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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tangible Assets Contribution
无形资产出资
1.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Intangible Assets Contribution;
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2)  subscription in incorporeal property
无形财产出资
3)  intangible asset
无形资产
1.
Management of intangible asset of non-department organizations;
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探讨
2.
Study on intangible asset and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无形资产及人力资源的管理研究
3.
Research on the Evaluation of the Intangible Asset s Contribution to Enterprise Value;
无形资产对企业价值贡献评价研究
4)  intangible assets
无形资产
1.
Influence factors of investment management of hospital intangible assets: take reputation as an example;
医院无形资产投资运营的影响因素:以声誉为例
2.
Study of specific characteristics of library intangible assets;
图书馆无形资产特性研究(下)
3.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the evaluation of intangible assets;
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5)  immaterial assets
无形资产
1.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status of immaterial assets of hospitals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随着社会的进步 ,医院无形资产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2.
Nowadays,the earning resource is mainly from the immaterial assets.
当前我国体育赛事收入来源主要集中在无形资产开发上。
3.
In various textbooks about asset evaluation,there are few introductions about evaluation of immaterial assets,such as orders for goods of customers,combining labor and marketing channels.
现有资产评估的各种教材中有关顾客订单、组合劳力及营销渠道这些特殊无形资产评估的介绍很难见到。
6)  invisible assets
无形资产
1.
On management of invisible assets of water resources institutions;
浅谈加强水利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管理
2.
On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human resources charged to invisible assets;
试论人力资源计入无形资产的必要性及其可行性
补充资料: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释义]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一、“数额巨大”的起点,沿海发达省份一般确定在30万元以上、占出资额的30%以上。后果严重主要是指导致合法债权人由于其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而无法追回财产,损失巨大的。
二、本罪主体是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发起人和股东可以是个人或单位,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三、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他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四、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已废止,有关内容已纳入新《刑法》,并有调整。
虚假出资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这里的“虚假出资”,显然是对“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这些行为性质的概括,而不是与这些行为并列的另一种独立的虚假出资行为,因此,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只能是“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三种行为之一,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评估作价时,以欺骗的方法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虚假出资的情况。
  由于虚假出资罪的主体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因此,这两种人之外的人虚假出资,不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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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