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The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responsibility of the traffic accident asserts and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与归责
4) The liability of traffic accident compensation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补充资料:《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
《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
Convention on Supplementary compensation for Nuclear Damage
(( Hesunha一Buehong Pe一ehong Gongyue《核损容补充赔偿公约》((介脚vent俪砚S“户户介阴entary‘omPe月店at加了b犷NuclearD口nZage)一项保护因核事故而导致核损害的受害者的国际公约。1997年9月12日通过,9月29日开放供签署。截至1999年3月10日,已有13个签署国家,1个国家批准,但尚未满足《公约》生效条款的要求,迄未生效. 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厂事故使国际社会认识到,在严重核事故的情况下,仅凭一个国家的能力可能难以对所有的受害者给予充分的赔偿,故签订本公约.其主要目的是藉以建立一个补充和加强国家立法所规定的核损害赔偿措施的世界范围的责任体制,以提高核损害的赔偿额. 《公约》适用于缔约方领土内和平用途的核装置的运营者依据有关公约或法律负有责任的核损害。 《公约》的主要规定为:①对每一核事件所造成核损害的赔偿,先由装里国提供3亿特别提款权(SDR),或对于临时有困难的国家,从《公约》开放签字之日起的l。年内发生的核事件,可减少为至少1.5亿SDR;当应赔额超出上述装里国赔偿额时,则由各缔约方按本公约的规定提供的公共资金来补充赔偿;②公共资金的筹集方案为,绝大部分按缔约国所拥有的核装机容t分摊(每兆瓦热功率为300sDR),小部分按缔约国应缴的联合国会费比率分摊,同时为装机容t大国规定了一个分摊上限,即其分摊额占公共资金总数的百分数不超过其联合国会费比率加8个百分点,③一旦发生核事件,看起来其损害将超过或可能超过装t国应赔额而需公共资金来补充时,装置国即将该核李件通知其他缔约方,后者即应按实际要求的数量和时间提供所分摊的公共资金;④公共资金的50%和装t国的应赔额一起用于装t国内、外所受核损害的索赔,另5。%应只用于装置国领土外所受核损害的索赔;⑤装t国的立法可规定:如果核损害是由运营者方面的过错所造成,可从该运营者那里收回依据本公约提供的公共资金。 中国派代表参加了本公约的制订和审议过程,但未签署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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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