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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apital budget management
资金预算管理
2)  budget and financing management
预算资金管理
3)  fund overall budget management
资金全面预算管理
4)  Tighten control over extrabudgetary funds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5)  extra-budgetary funds management system
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6)  budget management of assets
资产预算管理
补充资料: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中国国家财政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国家制定的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总称。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组织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预算外资金支出以及对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所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准则。
  
  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是随着预算外资金的发展而逐步建立、改进和完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预算外资金项目较少,制度也不够健全,基本上是单项制度。1979年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预算外资金项目、规模迅速扩大,管理制度也不断健全,逐步形成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①规定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管理制度。主要规定各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或提取的标准、比例和范围,支出的方向、用途和标准,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收支活动中的职责权限等。②规定各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主要规定各项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和范围,审批程序、管理办法和管理方式,中央和地方的管理权限的划分,各经济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预算外资金计划和决算的编制等。
  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按其性质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附加制度 主要有:①农业税附加,是随同农业税征收的地方附加。1950年政务院规定,地方附加公粮不得超过国家公粮的15%。以后在附加率上作了一些调整,不同地区可以有不同的附加率,但一般最高不超过应纳农业税的15%。②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工作,合理安排和使用这部分资金,财政部于1964年6月发布了《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把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征收范围限定在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城市,征收附加的项目主要是工业用电和工业用水,附加率东北地区为10%,其他地区为5~8%。1979年征收范围扩大到一些企业比较多的县镇。
  
  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 主要有:①公路养路费制度。养路费收入是开征较早的一项预算外收费,由交通部门负责征收、使用。这项收费曾一度纳入预算管理,1960年又划作预算外收入。1979年 9月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公路?贩颜魇蘸褪褂玫墓娑ā罚娑ㄑ贩寻从耸杖氲墓娑ǖ姆崖始普鳎虬丛刂囟治缓凸娑ǖ姆崖始普鳌Q贩咽杖胫饕糜谘饭こ獭⒐房蒲小⒓际醺镄隆⒅肮づ嘌档仁乱抵С觥"谟只鹬贫取N吮Vど植煞ゼ5氐母拢屑苹胤⒄构图逵炝质乱担欢侠┐笊肿试矗菀粤盅值脑蚪⒘擞只鹬贫取5谝桓鑫迥昙苹逼?(1953~1957)对育林基金做过一些规定。1972年5月,由农林部、财政部正式发布了《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使用方向。③高等学校基金制度。为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加速教学、科研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发展,1980年6月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了《高等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和奖励制度试行办法》,规定了学校基金的来源和用途。④中小学勤工俭学收益和分配制度。中小学在教育改革中开办的工厂、农场经营所得收入,规定不纳入预算,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留作改善校办工厂、农场的生产条件和办学条件,购置图书、仪器、电化教育和卫生文体等设备,以及改善师生员工集体生活福利和奖励之用。
  
  企业专项基金制度 主要有:①更新改造资金制度。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由企业折旧基金形成。国家对企业的折旧基金曾经采取过全额上交、部分上交和全额留用的管理办法。②利润留成制。建国以来,曾先后对企业实行了不同形式的利润留成制度,并规定了利润留成比例、提取办法和使用范围。各种利润留成制度基本上是从企业实现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一部分利润,用于建立各种专用基金,由企业根据规定的用途和生产发展的需要自行安排使用。
  
  综合性制度 主要有:①1983年财政部发布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预算外资金的范围、管理原则和报表制度等。②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了预算外资金的概念、范围和管理形式。并对预算外资金项目由财政部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以及实行计划管理等作了规定。③1988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概念、原则、审批程序、审批权限的划分和管理监督等。④1989年国家计划委员会、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审计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规定了自筹基建的审批程序、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和各有关部门的分工等。此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及有关部门的上述规定,还规定了一系列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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