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he Coordination model of international Supervision
监管国际协调模型
2) international harmonization
国际协调
1.
The 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and International Harmonization of Chinese Accounting Standards;
我国会计标准建设与国际协调问题研究
2.
International Harmonization of Accounting Standards in China: Experiences and Countermeasures;
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研究——历程及对策
3.
Study on the International Harmonization of US GAAP;
美国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研究
3) international coordination
国际协调
1.
International Coordination of Competitive Policies and Trade Liberalization;
贸易自由化与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
2.
A Study on International Coordination Regime of G8
八国集团国际协调机制研究
3.
At present, there are three ways of international coordin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olicy.
目前 ,环保政策国际协调有多种方式 ,在增强各国环保意识 ,扩展环境保护的广度和深度 ,促进世界经济正常运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种种局限性也表明环保政策的国际协调还任重而道远。
5)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国际监管
1.
The effective regulation on these illegal activities is unilateral regulation and the simultaneous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针对证券跨境交易的不法行为,现行有效的监管模式应该是:在强化单边法律监管的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监管的协调。
6) international supervision
国际监管
1.
The article introduced a variety of forms and actuality and importance of international supervision.
本文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在国际监管协作中,加强双边、多边监管合作与协调的问题,分别介绍了多种国际监管的形式及监管现状,论述了多种双边、多变监管合作的重要性及继续加强监管合作的对策及建议。
补充资料: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
《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theSimplificationandHarmonizationofCustomsProcedures),简称《京都公约》,海关合作理事会1973年5月18日在日本京都召开的第41/42届年会上通过,1974年9月25日生效。1999年6月26日,海关合作理事会在布鲁塞尔通过了《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修正案议定书》(ProtocoloftheAmendmentto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theSimplificationandHarmonizedofCustomsProcedures)。
《京都公约》是海关合作理事会在简化和协调各国海关手续方面较为系统和全面的一个国际文件,由主要约和附约两部分组成。附约有30个,称为《京都公约附约》,供各国分别签署参加实施。每个附约涉及一项海关业务,附约中提出的“标准条款”为简化和协调该项海关业务制度必须普遍实施的条款;“建议条款”为促进各国简化和协调海关该项海关业务制度可能广泛实施的条款,签署加入《京都公约》必须至少接受一个附约,并把该公约附约中的原则规定转换成本国立法加以实施。这些原则规定为各国海关业务制度的简化和统一作出了规范,已经成为各国海关制度的通常做法。
《京都公约》的签订是基于海关合作理事会考虑到西方各贸易大国都已加入该组织,认为加强各国间的贸易往来和国际合作,能使各国从中得到利益,但由于各国海关制度的纷繁,阻碍国际贸易及其他形式的国际交流,如将海关业务制度简化和协调,定能对发展国际贸易作出贡献。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项国际性文件,并使各国付诸实践,从而逐步导致海关业务制度的高度简化和协调。
中国于1988年5月29日交存加入书,同年8月29日正式生效。同时接受公约E.3和E.5附约,对E3附约中第2、3、20条标准条款及第11、13、15条建议条款和E5附约第11、35、36、37条建议条款提出保留。对于1999年《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修正案议定书》,中国于2000年6月15日委托中国驻比利时大使签署。
《京都公约》是海关合作理事会在简化和协调各国海关手续方面较为系统和全面的一个国际文件,由主要约和附约两部分组成。附约有30个,称为《京都公约附约》,供各国分别签署参加实施。每个附约涉及一项海关业务,附约中提出的“标准条款”为简化和协调该项海关业务制度必须普遍实施的条款;“建议条款”为促进各国简化和协调海关该项海关业务制度可能广泛实施的条款,签署加入《京都公约》必须至少接受一个附约,并把该公约附约中的原则规定转换成本国立法加以实施。这些原则规定为各国海关业务制度的简化和统一作出了规范,已经成为各国海关制度的通常做法。
《京都公约》的签订是基于海关合作理事会考虑到西方各贸易大国都已加入该组织,认为加强各国间的贸易往来和国际合作,能使各国从中得到利益,但由于各国海关制度的纷繁,阻碍国际贸易及其他形式的国际交流,如将海关业务制度简化和协调,定能对发展国际贸易作出贡献。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项国际性文件,并使各国付诸实践,从而逐步导致海关业务制度的高度简化和协调。
中国于1988年5月29日交存加入书,同年8月29日正式生效。同时接受公约E.3和E.5附约,对E3附约中第2、3、20条标准条款及第11、13、15条建议条款和E5附约第11、35、36、37条建议条款提出保留。对于1999年《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修正案议定书》,中国于2000年6月15日委托中国驻比利时大使签署。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