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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odernization of Political System
政治制度近代化
2)  political modernization
政治近代化
1.
The westernization clique was eager for quick success and instant benefits and paid attention to economic modernization but short of any real measure for understanding political modernization, thus missed the optimum chance that benefited the nation and the country even its own ruling power;in addition,it also made our country lose a good chance for developing capitalism.
洋务派急功近利,着意于经济近代化,而对自身已有一定认识的政治近代化,缺乏任何实质性的举措,从而错过了对民族、国家甚而自身统治都十分有利的绝佳契机,我国因此也失去了一次宝贵的发展资本主义的机遇。
2.
National independence and democratic politics are the basic requirement of modern China s development,also are the aim of the Chinese political modernization.
实现民族独立和民主政治 ,既是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基本要求 ,也是中国政治近代化的前提和目标。
3.
Meanwhile,the paper takes the backdrop and process of Indian political modernization into consideration,and combines the innovations of Hinduism and Indian political modernization,and then deals with theirs interactive relation.
同时,本文还联系印度政治近代化的背景及其历史进程,将印度教的嬗变与印度政治近代化有机地结合起来,探讨了印度政治近代化和印度教的嬗变之间的互动关系。
3)  Political Institutionalization
政治制度化
1.
The root of the instability is the imbalance of the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and the level of political institutionalization in the process of modernization.
亨廷顿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现代发展中国家实际存在的政治动荡情况出发,研究了影响这些国家政治稳定的因素,提出现代性产生稳定而现代化却产生不稳定的论断,认为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政治参与和政治制度化水平的发展不协调是这些国家产生动乱的根源。
4)  political systematization
政治制度化
1.
This article sets sight on Deng Xiaoping s thoughts on political systematization emphatically on it s progress、method-choosing model-hunting and prospect.
本文阐述了邓小平政治制度化思想的形成过程、方法选择、模式寻找和前景预期。
5)  political thought in modern and contemporary India
印度近现代政治思想
6)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political culture
政治文化制度化
补充资料:中国近代税收制度
      中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的清政府到国民政府时期的税收制度。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由封建社会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自然经济遭受破坏,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开始有所发展。税收制度也随之发生重要的变化,由以田赋为主逐步转向以工商税收为主。
  
  清代后期(1840~1911) 田赋虽仍为正供,但田赋附加名目繁多,主要有:①按粮津贴,如咸丰四年(1854)田赋一两加征津贴一两。②厘谷,主要行于云贵地区,附加10~20%。③亩捐,主要行于苏皖等省,每亩加捐20~80文,有的高达400文。④沙田捐,行于广东沿海,每亩加征银二钱。⑤其他还有借征与浮收,有的地区漕粮浮收达一倍以上。太平天国起义以后,田赋下放地方管理,地方田赋附加,常为正赋的一、二倍。清代后期,相对于五口通商成立的新海关的海关税,称原有内地货物通过税性质的旧关税为常关税。海关税中的进口税与出口税的税率均为5%;子口税、复进口税税率为2.5%;吨税也称船钞,"每吨纳钞一钱";洋药厘金,即对进口鸦片征收的厘金,连同正税每百斤征银40两。关于盐税,则改"引"行"票",引商为世袭,票商则不论何人,经批准后均可运销。并实行盐税抽厘和食盐加价,以增加盐课收入。还加征茶税和茶厘以助军饷。对内地生产的鸦片,征收土药税,每百斤抽55两。此外还有矿税、当税、烟酒税、田房契税等。厘金是太平天国起义以后清政府新创设的一种商税,原为值百抽一,故叫厘金,以后税率有的地方高达20%以上。
  
  这一时期的税收管理具有明显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特征,其表现是:①封建割据,地方税收管理权增大,中央管理权限缩小;②丧失了税收管理的独立自主权。海关受帝国主义控制。中央税收管理机构仍为户部(1908年改为度支部),其下设十司分掌各税。盐税另设盐政院管理。关税设海关总税务司管理。地方各省主管税务的官员为藩,也称布政司,设厘金局专管征收厘金,各府县及各口岸分设局卡。
  
