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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abor Arbitration System
劳动仲裁制度
1.
Study on the Inherent Limitation of China s Labor Arbitration System and the Perfecting Methods;
试论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内在缺陷与完善
2.
This paper analyses some defects of labor arbitration system 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it.
本文分析我国劳动仲裁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2)  Labor Dispute Arbitration System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1.
Reconstruction of the Labor Dispute Arbitration System;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重构
3)  Labor Arbitration
劳动仲裁
1.
Consideration for perfecting labor arbitration;
完善劳动仲裁时效制度的构想
2.
On the Design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Labor Inspection and Labor Arbitration in China;
论我国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制度设计关系
4)  Labour arbitration
劳动仲裁
1.
The limitation of labour arbitration is a kind of law system that is expected to urge obligee to exercise their rights.
劳动仲裁时效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5)  labor arbitrating law
劳动仲裁法
1.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e necessity of perfection of labor arbitrating law It s necessary and possible to enact arbitrating-judging dividing system.
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劳动法中的法律抵触的有关问题,指出了劳动仲裁法更新的必要性以及劳动争议解决的裁审分轨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6)  arbitration system
仲裁制度
1.
From the Confidentiality of Arbitration System;
从仲裁制度的保密性谈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版)》第33条浅析
2.
The Arbitration System of China:Abuses and Solutions;
我国仲裁制度:弊端及其克服
补充资料: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
      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为生产满足自己需要的产品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产品所耗费的两部分劳动。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者为了满足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和智力发展的需要所消费的产品是必要产品,生产必要产品的劳动时间是必要劳动时间,在必要劳动时间内消耗的劳动就是必要劳动。超过这个范围劳动者所创造的用于满足整个社会需要的产品是剩余产品,创造剩余产品的劳动时间是剩余劳动时间,在剩余劳动时间内消耗的劳动就是剩余劳动(见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必要劳动具有自己的特点。由于劳动力已不是商品,它不再与劳动力价值相联系。决定必要劳动界限的主要因素是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和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水平。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生产率的逐步提高,必要劳动在全部劳动中的比重会呈现相对缩小的趋势;另一方面,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消费的产品种类不断增加,必要劳动的界限又会呈现扩大的趋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要劳动界限的变化主要是这两种对立趋势发展的结果。
  
  社会主义制度下,剩余劳动是劳动者为了满足全社会的需要而自愿向社会提供的劳动,并不体现剥削关系。这部分劳动不仅用于进行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满足人们长远的共同需要,而且对提高人们当前的生活水平也起着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必要劳动与?S嗬投浼扔胁畋穑钟幸恢滦浴S捎诶投叱鲎陨硇枰蛏缁崽峁┑睦投罚钪找彩怯美绰惆ㄗ约涸谀诘娜謇投叩男枰⑻逑掷投叩某ぴ独妫诱飧鲆庖迳纤担獠糠质S嗬投彩巧缁岬谋匾投胛掷投咦陨硇枰训哪遣糠掷投诒局噬鲜峭耆恢隆⒒ハ嗖钩涞摹1匾投褪S嗬投幕衷谡饫镏槐硐指鋈死婧蜕缁峁怖娓疽恢禄∩系牟畋穑辉俦硐治准独娴亩粤ⅰR虼?,斯大林把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必要劳动称作"为自己劳动",把剩余劳动称作"为社会劳动"。在各种不同的社会中,剩余劳动都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直接基础,因而也是衡量一个社会发达与否的重要标志。K.马克思说:"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5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合理划分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二者的界限以及它们各自所占的比重,对于合理安排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关系,正确处理劳动者个人利益和社会集体利益的矛盾,加速社会主义发展的进程都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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