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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oreign investment access system
外资准入制度
2)  foreign investment access
外资准入
1.
It requests countries relax foreign investment access restrictions, especialy openning the investment realm, implement national treatment and operate forbidden implementation equirements.
投资自由化要求各国放松对外资准入的限制,尤其指投资领域的开放,以及实施国民待遇和禁止履行要求的适用。
3)  vocation admittance system
职业资质准入制度
4)  access system
准入制度
1.
The packaging legislation,market access system and developing trend in America and Canada are mainly expounded.
简要阐述美国和加拿大包装立法概况与市场准入制度及发展趋势,分析和研究包装法律及其形式、标签和标记制度、标准化策略,以利我国商品的对外出口。
2.
According to the development status and problems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 industry,such as: low machine quality,high energy consumption,chaotic and fierce competition,authors consider it is imperative to establish access system in agricultural machinery industry during its rapid development.
针对我国农机装备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农机产品质量堪忧、农机能耗高居不下、农机企业无序竞争、产业竞争力不强等问题,本文提出农业装备产业在良好的发展机遇期,应建立产业准入制度。
3.
The access system of college optional courses is incomplete in practice.
高校公共任选课在实践中存在准入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其解决思路如下:一是健全开课教师准入制度,提高开课者素质;二是健全开课课程准入制度,构建实用而有效的任选课课程体系;三是健全任选课学生准入制度,确保任选课的到课率;四是健全任选课的运作程序,实施动态的课程监督制。
5)  admittance system
准入制度
1.
This paper summarized the connotation of market admittance system, analyzed the necessity of technical goods market admittance system, discussed the admitting condition and content of technology market from technology goods, technology transaction, technology operating institution and technology broker, in order to further regulate and develop technology market.
概述了市场准入制度的内涵,分析了技术商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必要性,从技术商品、技术交易、技术经营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四个方面阐述了技术市场准入的条件及其内容,以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我国技术市场。
2.
The authors analyzed the content and function of knowledge network, proposed procedures to construct soft science research knowledge network,and designed its admittance system.
在分析软科学研究知识网络内涵与功能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软科学研究知识网络的步骤,并设计了软科学研究知识网络的准入制度,最后对软科学研究知识网络中促进知识共享的微观组织模式——动态联盟进行了分析。
3.
Engaging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needs a strict professional admittance system.
而从事法律职业需要有严格的准入制度。
6)  Liberaliz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admission
外资准入自由化
补充资料: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发布单位: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6-7-11

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境内进行上述活动。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六)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八)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九)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规划许可批准的期限和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监管,发现囤积土地和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十)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