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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nsurance business
保险业务特点
2)  insurance business
保险业务
1.
This paper presents an insurance business risk analysis method based on SPRINT classification algorithm.
提出利用SPRINT算法对保险业务数据进行风险分析。
2.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is thought,this paper starts with the necessity that expand the forest insurance business,brings forward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a security system of forestry insurance on analyzing actuality of our country s forestry insurance.
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本文从拓展森林保险业务的必要性入手,在分析了我国森林保险业务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应建立健全森林保险保障体系,并对森林保险标的、责任、保险金额、期限、赔付处理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3)  insurance services
保险业务
1.
The paper presents a network database system developed with Visual Basic and SQL server,RDO model and cursor principle,also setting user authority based on system group account,implementing streamlined management of multiuser system with the trigger,which have been applied in insurance policy management system for insurance services.
介绍一种用 Visual Basic和 SQL Server开发的网络数据库系统、RDO模型及游标机理 ,基于系统组账户设置用户权限 ,应用触发器实现多用户系统流水号管理 ,并将其用于保险业务保单管理系统。
4)  safe deposit facilities
保险箱业务
5)  insurance services lndustry
保险服务业
6)  ISO = Insurance Services Office
保险业务事务所
补充资料:再保险合同的特点


再保险合同的特点


一般保险合同相似的特点。 1.再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这是由原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决定的。就某一个原保险合同而言,从质的方面表明,由于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决定该保险合同赔偿责任履行的不确定性。从量的方面表明,原被保险人付出的保险费和得到的保险赔偿金额往往是不相等的,这是因为保险费率是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也是由于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决定的。原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决定了再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在合同有效期内,倘若再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原保险人可从再保险人处得到再保险责任赔偿金额,其金额会远远超过其所付出的再保险费;若无损失发生,则原保险人只付出再保险费而没有得到再保险赔付金额。此时,再保险人的情况是只收取保险费,而无须支付再保险赔偿金。再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观察单个保险合同所得的特性。 如果观察整体保险合同,可以看到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与赔偿金额的关系是依据危险概率和大数法则计算出来的,原则上两者应该是相等的。因此,不存在射幸性。那么,基于原保险合同整体的再保险合同整体也就不存在射幸性。 2.再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均须承担有对价关系的债务合同。表现在再保险合同是原保险人负有支付再保险费的义务,再保险人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在依据概率论和大数法则计算出来的再保险费与赔偿金额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 再保险合同的双务性源于原保险合同的双务桂了因此,在原则上不适用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原则。原保险人支付再保险费是一定的;再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是以偶然的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的。体现为:原保险人的债务是确定的,再保险人的债务是不确定的。 3.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不论原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一旦它们分保构成再保险合同,都是以补偿责任为目的,即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直接支付的赔款的补偿,不再具有给付性质,均体现为补偿性质。 4.再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 再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合同的一种,它的订立和履行都以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诚信为基础,而且再保险合同较原保险合同要求更高的诚信。因为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通常不在一地,保险业务在原保险人方进行,再保险人无法加以控制。在合同订立之前,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业务以及分保条件,完全依据原保险人告知的事实。在合同履行中,能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以避免或减少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也主要取决于原保险人,所以再保险合同具有高度的属人性,双方当事人对于他方的品德、资信和行为极为重视,特别是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保险同业,就更须遵守诚信原则,以保护双方权益,互惠互利。【再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的特点是保险本质在合同中的体现。再保险合同的特点是再保险本质在再保险合同中的体现。再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形态的保险合同,因此,具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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