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东海划界争端
1)  East sea boundary dispute
东海划界争端
1.
Under this background, the East sea boundary dispute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emerged the water surface, and became quite important and the thorny question.
本文以中国的海洋权益为视角,介绍了海洋权益的概念和我国海洋权益的现状及面临的挑战,阐述了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由来,揭示了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实质。
2)  Dispute over East China Sea
东海争端
1.
Sino-Japan Dispute over East China Sea is an unsettled issue of long standing, and it is typical among various boundary disputes between China and her neighboring countries in term of the disputing content and settlement-seeking process.
中日两国在东海问题上争议良久,不论从双方产生争议的内容上看,还是从谋求争端解决的过程来看,中日东海争端都算是中国与周边国家领海争端的典型案例。
3)  Ile Bach-long-vi
划界争端
4)  demarcation of the East China Sea
东海划界
5)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on the East China Sea
东海争端解决
6)  delimitation in the East China Sea
东海海域划界
补充资料: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ConventionontheSettlementofInvestmentDisputesBetweenStatesandNationalsofOtherStates)简称《1965年华盛顿公约》,1965年3月18日缔结于华盛顿,1966年10月14日生效。该公约是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主持下缔结的、为解决一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间的投资争议的多边国际公约。
《1965年华盛顿公约》包括一个序言和10章75条。其目的在于提供解决国家和外国私人投资者争议的调节和仲裁的便利,促进相互信任的气氛,并鼓励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公约决定在华盛顿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争议和实施公约的常设机构。1966年,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成立,该中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享有公约规定的特权和豁免权。
《1965年华盛顿公约》争议的解决方法有调解与仲裁两种。对于解决案件的法律,公约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如无此协议,则适用争端缔约国的法律以及可以适用的国际法规则。“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受理的案件,有排他管辖的效力,同时,“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受理案件以后,也不得借口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含义不清而暂时不作出裁决。裁决结果对双方有拘束力,不得进行上诉或采取任何除本公约规定外的补救措施。各方应遵守和履行裁决。此外,公约还就国家主权豁免、公平与善意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等内容作了规定。
《1965年华盛顿公约》是成员广泛、影响力较大的一个公约。中国于1990年2月签署,1990年7月批准加入该公约。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