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业禁止
1、竟业禁止的定义:
企业与员工约定该员工在企业工作中以及离开该企业的一定时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或者自己从事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
竟业禁止实际是正当用人单位是为了保护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不会随着员工的流动而流向竞争性的企业,保持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2、竟业禁止的员工: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因为竟业禁止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择业的权利,所以竟业禁止的对象应该是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通常指企业的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市场计划与营销人员等,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
3、竟业禁止的期限:
《意见》中规定竟业禁止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根据员工涉及的技术秘密的密级、所处的保密岗位或者受到特殊训练等情况而定,一般为二至五年;超过五年的,应当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为二年。”
通常竟业禁止的期限不应超过3年,如果该地区有特殊规定的,应当依据特殊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比较特殊,技术发展较快的,通常该期限以一年为宜。
4、竟业禁止的补偿金与竟业禁止义务的关系:
《意见》第七条第2款规定:“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本条说明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员工遵守竟业禁止的约定,则必须给员工支付补偿费,否则,竟业禁止条款会自行终止。
5、竟业禁止补偿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
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
《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