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amage of Oil Pollution from coastal waters
沿海船舶油污损害
补充资料:《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为处理海上事故引起油类污染的责任和赔偿间题而制定的国际公约。 石油运输是国际海运货运中的大批量货物,船舶的载重吨位越来越大,油船的海损事故逐渐增多,对海洋造成的污染也最严重。在1967年3月18日航行于英吉利海峡的一艘载有12万吨原油的油船发生了海难事故,致使英国南部和法国北部海域受到严重的油污染损害。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为了研究解决海上油污损害的赔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赔偿,在1968年召开的特别会议上作出召开法律会议的决定,并于1969年11月10日至29日在布鲁塞尔召开了海上污染损害法律会议,制定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贵任公约》。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①适用范围。公约仅适用于实际装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的油船,在缔约国领海内发生的油污损害。②赔偿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制.但如船舶所有人能证明,所发生的油污损害是由于战争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完全是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当局的过失,或者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行为所造成,船舶所有人对油污损害可免除责任关于油污损害赔偿限额,船舶所有人有权将其对油污损害的赔偿责任限定为:按船舶吨位计算每吨2 000金法郎或总额不超过2.1亿金法郎。但油污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实际过失或参与造成的,船舶所有人即无权享受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制。③强制保险。凡装运2。。。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具备保险证书或财务担保。对损害的索赔,可向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直接向保险人提出。④诉讼时效。所有要求赔偿的诉讼,必须在油污损害发生之日起3年内提出,但无论如何不得在引起油污损害的事件发生之日起6年后提出诉讼。公约自1975年6月19日起生效。截至1984年8月31日,公约共有缔约国55个。中国于198。年4月29日加入公约。 1976年H月17日至19日.海协在伦敦开会通过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6年议定书》,改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为计算单位来代替金法郎,赔偿限额换算为每吨133特别提款权,最高赔偿总额为1 400万特别提款权。议定书已于1981年4月8日生效。截至1984年8月31日,共有19个缔约国参加议定书。1969年公约生效和实施以后,随着国际通货膨胀的影响,公约有关赔偿责任、赔偿限额和适应范围的规定条款,均难以适应对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的要求。国际海事组织于1984年4月30日至5月25日召开了关于某些海运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国际会议,讨论通过了修订公约的1984年议定书,或称为1984年责任公约。1984年议定书对公约作了若干重要修改,将船舶扩大到包括空载油船和载油后船上残存油类的兼用船,并对油污损害的定义进一步予以明确。1984年议定书对公约所作的重要修改主要有两项:①地理适用范围。从领海扩大到专属经济区,如未设定专属经济区,则其扩展的海域不得超过从计算领海宽度的基本线起200海里。②大幅度提高赔偿限额,确定了小船的最低赔偿限额,5 000吨及5 000吨以下的船舶的赔偿限额为300万特别提款权,5 000吨以上的船舶每吨增加420特别提款权,直到14万总吨,其最高限额为5 970万特别提款权。在赔偿限额方面,议定书还制定了简化修改赔偿限额程序的条款,使赔偿限额更能适应国际通货膨胀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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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