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WTO competitive policy
自然垄断法律规制
补充资料:自然垄断产业价格结构规制的选择性及其原因
自然垄断产业价格结构规制的选择性及其原因
对价格结构进行规制是有选择性的,因为:
首先,一般来说垄断产业的差别定价会增加社会总福利水平(生产者和消费者剩余之和)。但问题是这种福利的提高是以分配的不公平为代价的。在第二节我们将看到,第一、二级差别定价会使生产者全部或部分地占有消费者剩余,而在第三级差别定价中,生产者和高需求弹性消费者福利的提高又是以低需求弹性消费者福利受损为代价的。这种情况下,政府对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就必须在效率和公平之间进行权衡。
其次,自然垄断产业的某些差别定价行为也具有合理性。例如在自来水产业,无论是生产阶段还是输送阶段都具有规模经济效应,这样对使用量大的商用型用户制定较低的价格水平是适宜的。而在电力行业,用电高峰期时发电的边际成本比非高峰期要高出很多,这时高峰期的电价也应相应提高。而且大多数自然垄断产业都具有巨大的固定成本,例如电信业的通信网络、电力产业的电厂和输电线路、煤气和自来水产业的管网的建设和运行成本等。这些成本都具有%26ldquo;共同成本%26rdquo;(common costs)的性质,因为它们可以向不同类型的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由于不同类型的用户有不同的需求,需求的差异又会产生成本的差异。如果企业的差别定价能反映这些成本的差异,就是合理的。
第三,垄断企业通过差别定价获得的额外利润也可用于其他的方面以增加社会福利。例如增加的这部分利润补偿了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和生产过程的成本,就会鼓励创新。同样,增加的这部分利润也会因为补偿了创建品牌的成本,而鼓励产品的多样性。而且,由于价格差别而增加的利润,也会因补偿了生产的固定成本和进入成本,而鼓励进入和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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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