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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Regard ing Legislative Procedure of the Chines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Zhongguo Renmin Iiefangiun LifoChengxu Zanxjng Tiooli《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侣衬于条例》(ProvisiO月al Regularions Regarding Legisla-rive Proeedure ofrhe Chinese People’5 Lib-erationA~)1989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0年4月15日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签署命令发布。自发布之口起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部规定立法程序的法规。共7章44条.第l章总则,规定厂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军事机关的盆法权限、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的名称,以及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应遵循的原则。第2一5章,是对军事立法过程的4个阶段,即立法规划和计划、起草、送审和审定、发布的工作程序和墓本要求的规定。第6章,规定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发布施行后进行修改和废止的程序,是对立法基本程序的补充。第7章为附则,规定《条例》的解释权、施行时间及有关授权事项等。主要内容有: 军事机关的立法权限:军事法规由中央军委制定,军事规章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命、国防科工委和各军种、兵种以及各军区制定。调整对象属于国防建设领域,涉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军事行政法规、军事行政规章,分别由中央军委和国务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1联合制定。 规定军队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①以宪法为依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军事战略。②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为国防建设、军队建设和改革服务。③从国家和军队的实际出发。④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协商,科学论证,民主决策。⑤与上级机关制定的法规相一致,与其他法规相协调。 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名称作了区分和规范。军事法规的名称为:条令、条例、概则、规定、规则、办法;军事规章的名称为:概则、规定、规则、办法、细则、标准、训练大纲、教令、教范等。 《条例》还规定厂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起草的一般性技术要求和发布形式,并授权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和各军种、兵种以及各军区根据《条例》可制定实施办法。规定中央军委法制局对《条例》李有解释权。 (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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