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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法律性质
2)  finance lease laws
融资租赁法律
3)  Legal Relation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easing
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4)  the margin leases method
融资租赁法
5)  financing lease
筹资性租赁,融资性租赁
6)  Financial Leasing Legislation
融资租赁立法
补充资料:融资租赁的性质


融资租赁的性质


【融资租赁的性质】关于融资租赁的性质,世界各国法律界、金融界、会计界、税务当局、财政部门、贸易部门及租赁行业都有不同的看法,分歧在于融资租赁是属于租赁性质还是贸易性质或者是金融性质。区别租赁与贸易的关键是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按照租赁的一般原理,在融资租赁方式下,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人租赁财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期间出租人拥有租赁财产的所有权,承租人拥有租赁财产的使用权,所有权的归属是清楚的,融资租赁属于租赁性质是不应该有疑问的。问题是融资租赁交易,在租赁结束时,承租人对租赁财产有续租、退回或留购的选择权,其中续租、退回都不会影响对融资租赁性质的认识,而留购却成为对融资租赁性质认识分歧的焦点。 对融资租赁性质的不同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①融资租赁是单纯的金融服务。因为从融资租赁的效果来看,实际上起到为承租人购置设备筹措资金的作用。②融资租赁属于贸易方式。因为从租金分期支付和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财产所有权一般转移给承租人来看,类似于分期付款,甚至认为实际上就是分期付款。③融资租赁是金融和贸易相结合的服务。因为承租人得到了出租人提供的筹资和购买设备的双重服务。④融资租赁是租赁性质。因为融资租赁的基本特征与租赁的一般概念相符。在租赁期间,租赁财产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享有使用权。租金是承租人为取得租赁财产使用权所付出的代价,并不是对货款的分次摊付。融资租赁在效果上确有为承租人融资的作用,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仍保留了物权特征,融资租赁合同对出租人所有权和承租人使用权都有保护和限定。至于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对租赁财产作出留购选择,这是在租赁关系结束后,对租赁财产所有权作出的一种处理,并不影响在租赁期间租赁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对融资租赁性质的探讨是很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它不但有助于加深对融资租赁的认识,而且也为税务、财务制度等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理论根据。这种探讨虽然还有待于深人进行,但在现有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认为,融资租赁与传统意义上的租赁相比已经起了变化,是一种特殊的租赁。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承租人利用租赁方式的目的不同,不仅为了取得使用价值,而且要得到出租人的财务支持即融资;出租人不是在已拥有供出租财产的基础上进行租赁,而是为了租赁去取得供出租财产。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这些差别,使融资租赁的金融功能显得更为突出。所以,融资租赁是以金融功能为主、贸易功能为辅,融资和融物相结合,以融资为主要目的的特殊租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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