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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  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
可比较未受控价格法
3)  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
不加控制的可比价格法
4)  comparable price
可比价格
1.
With different economical variables(comparable price and current year price) in a model,different results may be get.
一个模型中不同经济变量使用可比价格和当年价格计算的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数据时,就会产生被扭曲的结论;而当使用所有变量的当年价格计算的数据时,模型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但是与可比价格结果有一些差别。
5)  acceptable price
可接受价格
6)  the comparative price gap
可比价格差
补充资料:价格法
      调整在价格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制定价格和管理监督物价的法律依据。在社会主义国家,则是以立法手段保证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并通过价格监督对违反价格政策、价格纪律的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根据。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它反映一定的商品交换关系,属于生产关系范畴,按照生产关系的要求对社会利润进行再分配。在社会主义国家,价格问题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关系到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国家经济建设。它起着调节国家、集体、个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的作用,因此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各国的经济计划管理体制集中程度不同,各国对价格的控制与监督的方法差别很大。有的国家监督价格的方法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有的采取行政手段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方法,有的则主要依靠经济手段,把国家监督价格的职能转到社会组织方面。
  
  中国价格立法的沿革  中国的价格立法历史悠久,早在战国前期周威烈王四年(公元前422),魏国政治家李悝鉴于"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因而颁布"平籴法"。丰年平价收购,荒年则平价卖出,使粮价稳定,防止暴涨暴跌。这一价格立法,对稳定魏国经济,安定人民生活,起到积极作用。后来秦代的"金布律",汉代的"平准法",唐代的"常平法",宋代的"市易法"等,都是关于价格的立法,都对当时的经济发展发生过一定的影响。
  
  中华民国时期,基本没有价格立法。抗日战争后期,国民党政府滥发通货,物价飞涨,为控制这种局面,曾于1942年12月颁布《限价实施办法》,规定自1943年1月15日起,全国各地一律以1942年12月30日各地原有价格为评定标准,实施限价。但由于没有物资储备基础,单纯以行政命令来"平抑物价",结果适得其反。1946年,国民党政府发动全面内战,进一步造成通货恶性膨胀。据统计,从1937年7月到1949年5月,国民党政府纸币发行量增加1400多亿倍,物价上涨8.5多亿倍。上海解放前夕,鸡蛋每个150元"金圆券",折合法币4.5亿元。
  
  各国的价格法规  世界上不少国家在价格管理上都制定了相应的立法。美国的公平贸易法以及反托拉斯法中都有关于价格的规定。日本政府1946年颁布《物价统制令》,1962年第八次修改,在价格管理上开始采取稳定物价的综合对策;在《国民生活安定紧急措施法》(1973)中,规定了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和标准价格;在《农产品价格稳定法》(1953)中,对农产品收购价格、销售价格及价格补贴等政策作了规定。
  
  苏联的物价管理法规有《苏联部长会议国家物价委员会条例》等。罗马尼亚在1977年11月12日重新公布了1971年制定的《价格和收费制度法》,主要靠行政手段,靠各级物价机构的作用,对价格进行监督。南斯拉夫在1979年12月颁发了《价格制度基础和社会对价格的监督法》,该法体现了以联合劳动为基础的自治经济制度的价格法规。匈牙利1980年1月1日执行的《关于价格调节制度的法令》,对价格的监督采取了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物价法规  在国家建立初期,由于国民党政府遗留的恶性通货膨胀后果尚待消除,物价波动尚未平息,1949年11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当前物价问题》的决定,采取稳定币值、稳定物价的12条重要经济措施。1950年 3月 3日《中央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依靠国家政权和国营经济的力量,进一步采取国家统一掌握货币发行、统一管理财政收支、统一粮食调配、控制部分重要物资供应等一系列措施,防止金融波动,稳定物价,为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国民经济提供了条件。
  
  进入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后,30年来,先后制定的主要物价管理法规有:1958年4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物价管理权限和有关商业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同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市场物价分级管理的规定》;1963年4月13日国务院《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这三个规定在物价管理体制方面确立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1980年4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1980年12月 7日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1982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和1983年 7月26日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涨生活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等行政法规,对物价进行了行政干预,以保障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
  
  《物价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于1982年7月7日通过、8月6日颁布执行,共7章41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和系统的物价管理法规,是处理经济活动中价格关系的重要准则,规定了下述几方面的关系:①在坚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同时,有计划地对物价逐步进行合理调整。②在价格的制定与管理方面,坚持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③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兼顾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正确处理中央同地方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以及企业之间的关系。④物价管理体制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⑤在物价监督检查方面,以国家各级物价机构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为主导,同时充分发挥企业、事业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该"条例"还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不同性质和情节规定了相应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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