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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trong proxy blind signature
强代理盲签名
2)  proxy blind signature
代理盲签名
1.
Cryptanalysis and improvement of ID-based proxy blind signature scheme;
一种基于身份的代理盲签名方案的分析与改进
2.
Novel certificate-based proxy blind signature;
一类新的基于证书的代理盲签名
3.
A new proxy blind signature scheme without unlinkability;
一种不可链接的代理盲签名方案
3)  blind proxy signature
盲代理签名
1.
A Kind of Blind Proxy Signature with Dual Property;
一种具有双重性质的盲代理签名
2.
A blind proxy signature without message secrecy is proposed.
提出了一个不需要消息保密的盲代理签名方案,代理签名人的身份除对原始签名人外是保密的,只有指定接收者才能够验证代理签名的有效性,但无法确定代理签名人的身份,出现争议时指定接收者可以通过原始签名人揭示代理签名人的真实身份。
3.
This scheme meets the requirement of blind proxy signature, while the third party is easy to revoke a supposed signature and cancel the right of a supposed signer.
论文利用公平电子现金的思想,在谷利则等人的盲代理签名方案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可撤销匿名、可回收代理签名权的代理签名方案。
4)  strong blind signature
强盲签名
1.
Yao Yi-feng claims that according to his method of affine transform,the strong blind signature scheme is constructed when three blind variables are used,and the weak blind signature scheme is constructed when two blind variables are used.
通过证明任意一个合法的消息签名对,都能找到一组盲因子使之与某个盲消息签名对相联系,指出了以姚亦峰的二元仿射变换为构造思想,引入三元随机盲化参数得到的盲签名方案的强盲性证明中"基于离散对数难题"的这一论据是不成立的,重新给出了其强盲性的形式化证明;而使用二元随机盲化参数得到的盲签名方案为弱盲签名的论断是错误的,重新证明它也属于强盲签名。
5)  proxy blind signature scheme
代理盲签名方案
1.
describes in detail a proxy blind signature scheme based on The Discrete Logarithm Problem.
简短地介绍了盲签名、代理签名的基本思想和基本性质,并给出如何通过非对称密码算法的思想来实现这些签名方案,提出并详细介绍了一种基于离散对数问题的有存根的(免责声明)代理盲签名方案,讨论了基于离散对数问题的密码学算法的可能攻击方法,在此基础上给出了协议实现时的一些有益的建议。
6)  Blind Proxy Multi-signature
盲代理多重签名
1.
To realize that a blind proxy signature could be on behalf of multiple original signers,a new kind of signature,blind proxy multi-signature,was presented based on study on blind proxy signature for the first time.
为了实现一个盲代理签名能够同时代表多个原始签名人签名,在对盲代理签名研究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盲代理多重签名这一概念,该签名克服了一个盲代理签名只能代表一个原始签名人签名的局限性。
补充资料: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利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利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利】代理人经保险人授权后,就可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保险代理活动,一般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两类。有权代理属于常规代理,是指保险代理人依法取得代理权,并在其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合法有效行为。而无权代理则是指保险代理人未取得代理权或在授权范围外以保险人名义实施的行为。保险代理人的权力主要来自保险代理合同中保险公司的授权,这种授权的来源,概括起来主要有:1.明示权力。这是指保险代理合同中保险人明确书面授予保险代理人的权力,如向何种人出卖保险单、出售什么样的保险单、如何收取保费等等。同时在代理合同中,也可以明文拒绝授予代理人某些权力,如拒绝授予代理人改变条款的权力。 2.默示权力。这是指代理人为实现代理合同目的所必需的附带行为的执行权力,也即公众合理地认为代理人应具有代理的权力。一般而言,合理性应根据代理人为尽其职责,通常必须采取的行为而加以判断,如代理人有向投保人出售人寿保险单的明示权力,因而也有收取第一次保险费的默示权力。 3.显有权力。所谓显有权力是指保险代理人已经行使,但保险人明知而未加以阻止,显然已经默认了保险代理人行为的一种权力。也就是说保险代理人可以用表意的权力约束委托人,即保险人。如果保险代理人以表意的权力进行某种活动,使第三者确信代理人是在合理和适当的权力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那么,委托人就会受到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约束,就是说委托人要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就一般而论,保险代理人在权力范围内行使代理权时,保险人要对代理人的所有行为负责,包括代理人的欺诈行为、疏忽或错误陈述等。如保险代理人被告知不可以出卖汽车保险单给20岁以下的人,然而该代理人却让一位18岁的人投保了汽车保险,而且保险公司也已经收到了转交的保险费,那么就可以认为保险公司已默认并事实上赋于了保险代理人向20岁以下的人出卖此保单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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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