  中华民国时期(1912~1949) 北洋政府时期(1912 ~1927) 这一时期国家的主要税收为帝国主义列强所控制,地方军阀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税收制度,苛捐杂税层出不穷,人民负担繁重。田赋仍为正供,包括地丁、漕粮、租课、差徭和杂税等。初期田赋将清末征收的各种附加并入正赋征收,以后又出现新的田赋附加税,而且名目日繁。据统计,浙江有 74种,江苏有105种之多。附加税额虽明文规定不超过正赋的30%,但各地方实际大大超过正赋。军阀政府还采取田赋预征的办法苛税于民,最初是一年预征一、二次,以后一年预征数次。如广东嘉应县1925年预征到1928年,福建兴化县1926年预征到1932年,四川梓桐县1926年底已预征到1957年达31年。北洋政府虽对田赋进行过某些整理,归并税目、限制附加税额等,但旧的附加并入正税后又出现新的附加,农民负担更加沉重。这时的关税包括进口税、出口税、子口税和吨税。鸦片厘金和沿岸贸易税仍沿用清末税制。此外还征收常关税,多由各地方自行规定,税率高低不一。盐税也沿用清代盐法,包括正税和附加,附加名目亦多,有中央附加,外债附加,地方各种附加(如军费、教育费、筑路费、慈善费等),附加额超过了正税。各地方征收的厘金包括坐厘、行厘、货厘、统捐、税捐、铁路捐、货物税、产销税、落地税、统税等,税率各地不同,低的2.5%,高的达25%。当时全国有厘卡784个,分局卡达2500处之多,严重阻碍了工商业发展。对烟酒实行专卖与征税并用,矿税、房税、茶税、当税、牙税、契税等照旧征收。并开征两种新税:一是印花税,课征对象包括发货票等36种凭证;二是通行税(运输税),按运费客票价格征收。至于其他各种苛捐杂税更是不胜枚举。
  
  这一时期在税收管理方面,开始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1913年,北洋政府整理税制,公布国家税与地方税税法草案,次年又加修订。属中央管理的国家税有:田赋、盐税、关税、常关税、统捐、厘金、矿税、契税、牙税、当税、牙捐、当捐、烟税、酒税、茶税、糖税、渔业税等17项;属地方管理的地方税有:田赋附加、商税、牲畜税、粮米捐、土膏捐、油酱捐、船捐、杂货捐、店捐、房捐、戏捐、车捐、乐户捐、茶馆捐、饭馆捐、肉捐、鱼捐、屠捐、夫行捐及其他杂捐税共20项。新设的国家税有:印花税、登录税、继承税、营业税、所得税、出产税、纸币发行税;新设的地方税有:房屋税、入市税、使用物税、使用人税、营业附加税、所得税附加税等。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1923年又根据当时的宪法规定,发表整理税制计划书,划分中央、地方税收,税种略有简并调整,但均未能付诸实施。
  
  国民政府时期(1927~1949) 这一时期的税制,一方面对原有税种进行整理改革;另一方面为适应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开征了一些新税种。土地税整理田赋附加,取缔摊派,并于1941年实行田赋改征实物以适应当时财政经济的需要。每元折征谷四市斗,或小麦二市斗八升。1930年颁布土地法,规定开征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地价税的税率为15~100‰不等。首先在上海、青岛、杭州、广州和广东省开办。开展整理地籍、土地陈报和田赋推收(即土地产权转移时,田赋也随之转移)。从1928~1930年,国民政府与帝国主义国家签订新的关税条约,获得有条件的自主关税权,使用新的关税税率。为了满足抗日战争财政需要,除实行田赋征实和粮食征购外,于1942年开征战时消费税和实行盐专卖。在商品货物税方面,于1931年创办棉纱、火柴、水泥等项统税,实行一物一税,一次征收。以后统税范围逐渐扩大,包括卷烟、啤酒、棉纱、麦粉在内。1939年将统税改为货物税,以后将烟酒税、矿产税、战时消费税等均并入货物税。在直接税方面,于1936年开征所得税,包括:一类营利事业所得税;二类薪给报酬所得税;三类证券存款所得税;四类财产租赁所得税(1943年开征)。1946年修改后的综合所得税法,还增加了一时所得税。1938年开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1947年停止,改征特种过分利得税。1940年开征遗产税。1928年裁撤厘金,为弥补厘金损失,开征营业税,1931年公布营业税法,将营业税列为地方税,1942年又改为中央税,1946年又将营业税划分为二:一般商业营业税归地方征;特种营业税由中央统一征收。印花税由国民政府财政部征收。此外属于地方征收的税还有:契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房捐、筵席税、娱乐税以及各种杂捐税。
  
  这一时期的税收管理体制,1928年起实行中央、省两级财政体制,明确划分国家税与地方税。1934年确定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将田赋附加、房捐、屠宰税、印花税与营业税的30%列为县税。1942年又改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级。1946年恢复三级体制,增加了县的税收收入。税务管理机构,在中央财政部设直接税署、赋税司、税务署、关务署、缉私署、盐政司、专卖事业司分管各税和专卖事务。在地方设立与中央相应的机构。在税收征管方面,设立了纳税登记制度、复查制度、纳税制度、检查制度、簿籍管理制度等。
  
  

参考书目
   吴兆莘:《中国税制史》,商务印书馆,上海,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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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