平等,同时又保留了氏族社会的残余。例如,刑法上由同态复仇逐渐转变为因等而异的赎罪金,土地法上由公社土地所有转变为初期的嫡子继承制等。讼案多为自诉,证明方式主要是誓证、神明裁判或决斗。
诸法并立时期(9~18世纪下半叶) 封建制度下的法国经历过封建割据、 等级代表制和君主专制3个阶段,其中以等级代表制持续时间较长。法律制度虽历经变化,但发展缓慢,基本构成为各种法律并存;全国大陆以奥莱龙岛至日内瓦湖一线为界,北部为习惯法地区,南部为罗马法地区。原来的部落习惯法已逐步为各地领主法庭所适用的地方习惯法所取代,有的后来经私人集编成册,发展为成文的习惯法,其最著者有《诺曼底大习惯法》;同时,还出现许多涉及商事和海事的城市习惯法,如《巴黎习惯法》等。继12世纪查士丁尼《学说汇纂》重新被发现、意大利开始注释和传播罗马法之后,罗马法在法国南部重新兴起,它适应了资本主义初期发展的急需。中世纪的法国培养了一批熟悉罗马法的法官、学者,出版了一批罗马法论著,而且形成了自己的罗马法学派,即根源于注释法学派的人文主义法学派。16世纪罗马法曾一度被查禁,但不久又恢复,权威更盛。这种情况对后来大陆法系的形成有深远的影响。教会法在中世纪的法国也起过重大作用,其适用范围虽仍仅限于异端罪、教会纪律、婚姻道德案件,但已有所扩大,兼及以宣誓订立的民事契约的纠纷以及信贷利息纠纷等。宗教法庭的刑讯逼供、严刑峻罚不亚于其他国家。封建制后期,国王陆续颁布各种敕令,镇压农奴起义,维护王室贵族的利益,但其法律权威一直不如英国。
资产阶级立法时期(18世纪末~19世纪末) 除了革命后制定的《人权宣言》和法国宪法以外,19世纪初拿破仑亲自审订的民法、刑法、商法、民诉、刑诉五部法典,对法国法是个根本改革。其中的《法国民法典》,更是集中地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权利平等、财产私有和契约自由等基本口号和立法原则。虽历经修改,至今仍基本完整地适用。它不但对巩固和发展资产阶级生产关系起了重大作用,而且长期以来是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民法典拟订的楷模,或者被作为母法,或者在作了个别改动以后全面移植。这五部法典是奠定大陆法系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1793~1794年雅各宾政权所制定的关于取缔投机、限制物价的法令,特别是关于分配和拍卖逃亡贵族和地主土地的若干法令,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中最激进、最彻底的措施。1871年的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最初尝试。巴黎公社法律包括关于建立和巩固无产阶级专政、镇压反革命、缉捕逃亡敌人和保护劳动人民的各项法令,它和公社政权一样,虽只存在了很短时间,但它是世界上第一批无产阶级法律。
现代立法时期(20世纪) 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经济危机和阶级矛盾不断尖锐化的情况下,法国对原有法律不作根本变动,而是通过增订特别法、修改条文和重新解释等方式,使法律适应统治的需要。除了宪法几经更迭外,在劳工法和公司法方面制定了新的单行法,对商法和诉讼法作了较大修改。妇女在家庭中法律地位的提高和权利的扩大,反映了社会的趋势;各部门法的社会化倾向,反映了国家扩大对经济的干预,所有权和契约自由受到一定限制。此外,现代立法的又一特点是行政法规大量增加。
宪法 现行的是1958年宪法,所建立的政体,西方学者有称之为"欧洲议会制与美国式总统制的混合体",或称之为"半总统制的共和国"政体(见法国宪法)。法国成文宪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不象美国那样突出,表现在:①行政法比较发达,有关这方面的许多宪法原则均具体见诸行政法;②法官无权以某一法律违宪为理由而宣布其无效或拒绝加以适用;③宪法的理论研究多着重于一般抽象原则,如人权、自由等,而且大部分课题纳入政治学的范围;关于共和国与共同体的关系又纳入海外法(旧称殖民地法)的研究范围。
行政法 法国重视公共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19世纪以前,行政法的成文法规不多。1804年民法典制定以后,行政诉讼的解决一般以民法为准,但其判决从不直接援引民法。其后,由于民法原则不尽适合于行政诉讼,而且行政法令增多,行政法已成独立部门,其构成以行政法院的判例为主,行政法的发展反而成为民法发展的推动力之一。但行政法不论在立法上或司法上均不如民法严密和明确。法国行政法院兼具审查行政法令和处理行政诉讼之权,因而其判例不但对诉讼有拘束力,而且往往直接影响行政法令的制订。
刑法 1810年颁布的《法国刑法典》确定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等资产阶级刑法的基本原则,对犯罪和刑罚作了较详尽的规定。这部法典一直沿用至今,只作过某些局部性修改。曾两度酝酿重订《刑法典》,均未成事实。20世纪30年代以来,陆续颁布了一些针对游行罢工和恐怖活动的单行法令,作为对《刑法典》的补充。由违警法院审决的违警处罚的范围不断扩大。对海军和陆军官兵,分别适用《海军刑法典》(1938)和《陆军刑法典》(1928)。对海商航运,1926年曾另订有兼具行政和刑事性质的法典,以后并曾数次修改。
