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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model of institution's change
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
2)  the institution's change of family business
家族企业制度变迁
3)  Chinese family enterprise
中国家族企业
1.
Study on Mechanism of Succession of Chinese Family Enterprises in Transformation Period;
转型期中国家族企业继承机制研究
2.
This paper choos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amily enterprises of China and Japan as the research object on the basis of national culture about family,gets the enlightenment of the Chinese enterprises firm from the development route of the Japanese family enterprises,and puts forward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family enterprises.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中日两国的家族企业发展为研究对象,从家文化角度出发,比较研究了不同的传统家文化在家族企业发展过程中对企业发展构成的不同影响,从日本家族企业的发展路径里得到对中国家族企业的启示,提出对中国家族企业发展的展望。
3.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Reform Opening, Chinese family enterprises have got more scholars.
据有关专家分析,在中国私营企业中90%以上是家族企业,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族企业的发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并且受到更多学者的关注。
4)  Chinese Family Business
中国家族企业
1.
Study on the Risks of Chinese Family Business s M&A and Its Prevention;
中国家族企业并购风险与防范研究
2.
Discussion on the Way to Improve Chinese Family Business Governance Efficiency;
改革开放后成长起来的中国家族企业不仅在增加社会财富、扩大就业、拉动经济增长、推进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力量,而且为推动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产生巨大影响。
5)  institutional reformation of enterprise
企业制度变迁
1.
The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MBO and classical, modern and post-modern enterprises is helpful for us to understand more deeply the positive effects of MBO in the institutional reformation of enterprises.
对于MBO与古典企业、现代企业以及后现代企业之间关系的研究,有助于深刻理解MBO在企业制度变迁中的积极效应。
6)  family business system
家族企业制度
补充资料: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国对外商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实施的税种。其法律依据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夕卜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商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1.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勾、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然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统称为外国企业)。也就是说,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应依照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但所负的纳税义务不同,又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与非居民纳税义务:①居民纳税义务。中国对企业法人纳税义务的确定,以企业的总机构所在地为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都是按照中国法律组成的企业法人,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在税收上是中国的法人居民,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夕卜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但对其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已缴纳的外国税收,准许其在中国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扣除,用税收抵扣的方法消除重复征税。但税收抵扣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②非居民纳税义务。对外国企业,包括不组成企业法人的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因不具有中国企业法人地位,其总机构不设在中国境内,在税收上不属于中国的法人居民,负有限纳税义务。对其不论是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取得所得,还是没有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投资所得,都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对不组成企业法人实体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应当分别成为纳税义务人,由合作双方或多方分别纳税。也可以由企、Ik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 应纳悦所得额的计算和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两项合计为33%。对投资所得实行源泉扣税,按收入全额计算,税率为20%。即: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投资所得,或者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按收入全额缴纳2。%的所得税。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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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