民法 1804年《法国民法典》迄今继续有效。20世纪40年代曾设立起草委员会,着手重订民法典,但历时20年后撤销。为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经济生产和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除对约20%的条文作过修改外,还以颁布特别法和承认某些判例的拘束力等方式补充《民法典》之不足。一百多年来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由于公司企业的发展,正式承认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②加强国家对私人所有权的限制,私人对财产的处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丧失原来的绝对性,如准许飞机飞越私人土地上空,政府有权拆除机场附近一定距离内的、包括私人建筑物在内的障碍物,有权征用荒弃土地等。③对契约自由施加一定的限制和干预,允许契约的多样化。例如,某些行业适用特许制,出现例如公用事业契约的三方契约形式。④家庭、婚姻关系上在几经反复后,法律上最终赋予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特别是在财产上的平等权利;离婚自由在法律上获得保障,以及妻子作生前赠与不必经丈夫同意等(见《法国民法典》)。
税法 法国的税法复杂多变,自成体系,既有别于行政法,又有别于民法。直接税争议由行政法院管辖,大部分间接税争议,如印花税、登记税争议,则由普通法院管辖。税法争议有时适用民法,有时不适用。例如,遗产拍卖时如拍卖人为继承人,不按民法解释为遗产的承受,而按税法解释为财产买卖,应予征税。税收争议即使由普通法院受理,税收当局仍有权在审理或判决前与应纳税人协议其罚款数额,这一点又区别于普通民事刑事争议。法国税法法典主要有二,即《普通税法典》和《海关法典》。这两部法典的特点:一是法律规定该管行政部门可以不经立法机关同意而每年以政令增加新的规定,以适应情况的变化;一是《普通税法典》可随时由行政当局以法令增补附录,内容包括公共行政规则、行政法院命令、一般法规和部级机关增订的条文。法国税法的适用有一特殊原则:条文有疑义时应作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但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在运用这一原则时态度不尽相同,前者遵守较为严格。
商法 《法国商法典》的规定多属具体规则,至于一般原则,均见诸《民法典》。商法的渊源来自中世纪末期的海商规则和商业行会的习惯。随着以国际公约和协议为主要构成的海商法的成为独立部门,以及中世纪行会的消失,商法是否应单独成法,在法国曾引起较大争论。20世纪40年代曾建立从事重订商法和公司法的委员会,但未有结果而撤销。目前法国实际施行的商法,是大量的有关商业团体、支票、流通证券、银行、股票交易和破产的各种法规。其主管机构为商事法庭,由各该管辖区内的商人担任法官,职业法官不与闻其事,但其上诉级仍为普通法院。
劳工法 法国劳工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出现的。当时,由于工人运动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政府陆续公布了某些保护童工、保障工伤者利益以及允许组织工会等方面的法律。随着关于雇佣契约、工资、失业救济、集体合同,特别是关于罢工的劳资纠纷不断增加,处理缺乏准绳,各种有关劳资关系的行政规则即应运而生,数量繁多。1901年建立了《劳工与社会福利法典》起草委员会, 拟定了包括7编的法典草案,即:国际劳工公约、劳工条例、 职业团体、 法庭、调解与仲裁、劳工保险、福利与救助。前4编在20年代先后经议会通过,以后又均经过多次修改,而且补充了不少单行法令。1955年开始了统一编纂和修订全部劳工法规的工作,至1982年尚未完成。劳资纠纷的解决机构,在过去数十年中几经变化。现在,基层设有劳资法庭。其最高审级为1950年建立的最高仲裁法庭,但其裁决无强制力。
诉讼法 法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但是,程序法往往被视为从属于实体法,不象英美法系那样受到法官与学者的重视,程序的欠缺对诉讼结果的影响也较小。拿破仑所制定的五部法典中有两部是诉讼法典,其中,《刑事诉讼法典》业已废止。1959年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典》,以后又经过多次修改。不论民事诉讼程序或刑事诉讼程序,法国的规定都是大陆法系中最典型的。以刑事诉讼为例,起诉的检察官垄断制、审理的法官审问制、陪审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有固定审级的统一法院体系等,都为大陆法系许多国家所仿效(见法国法院组织)。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